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加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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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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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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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士认为,资产增量模式是我国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但仍须从原则上、组织机构上、分配制度上加以规范

      改革以来,我国的乡镇企业在实践中首创了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企业形式,它采取合作经营和按劳、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产权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兼收并蓄功能,因而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这种股份合作制在发展中还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那种象合作制、股份制的规范或近乎规范的形式还远没有形成,虽然同样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各企业之间往往千差万别,模式各异。由此而来,这些企业在现时的发展中产生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新上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制或者老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因无规可循,最终搞成了“四不象”企业;一些企业由股东权益规定不清,造成股民纷纷退股;相当多的企业重集资而轻企业机制转换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的企业虽无任何实质性创造,却热衷于搞排场、翻牌子,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甚至少数企业假股份合作制之名,行瓜分国家、集体资产之实……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通过对股份合作制进行必要的规范而获得相应的解决。

      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从合作的形式分为多种,户与户、户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工业与商业、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外均可联合;从合作参股的要素分,可以是资金的入股,也可以是劳力、技术等的合作;根据目前的主要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分法”模式,一是“加法”模式。

      “分法”模式也叫资产存量模式,是把企业的总资产折算成若干股份,拿出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全乡或全村群众,即所谓的还权还利于民。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乡村两级企业的政企不分、平调等问题,但是简单的分法又往往会引出许多弊端:一是将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化公为私,削弱了集体经济;二是由平调到简单地平均,不会象拿钱入股那样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三是债务大的企业向群众分担债务,群众很难接受,因而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就不可能实现;四是不能汇集社会的闲散资金,扩大不了生产规模,对企业机制转换也无促进作用。有鉴于此,“分法”模式弊多利少。

      “加法”模式,也叫资产增量模式,是对原有企业采用“清产核资,作价折股,职工群众集资入股,平等合作,按股分红”的办法改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股份合作制模式,既没有改变原有企业的集体经济成份,又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既不改变入股者财产的所有权,又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多种经济成份的横向联合;既能促使政企分离,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又能扩大企业规模,壮大资金实力,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职工和群众成为股东以后,会更加自觉地关心企业经营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企业各种制度的完善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和资产存量模式相比较,资产增量模式有着较大的可取性。

      但是,要使之成为股份合作制的理想样本,还必须对它的各个方面加以规范——

      原则上的规范。资产增量模式的总原则是:清产核资,作价折股,职工群众集资入股,平等合作,按股分红。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在注重资产增量调整的同时,必须进行资产存量的调整,必须作好清产核资、作价折股的基础性工作,保证核资准确,折价合理;第二,在存量和增量的比例上,要坚持以群众职工入股为主、增量大于存量的原则,不仅要汇集资金,更要汇集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积极性,如果增量部分无足轻重,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组织机构的规范。要建立规范的股东委员会(董事会)和厂长(经理)负责的管理委员会,同时,厂长、经理实行聘任制,以保证企业在决策上的科学、民主及管理上的有序、高效。

      分配制度的规范。要实行“分光不吃净”的分配原则。所谓“分光”,就是将企业每年的全部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按劳分配、企业积累和按股分红三大块之后,把企业的积累增值部分按股金全部划到股东名下,明确产权;所谓“不吃净”,就是股东对积累股金有所有权、继承权、分红权,但不准退股,职工被辞退或离厂时,取消积累股金所有权,使积累资金永远留在企业。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处理好按劳、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有些地方为了过分突出资金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将按劳分配、企业积累和按股分红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为10%、40%和50%。笔者认为,这会削弱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为了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受太大的削弱,按劳分配的比例应该确定一个最低的限度。

      配套措施的完善。实行股份合作制需要有其它的配套措施。有些地区探索出将经营承包制和劳动浮动工资制“嫁接”到股份合作制中的办法,即在经营上将企业承包给厂长(经理);在按分配上实行浮动工资制。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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