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格雷戈里·乔在《美国经济评论》1997年第5期发表《中国经济体制对经济理论提出的挑战》一文,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在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西方法律体系与东方半正式的法律体系、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以及多党制与一党制的政治体制等四个方面,对传统经济学理论提出了挑战。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私有与公有 中国是一个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试验场,因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许多为乡镇所有)和私有企业(个人所有、外商所有或中外合资)并存。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与外国公司合营的企业,表现得富有效率,它们在财务上独立,并创造大量利润。许多集体所有的企业和村办企业也成功地增加了产量,赚取了利润。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经验对只有资本主义经济里的私有企业才有效率的教条提出了挑战。 中国的大多数资产是公有的,由中央政府、省和地方政府以及作为集体的村所有。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以有效地管理这些资产。最盛行的是租赁,即众所周知的“责任制”。最为典型的是:村把土地租给农户;各级政府把各种各样的企业租出去。租赁条件包括固定的租金和利润分享形式。这些措施使企业利润、管理者和工人们的经济利益能互相增进。为公有资产的管理者提供激励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除了管理现有资产外,各级政府还创建新企业,甚至大学这样的公共机构也创办和拥有企业。这些大学拥有的企业,有些以出售研究成果或提供咨询服务为主,有些则以出售教职员经营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为主。在中国,这些公共机构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某种优势,如机构的信誉、人力资源和资产,其可能的缺陷则是,这些公共机构拥有的公有企业要负担由于其与垄断权力相联系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然而,在中国,公共机构拥有的公有企业也要受制于来自其他公有企业以及私有企业的竞争。 二、西方法律体系与东方“半法律体系” 有时,人们认为西方发达经济里实行的现代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发挥良好功能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在西方投资者和经济学家看来,中国的非西方法律体系存在着某种缺陷。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也许可以称为“半法律体系”,但它的确是一个法律体系,而且是一个已经在中国实行了几千年的法律体系。不过,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差异。其中一个主要的区别是,在中国的法则下,合同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所谓“关系”这一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来推行的,“关系”在确保一项合同的信誉中具有重要作用。于是就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否所有的合同都能严格实施。经济的答案是,给出一个目标函数,就可以解出某个平衡成本与收益的合同实施的理想程度。为达到这个理想程度,采用一种正规模式是有益的。其次,确保合同的实施是好事,但问题是通过法律手段实施还是通过“关系”实施。“关系”是一个人际关系网,它规定着有关各方的行为规则。如果把“关系”应用到两个做生意的个体,它就像是伴随着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一次握手,握手双方要在将来视某件事的发生情况而履行义务。如果这件事涉及销售某商品获取利润的问题,那么协议要规定如何分享利润。实施这样的协议不必依赖司法系统。与美国法律体系实施合同的高成本相比,通过非正式网络实施合同或许是有好处的。第三,在并非所有的偶然事件都可以预计并能清楚地写出来的前提下,合同怎么可能完备呢?在合同模糊的地方,争议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有可能通过非正式关系解决。 怎样解释中国与其他一些亚洲国家的半法律体系(另一半靠非正式的网来支持)以及西方工业革命后的现代法律体系的现象?非正式系统起作用的环境是什么?中国政府一直努力促使自己的法律系统现代化,使其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接轨。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西方投资者,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使中国的生产者和贸易商进入国际市场。但这并不必然表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其国内经济的发展中运用得很差,至少这一法律体系没有阻碍1978年以来高速的经济增长。 对“关系”经济学加以研究颇有兴味。“关系”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拥有“关系”就像拥有了朋友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在需要时总能提供有用的帮助,拥有“关系”就像拥有类似于一个大学文凭带来的声誉,并由此拥有一个良好的信用评价。发展“关系”是积累人力资本,就像得到一张大学文凭或提高一种受人尊重的品牌的声誉。这种人力资本可以通过社会压力促使合同依法得到执行。 有时,中国人被认为不够守法,比如侵犯知识产权。但是专利权的理想实施水平本身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一方面,实施专利有助于鼓励技术革新。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垄断权利,专利抑制了会侵犯它的革新的发明并使发明的产品消费起来更贵。专利制度的发明部分地是以牺牲普通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服务于工业垄断的利益的。例如,美国的药房公司的专利保护就产生了有害的效果,限制药品销售无法补偿鼓励新药的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据说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个论点不一定意味着中国的体制是坏的。因为,正式法律体系未必能解决非正式的个人关系机制所能解决的问题。 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F.A.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是西方市场经济的理念。但这一理念并不被亚洲国家普遍接受。尽管个人权利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但西方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在一种适当的情况下,个人在市场中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能够促使有效的社会产出。亚洲社会常常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权利,为此不仅个人自由受到约束,而且社会成员受到要为社会服务的教育。社会远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因此,社会福利也不仅仅是个人福利的简单的加总。许多正在为民族主义而奋斗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或许会认为公共利益和民族统一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人权的实施随国家不同而不同。西方人认为人权在新加坡受到了侵犯。中国实施的不是美国的那种人权。或许中国的大多数人同意中国政府的观点,即认为较高程度的个人自由和美国式的人权对于国家的共同利益有害,从而使得法律和制度的实施更为困难。在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和韩国,市场经济在有限的政治自由下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