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实践已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实践历程,它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权为民、廉法奉公方面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体制的转换、社会的转型,现行的权力监督制度已明显地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遏制住权力腐败的蔓延之势,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腐败现象,以确保我们的党、我们的政权不发生蜕化变质,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制度。 一、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其在党内监督中的最高权威 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和领导机关,不仅拥有决定党内重大事情的决策权,而且拥有对党的其他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权。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立以来所普遍坚持的一种制度、一种原则。所以,我们党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对其他党的机关所拥有的领导权、监督权,从而也就决定了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拥有监督权。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党的代表大会并没有应有的权威,也就不可能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党的各级权力机关来行使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党的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权。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包括上至政治局常委下至基层党的书记和委员行使权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不够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代表大会的“一次性会议”制度使党的代表大会不能经常性地发挥其作为权力机关的决策、监督作用。 二是缺乏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由它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具体制度。我们的党章虽然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它报告工作,却没有规定前者要受后者的监督制约。 三是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选举产生过程中发扬民主不够导致其素质不高,而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使得一些党代会的代表缺乏使命感、责任感,议事、参政能力差,不能真正代表党员行使其权利。而且,代表的常任制使得一些代表占其位而不谋其政。 所以,要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树立其作为最高权力监督机关的权威,就必须改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一是要用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取代“一次性会议”制度。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议,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3页 二是建立党的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制度,使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各级领导人的权力行使的监督制度化,以避免党的领导干部处在一个不受监督的地位而滥用权力导致权力腐败。 三是实行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制、轮换制和罢免制。要真正使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使选出的代表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较强的议事、参政能力。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实行轮换制,在一定的时间内,要按比例来轮换代表,以保证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常地更新,使一些真正能代表广大党员意志,行使议事、参政权的党员成为代表,使一些不称职的代表退出代表大会;同时,轮换的比例不应过大,一般不应超过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确保代表大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轮换制相适应的是罢免制,也就是要罢免一些不称职的代表的职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具有权威的领导机关、监督机关,使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以及这些机构的领导人处在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之下,而不得随意行使权力。 二、改革党的纪检检查制度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专门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关,它在端正党风,执行党的纪律,惩处党内滥用权力、搞权力腐败的腐化堕落分子,履行党内监督职能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党的纪律,惩治党内的腐败现象,特别是惩治那些身居高位、权大势重的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时却很不尽如人意,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包括少数高中级领导干部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滥用权力,腐化堕落而得不到查处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