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创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学分析 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创新,是指对现存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能够为创新者带来额外收益。一般来说,只有在制度创新预期带来的收益大于为进行制度创新所付出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有可能。换言之,制度的创新并不是制度本身变化的结果,而是指在经济发展中制度的演变、更新与发明。 均衡理论可以作为制度创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基础,因为制度创新的变迁分析实际上就是研究某一种经济制度如何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失衡到均衡,再由均衡到新的失衡、再到新的均衡的动态过程。因此,在研究制度创新时,运用均衡理论不仅能有效分析制约制度创新的相关因素,而且有助于研究制度落后的原因及制度变迁的趋势。 1.制度创新的需求分析 现代经济发展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决定于制度创新的结果能够给创新者带来预期纯收益的增加。如果制度创新所需付出的成本大于相应的预期收益,即制度创新的纯收益为负值时,那么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创新便没有意义。如果某一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所对应的付出成本,则人们就会产生对该项制度创新的需求,且预期纯收益越大,则对此项制度创新的需求越强烈。在影响制度创新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制度创新的需求与相对应的制度创新成本呈负相关变化,与制度创新的纯收益呈正相关变化。 根据上述分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影响制度创新需求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四:一是宪法秩序的变化。宪法秩序作为经济发展中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制约着对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的需求。因为“宪法秩序的变化,即政权的基本规则的变化,能够深刻地影响创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因而也就深刻地影响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注:国际经济增长中心:《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1页)二是市场规模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及市场规模的相应扩大,市场上商品与劳务的交易规模也随之扩大。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某些成本的增长率是递减的,或者在成本方面作等量的投资可以引起收入的更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就会产生变革现存社会经济制度的需求,即人们希望通过对现存制度的创新而获取更多的预期收益。三是生产技术的变化。一方面生产技术的进步使生产扩大以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使较复杂的生产组织与经营管理形式变为有利可图;另一方面,生产技术的进步将引起社会生产的积聚,使人口集中于大城市及工业中心,从而也就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投资盈利机会。结果是有利地促狡度创新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收益,增加了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四是社会集团预期收益的变化。如果一定社会集团对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预期发生了变化,这将导致他们对现存制度结构下的成本与相应的收益的比较准则进行修正。这样,他们需要有制度创新来使自己适应预期收入改变后的地位,或者阻止预期收入继续朝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 2.制度创新的供给分析 现代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决定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安排的能力和意愿,这种能力和意愿又主要取决于制度创新供给者对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作为供给者,如果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供给者为新的制度安排而付出的成本时,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就会极力推行制度创新。反之亦反之。因此,在影响制度创新其他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制度创新的供给与相应的制度创新成本呈反比,而与制度创新的收益呈正比。换言之,如果制度创新的成本大于相应的制度创新提供给制度创新供给者的收益时,那么经济学意义上制度创新供给不复存在。 基于上述分析,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创新供给来源于对现存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般来说,影响政治秩序提供制度创新的能力及意愿的重要因素有:制度设计成本、实施新安排制度的预期成本、现有的知识积累、宪法秩序、现存的制度安排、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公众的一般态度以及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决策集团的预期净收益等。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有两个:一是成本因素。制度创新的成本包括制度设计成本和制度实施成本。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决定于设计新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一般而论,如果处于下列这样的环境之中,即要保障某种新制度安排的供给是非有高度熟练而尖端的劳动投入不可的,那么这种新制度安排的设计耗费必然很大;如果反之,有欠熟练的劳动投入也就足够了,这种设计耗费自然小些。”(注:国际经济增长中心:《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5页)如果影响制度创新的其他因素相对保持不变,则制度创新的供给与制度创新中的制度设计成本呈反向变动。制度实施成本是指实施新安排制度的预期成本而非制度实施中的实际成本。这种成本的大小主要决定于社会上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理论分析表明,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实施成本与制度设计成本是制度创新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数量上的变化与制度创新的供给呈反方向变动。二是收益因素。制度创新供给的收益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中居统治、支配地位的上层决策者的预期净收益。对此,经济学家拉坦(Ruttan,V.W.)等人的分析是再明确不过的:“重要的制度创新的供给,必然包含政界企业家和创新者的诸多政治手段的动用,制度创新的供给表是由面对政界企业家的边际成本表所决定的,从这方面来考虑是有用的,政界企业家试图设计新的制度和解决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或必要时禁止反对党)。我们假定,如果政界企业家由制度创新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动用采用此项创新所必需的资源的边际成本,则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鉴于政界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不同于社会收益,制度创新的供给是不会达到社会最佳水平的。由此可见,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利结构或力量对比。”(注:拉坦等:《诱致制度创新》,载《发展研究杂志》1984年第4期第213页。)因此,在影响制度创新供给其他因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制度创新的供给与对应的社会上层决策者的预期纯收益呈正比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