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健康成长,加强全国乡镇企业家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带领企业职工在企业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以下简称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是指由农业部授予的乡镇企业系统厂长(经理、董事长)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合伙)办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担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厂长(经理、董事长)皆可列为评选对象。 第四条 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 2、管理意识强,治厂有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各项专业管理、现场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 3、努力学习和运用科学技术,善于培养和使用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绩突出; 4、具有艰苦创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5、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关心职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高; 6、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成绩显著; 7、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本人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业绩显著,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近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厂长(经理、董事长)不能被推荐评选或继续确认为企业家: 1、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2、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大或出现亏损的; 3、有污染而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治理标准的; 4、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 5、已调出或脱离乡镇企业,不再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六条 评选企业家由农业部主持,并成立企业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企业家的考核、评选和推荐、申报工作。评选采用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先由乡、县(市)、地(市)逐级推荐,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填写评选推荐表,加盖公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企业家的评选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对企业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企业家的评选、表彰、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未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其它组织不得进行企业家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企业家称号,是企业家自身奉献而得到的荣誉,未经授予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取消。 第九条 凡获企业家称号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凡获得企业家称号的,均可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有关工资、奖金、职称、保险、医疗、住房及政治等方面的待遇。优秀企业家可优先推荐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批准后可享受有关部(省)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培养、教育、关心企业家的成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重大的乡镇企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征求和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重要的活动邀请企业家参加,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能力。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家应注意加强教育,帮助其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前进。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爱护和保护企业家,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应定期对企业家进行体检,有计划地组织疗养和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 第十三条 为提高企业家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对企业家进行培训。 鼓励企业家自学成才,并为其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有的可保送到高等院校深造,不断提高企业家文化、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农业部每三年在评选企业家的同时,按照当届评选条件和要求,对已获企业家称号的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予以认可,视为连续几届的企业家,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触犯国家刑律的,经授予单位批准,随即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为引导企业家不断奋进,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高作出更大贡献,从第二届起对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的优秀企业家中的德才兼备,贡献特别突出者,授予“中国乡镇企业功勋”荣誉称号,这是中国乡镇企业家的最高荣誉。 第十七条 企业家应珍惜取得的成就,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和时代的要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创业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丰富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 第十八条 为了解企业家及其企业情况,对企业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家档案。企业家每年年终须填报《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情况表》。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发展情况,授予单位每年发文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