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长期稳定这一经营体制,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目前,杭州市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期间也出现了诸如随意缩短承包期,取回部分承包地和承包权没有全部落实到户的问题,而且,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正在各地由点到面地展开。因此,如何按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农村实际,研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模式、重点和配套措施,对安定人心、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搞好整个农村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模式 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要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土地“三权分离”是指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明确集体所有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稳定家庭承包权体现了公平、福利的原则,搞活土地使用权体现了效益原则。杭州市属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区非农产业经济比重已占农村经济总收入90.6%,48.7%的劳动力已转移从事非农产业。特别是对二、三产业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地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实际上,家庭承包与规模经营并不矛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的同时,也能够走向规模经营。办法就是根据“三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工作,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一律化”。 三是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稳定完善土地承包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把中央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由广大农民根据中央政策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做好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工作。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做过细的工作,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实践表明,越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工作就越容易开展,有关政策也越容易得到落实。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私自出卖土地、土地征用费分到户、未经审批违章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虽经审批超标准建房、在承包田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取土卖泥、任意改变耕地用途、计划外生育,以及粮户转移等因素造成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要结合各地的实际,认真进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 杭州市虽然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但山区与平原、郊区之间,乡镇之间的不平衡普遍存在,差距很大。为此,稳定完善土地承包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律化,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山区、半山区和粮食自给的地方,在现有基础上可以将承包权、经营权直接顺延30年。山区、半山区和粮食自给半自给地区二、三产业不发达,劳动力转移不稳定;人均水田面积少,土地流转程度低;土地面积变化小,人地矛盾不突出;自给自足意识浓,对土地依赖性很强。为此,对山区、半山区和粮食自给半自给的地区采取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直接顺延30年,搭配承包的旱地也可一并延长30年。在小调整中要严格规范土地的调整范围;一是对确因人口增减、土地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矛盾突出,大多数群众要求进行调整的,可作适当调整。二是对目前已经稳定地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小城镇落户,不愿再承包土地的农户应当鼓励和允许,并办妥必要手续,向农户统一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原来农户承包土地过于零碎、分散,影响生产力水平发挥的;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的地方,需要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允许。 模式二:平原粮产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平原粮产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务农劳力转移较多;土地资源相对较多,且分布相对集中连片;生产条件良好,服务体系健全,有条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坚持条件,尊重农民意愿。客观条件成熟的,农民有意愿的,则要积极地因势利导地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客观条件不具备,要逐步创造条件,不可硬搞,不要刮风,农民不愿意的,坚决不搞。二是要坚持多途径、多形式地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总的是要按照“稳制活田、三权分离”原则,把承包权落实到农户,延长30年不变,已经把口粮田、责任田分开承包,以及经营权转让给种粮大户的,同样要这样做。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有合理流转权。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来实现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根据农民的意愿,继续将一部分农户不愿承包的粮田转向给种粮大户经营,也可以实行“冬统夏分”式的季节性规模经营和以分户经营为基础,实行“几统一”技术服务的规模经营。对经营权已经转让给种粮大户的土地,合同期内继续由种粮大户经营,但要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体现承包农民的收益权。三是经营规模要适度。要注意克服片面追求经营规模越大越好的倾向,努力做到经营规模与经营者的素质和经营者的条件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