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我以为,这里实际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具备的几个要素,即一是从初级到高级;二是行业配套;三是结构合理;四是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前三要素揭示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内部构建,后一要素强调了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的联系。 一、构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具备四要素 1.从初级到高级。1902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规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职业教育制度(当时称之为实业教育制度)。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学校系统改革方案》,以职业学校名称替代了过去的实业学校,把职业学校列入学制系统,分为初级、中级与高级三种。目前,我国初等职业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其实施学校主要是职业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和至少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少年,学制三至四年,以培训一般劳动者为培养目标。中等职业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其实施学校主要有三种,即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以培训各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或技术员为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是在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其实施学校主要有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部分高等专科学校、部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一些重点中等专业学校试办的高职班。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实用型、技能型高级专业人才。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据1997年统计,我国初级职业中学已有1 500余所,在校生80余万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7 116所, 在校生达1 939万余人, 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分别为56.3%和56.2%;高等职业学校中,职业大学70所,职业技术学院8 所,高等技术专科学校30所,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45所。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还会向更高规格——职业教育研究生延伸。职业教育应是两端小、中间大的菱形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 2.行业配套。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人才输送区域性与地方性的特点,因而要注重发挥地方经济优势和考虑实际需求,设置与地方和区域经济网络协调一致的、富有地方特色的专业体系,利用地方优势培养人才,并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具体地讲,在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应根据第一、二、三产业对人才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行业配套。从横的方面来看,农业应以发展与第一产业相关的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及第二、三产业相关的职业教育;中心城市以发展与第三产业相关的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与第二产业相关的职业教育。从纵的方面看,农村应以初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中心城市则应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总之,职业教育要考虑国民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劳动就业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努力做到行业配套。 3.结构合理。“结构合理”一方面指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高、中、初各层次的比例;另一方面指职教与普教的比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内部不够完善的突出表现就是结构不合理,其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比例失调。 从纵向看,1995年6 月颁布的《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2000年我国高级工要达到6%, 中级工达到50%,初级工为44%,而据1997年统计,我国初级工占61.5%,中级工占35%,高级工仅占3.5%。可见, 我国劳动力平均技术水平的现状与要求相差甚远。 从横向看,高等职业教育层次中,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中专设置的高职班之间比例明显失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提出:“到2000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保持在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而从我国近年中等职业学校年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发展情况看,1994年为58.3%、 1995 年为56.8%、1997年为56.2%、1998年为55%,其中1994 年为高峰时期,1994年以后,徘徊不前,呈现下滑趋势。 为在2000年达到国家指定60%的目标,举国上下必须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使结构趋向合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当前,世界发达国家中有“职业教育普通化”和“普通教育职业化”的提法。而我国的国情是生产力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普通教育有待普及,职业教育要大力发展。因此,对发达国家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日趋接近的做法,我们不能简单照搬,而要结合本国国情,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新路。可以在办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去向等方面互相沟通。这种沟通不是机械地合二为一,而是在保持原有特性的基础上,既独立,又互补,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的保障系统 展望21世纪,我国职业教育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各层次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的比重将逐年增大,并向高层次延伸,为更好地发展职业教育,我们以为,应建立健全以下保障系统。 一是法律保证系统。《职业教育法》以我国《宪法》、《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做了原则规范,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健全教育司法制度,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以保证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