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住房实物分配的路子已被功断,代之而起的是实行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能否实现这个梦想更是褒贬不一。笔者试图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住房商品化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由过去以产品经济为主导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以商品经济为主导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住房由福利性产品实物分配转向以商品进入市场进行市场化配置,这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我国住房基本国情现实及改革趋势的必然选择。 从我国住房的基本国情状况看,占我国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住房,基本是以自建形式实现住者有其屋的私有化,且建房置业的思想根深蒂固,随着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城市化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也屡见不鲜。在城市,除极小部分因各种历史的或现实原因,通过自建、购买而拥有自己的住房产权外,绝大部分是通过单位自建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房,以缴纳低廉的房租而取得使用权。由于我国过去没有明确的住房保障的法律及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主体的公房分配,名为福利实质是以等级、权力、地位加关系为中心的“人治”式的分配方式,因而配置不公是个严重的要害问题。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公房拥有量达30多亿平方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8 平方米左右,按低标准的户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也可达到户均一套住房的要求。但另一组统计资料确使我们难堪:城镇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占10—20%左右,住房宽松户占15%左右,且在量与质的差距达到5 倍以上。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时期,住房的分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而非制度的规定为转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我国住房基本国情是:农民住房靠自己解决,但住房条件较差,而城镇居民住房的主体是公房,公房的主体又是单位公房。住房矛盾的突出问题不是总量不足,而是总量的分布不均和分配中的不公,雪中送炭不足,锦上添花有余。 从我国已进行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看,从90年代初始的提租改革,减轻了城镇公房管理维修入不敷出的沉重负担;集资建房也减轻了部分公房供应不足的压力;公房出售和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又使住房投资总量增加;现时提出了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将使住房问题既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又可以经济手段解决住房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正确认识我国现行住房分配的福利性是实现住房商品化与住房分配货币化达到住者有其屋政策目标的关键。 住房作为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权力之一,政府有义务要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一个基本的住房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应无偿向每一个人分配一套福利住房。我国现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导思想是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然而对我国是否存在福利的住房制度,对现在就实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的条件是否具备,还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从而影响着住房制度改革主导思想的落实,为此必须对以下二种认识予以统一。 第一,住房的某些福利性,并不代表住房福利制度。福利的本意应是人人有份,平等分配,作为一项制度,还应具有法定保障,应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住房作为一项福利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但类似福利式的政策措施是存在的。如对农民,政府虽没有为其提供住房,但在农村实行耕地联产承包中,口粮田的分配则是人人有份,而且随着人口的发展按规定条件还可以获得建造新房的用地;在城市,职工建房的资金虽来自福利基金(事实上也并非全部如此),在分配上按工龄长短,人头多少等形式的福利评分分房办法。城市的非职工居民,也是等待政府建房,按实际住房状况进行轮番评定分配,从表面看,只要有足够长的时间,总是有望获得住房。然而其中人治而非法治的弊端,也就相当突出,这就是福利性缺乏法定性保障所致。 第二,我国未形成法定的住房福利制度,并不能否认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的条件不具备。一个国家住房制度的形成,受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所制约。就世界各国的住房制度模式来说,因政府的干予程度不同,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住房的生产与分配完全商品化、市场化和货币化;二是商品化的福利制,即住房的生产与分配以市场经济原则运行,政府对不同阶层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与约束;三是福利制的商品化,即以政府政策支持下的住房生产与分配市场化运作,实行多种住房所有制共存;四是完全的福利制,即按商品经济运作,住房的生产与分配由政府包办。上述一、四两种模式,即使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不是完全独立存在,基本是二、三两模式的结合,各有侧重。但不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在住房者的工资收入中明确含有住房的支出。而我国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生产与分配,实际是公有制下的农村自建和城市公建为主相结合,住房私有与公有并存的混合体。我国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他们有较明确的法律规范,而我们则缺少全国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来代替各地相互参照执行的习惯性做法,故形不成制度的保障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