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税收政策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及高产现的特征,从建立、成熟到发展,均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在各种宏观政策中,税收优惠是必不可少的。综观深圳市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所得税、地方税及流转税方面。 (一)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 1、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深圳经济特区规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2 年免征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革新技术企业, 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起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所得税税收返还优惠 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经税务机关审定,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 3、费用扣除优惠及投资抵扣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各种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提取,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二)地方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流转税优惠政策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反还给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的,允许其已征税款按存货处理数量分期抵扣应纳增值税。 二、现行税收政策评价 (一)高新技术产业认定的标准不统一、时效性不强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的标准常常有偏差。主要表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很难剔除出来,增加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认定的工作量。同时,容易被一些人钻空子,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获取不当利益。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存在终身制现象。如软盘片、光盘片生产企业,在十多年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天,从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来看,很难够得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二)科技研究、开发领域税收优惠不足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的生产环节及具体的单位和具体的科研成果,而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优惠不足。虽然能促使科技成果转换商品化,但不能更好地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加大科技开发投入,缺乏技术创新必然会影响到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后劲。 (三)滥用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各地竟相设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工业园区是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滥用的一个典型例子,这会造成优惠政策的扩大化,产品科技含量降低。一旦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视为降低税率,改善投资环境的普遍政策,其产生的后果是明显的,首先开发区内外同类企业税率不一致,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次不符合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的初衷,降低了优惠政策的效应,达不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四)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不足 现行流转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不够。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包括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高新技术产品普遍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直接投入材料成本比例比较低,而间接费用的比例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大。这样,明显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五)某些高新技术产品的适用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 软件产品按现行税收政策无疑适用增值税管理,但现行政策仍列入营业税管理范围,造成了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国、地税务部门对此行业的征管范围产生矛盾,虽然按增值税征收管理,对进项扣除的确定及税率设定存在困难,但是明确适用于增值税政策,并在适用税目、适用税率方面给予支持却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