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合作制,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收益分配是关键环节。把这几件事情办好了,就成功了一大半。贯穿在这几个环节中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核心是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主要是国家、乡村集体、股东、经营者、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决定着产权改革。

      (一)资产评估中的利益关系问题

      目前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由谁来主管?农业部制定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我们理解,一是因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是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因为它在企业中没有产权,不存在利害关系问题。根据这个规定,由乡镇政府、乡镇经济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来主持资产评估工作就不合适了,因为乡镇企业中都有他们的产权,有他们的利益。他们只能作为一方的代表参加评估机构,而不能主持和主管这项工作。而在实践中,由乡村来承担这项工作的还真为数不少,应当立即改正。

      第二,由谁来评估?我国1991年11月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部门,方可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但由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远远不能适应企业改制与产权变动的需要,所以许多乡镇就自行成立和临时组织产权评估机构,乡政府一牵头,有关各方派代表参加,就搞起了评估。这样既不能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也由于评估人员素质限制而缺乏科学性,还由于评估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而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资产纠纷留下隐患。正因为如此,农业部最近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应由“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正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供不应求”,满足不了成千上万个乡镇企业评估的需要,而且收费较高,我们还是应当朝上述方向努力。一是加快“资格证”制度的实施,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建立起基本上满足实际需要的评估机构和队伍;二是降低收费标准,使企业容易承受。

      第三,如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所谓资产流失,就是资产评估的价值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集体资产廉价转移给私人或小集体,或转为非生产消费。这是乡镇企业产权改造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估价偏低的原因是过分迁就买方的要求,怕评高了,人家不买。一些人认为,低价卖出去比乡镇集体经营继续亏损好。我们认为,应当把资产评估同拍卖等产权交易行为分开。评估应当是客观的,值多少就是多少;而在交易中,允许交易价格在评估价格上下浮动,协商成交;但也应注意防止把价格压得过低,使多年集体积累的资产轻易流失。

      (二)企业拍卖中的利益关系问题

      目前,拍卖乡镇企业已不是个别现象,被拍卖的有小型、微利、亏损企业,也有相当规模的盈利企业;有卖给原厂长经理的,也有卖给原厂职工的,还有卖给厂外集体或个人的。

      对拍卖企业的争议主要在以下三点上:

      第一,该不该拍卖?反对的人说:卖企业就是卖集体“家产”,卖厂长和职工的劳动积累,把企业都卖光了,集体经济还怎么发展?即使卖,也不能卖给个人,那样公有就变成了私有,性质就变了。而主张卖的人认为:拍卖也是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它没有把公有制度变成私有化,只是集体资产由实物形态成了价值形态,用所卖的钱办新的企业,价值形态又转化为实物形态,资产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可以增值;企业拍卖后实行股份合作制,仍然是集体经济,而且通常是乡里占大股,即使是卖给了某人,成为私营企业,也还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况且从实际状况看,乡镇企业的亏损面正在增大,与其都搂在怀里任集体资产流失,弄得资不抵债,还不如早点卖出去,用卖的钱扩大再生产。

      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更有道理。如果卖得合理,通过拍卖能救活企业,使集体资产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拍卖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拍卖?农业部的意见,拍卖是指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可是实践中这个规定已经被突破,例如,海城市中晓镇水泵厂,是镇里效益最好的企业,以7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厂长戴喜东,分7年还清。拍卖以后,厂里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戴喜东控股51%,其余为职工股。我们认为,对于这种突破,不是不可以尝试,但应持慎重态度。

      第三,拍卖企业所得资金归谁所有,怎样使用?有的乡镇领导认为,企业是镇里的,卖的钱当然归镇政府所有,怎样用都可以。所以有的乡镇用来买汽车、盖办公楼。另一种意见认为,乡镇企业集体所有,是举办该企业的乡镇全体农民所有,而不是镇政府所有。所以,拍卖企业所得资金,要么量化给全体农民,要么用于扩大再生产;如果当时村乡镇投入很少,则企业资产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企业拍卖后应返还给职工一部分,乡里不应当全部拿走。

      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当明确规定,拍卖乡镇企业所得资金,如不量化给农民,则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乡里消费,更不能用在“灰色消费”上。

      (三)产权界定中的利益关系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产权和设置股份,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处理好各种矛盾,政策性很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