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十六年来,乡镇企业平均每年安排剩余劳动力五百六十万人,到一九九四年底,全国乡镇企业职工已达一点二亿人,“九五”期间,我国乡镇企业年平均还将安排五百万人以上。多年来,乡镇企业对职工的职业安排、劳动权益、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劳动工时、工资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在《劳动法》实施以后,各地应联系实际,依法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十大问题。 一、企业要依法保障广大乡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的路子,率先实行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合同制度,在以合同工、临时工为主的用工制度方面走出了成功之路。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呈现出合同化、动态化、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因此,每个企业既要坚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又要保持相对稳定,使劳动者有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的环境。 二、切实解决乡镇“三资”企业中劳动关系突出的问题。据统计,到一九九四年底全国乡镇企业中“三资”企业超过三万多家,出口交货值占全国的近一半,为增强我国的技术、经济实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少数不法外商,无视中国的法律,致使乡镇“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突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劳动条件太差、劳动强度太大、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报酬偏低、职工人格受辱。有的资方违背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的资方故意侵犯职工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有些职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致使资方有恃无恐。为此,必须在乡镇“三资”企业中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发动乡镇“三资”企业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三、企业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要坚决杜绝“君子协议”或单方随意撕毁劳动合同的非法行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签订合同要符合《劳动法》规定。 四、企业要实行新工时制度。要严格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周四十四小时工作制、休息休假制;因生产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日常加班,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企业因电力问题不正常,或外贸合同需要,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严禁企业法人随意延长工时,或者不依法付给加班费的违法行为。 五、有效地开展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近几年,农业部持续不断地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五大成效:安全管理网络逐渐形成、安全基础工作逐渐强化、安全法规体系逐渐完善、安全激励机制逐渐健全、煤矿及花炮行业事故逐年下降。当前,乡镇企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是: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亡人数仍较多。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农业部从一九九五年起,将持续三年开展乡镇企业安全综合治理活动。 六、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近几年,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采取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办法,相继开展了职工养老、意外伤害、医疗、财产等保险,积极探索出一些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办法。在《劳动法》实施以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更应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研究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逐步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七、积极做好乡镇企业的职业技能开发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要迅速扭转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开发的领导,加强统筹规划管理,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本企业的需要,建立职业培训、考核制度,积极做好劳动力就业规划、工人技术培训规划、技术等级考核规划等工作。 八、切实保护乡镇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国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成为有些行业的“顶梁柱”。每个企业都要坚决贯彻《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依法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九、严禁使用童工。企业领导人一定要深深懂得,使用童工是一种违法行为。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于使用童工的企业,不论什么原因,都要严肃查处。 十、加强民主管理,切实依法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作者单位: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劳动安全卫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