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惊八方 1999年2月4日原本是个很平常的星期四。不过就在这一天,有26名代表着全球不同方位的投资基金经理齐聚中国五羊城下,与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王岐山进行了一次对话。此次晤谈立即成了次日全球财经媒体关注的热点。 此时距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申请破产已近一个月。各路境外债权人和投资人经历了最初的五雷轰顶之后,已进入较为平和的反思和更加实际的讨价还价之中——纵使昨天已无可挽回,有心人还是想知道广信事件对于明天意味着什么?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中国金融业都在面临一次根本性转折。1999年1月10日,广信在中外债权人面前宣布将“申请破产”。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称,经审查,广信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深圳公司等4家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境内外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广信是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更是近年来在国际资本市场最为活跃的重量级地方金融机构。据初步清算,广信总部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本低债146.9亿元;其债务中境外债务高达159亿,更有境外或有债务147亿元,涉及130多家境外银行和机构。估计破产后的清偿率预计不足五成。 此次中国首家金融机构破产案,同时正是最大的国有企业破产案,又是首次涉外债务破产案。 连月来,有关广信申请破产的讯息一直为境外媒体穷追不舍。与此同时,境内媒体也没有闲着。广东的主要报刊在广信申请破产的次日,即在一版头条位置报道了这一重大消息。而具有官方权威性的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也在1月16日广东最高法院裁定广信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作出了相关报道。到1月27日,央行行长戴相龙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露面,广信事件不可避免地成为重点话题之一,全国各报相继刊载。 从去年10月6日被关闭,到今1月10日申请破产,海内外观察家看待广信事件的视角已有很大变化。如果说在前期,人们主要地还在由此事件引申中国信托业的未来走向,那么此刻,一个更沉重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如何看待和维护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 就在2月4日,王岐山与国际基金经理们谈话之后,羊城晚报在5日的一版头条以标题直言“广东不要‘泡沫信用’”;而华尔街日报9日发表评论说:“当金融方程式中移去了道德风险之后,中国的主权信用和整个投资环境会更加健康。” “窗口”初建 回首广信的成功与溃败,需要把目光投向中国改革20年中摸索建立的一种过渡性对外融资模式——“窗口模式”。 王岐山在2月4日与国际基金经理们谈话时首次提出这个概念:广信的信用既不是主权信用,也不是一般的企业信用,有学者认为可称为“窗口公司信用”。 中国对于“窗口”融资的探索始于80年代前期。当时,刚刚下决心走上对外开放之路的中国,对于出洋借钱还相当陌生。除了由政府出面获得政府双边贷款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国并不很熟悉获得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发债的路数与利弊。 最初的摸索从新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始。1982年1月,中信跨入对于亚洲发行体比较开放的日本东京外债市场,成功发行了一笔100亿日元的小额私募债券。这是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首次牛刀小试。 作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所发行的债券并不具有主权债务的性质,却因中国政府的支持而享有极高的信用。这种“政府加公司”的模式被称为“窗口公司”。按照改革初期分权让利的方针,当时的国务院对于利用外资的方式也进行了分工,有机会利用商业借贷并成为“窗口公司”的地区,首先就有走在开放前列的广东省。 1983年10月,成立已近三年的广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国营金融企业,并拿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年12月,广信由“广东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成为国家指定的允许对外借贷和发债的地方级“窗口公司”。 窗口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步步为营,进行融资试探。例如广信,早在1983年12月,即与日、美、英、法等国12家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1.36亿美元的信贷额度。一年后,又与24家欧美日银行签订协议,获信贷额度2.07亿美元。至1985年,上述协议的签约银行增至38家,信贷额度也增至3亿美元。其间,广信还为广东的沙角电厂B厂国际融资提供了担保。这是亚洲国家最早进行的BOT实验。 地位确立 1986年秋,正当广信积极争取从日本获得债信评级,从而进入武士债市场时,国务院下发了一个83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 这个文件强调,要继续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对利用国外贷款工作进行分工。其中,在谈到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时,表示“国务院已确定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大连五个省市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对外办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列入国家借用外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联系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