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在汇集社会闲散资金,提高广大职工主人翁意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就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如下看法。 一、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办法 1.从实践看,对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较好的办法是“集体+个人”的资产增量模式。这个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乡、村、组集体参股,在厂职工全员入股。即不管其他股东有多少,力争做到职工全员入股。从经济角度确立全体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2.引导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办法是“个人+集体”或“个人+个人”的资产增量模式。即以原有企业资产净值作价折股为基础,吸收乡、村、组集体参股,吸收在厂职工与厂外群众入股。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实现企业的高速度和高效益。 3.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股权制,即一股一权,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对利润分配要实行同股同利,即不论何人的股金,每年一股分多少钱,要做到绝对一致。 4.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对职工群众个人投入的股金,可实行保息分红政策,股息部分,可摊入生产成本。 5.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实行有限风险和无限红利并存的管理办法,即个人股金承担有限风险,其承担风险的最大范围是把投入股金赔完为止;所有股金在分配红利时,挣多分多,不受任何限制。 二、合理界定企业产权 6.对企业(不论集体企业或私人企业,下同)资产评估作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同时要有利于吸收新股东入股。新股东不承担原有企业亏损,从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盈亏。 7.对企业历年来的投资,应归原投资者所有。对企业历年来的积累增值,原则上也应归原投资者所有。但若原承包合同比较完善,奖罚办法比较具体,积累增值中确有经营者的奖金部分,这一部分应划归经营者所有;或该任经营者经营效果好,积累增值多,从中划一些奖给经营者也是应该的。这一部分奖励股金,厂长、经理可占20%左右,其余由企业按照责任和贡献大小,分配给各层管理人员。 8.对历年来亏损造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归企业原投资者承担,并用企业资产实物作价入股分得的红利,归还债务及其利息。这样企业可轻装上阵,一举搞活。如果该企业原承包合同比较完善,奖罚办法比较具体,债务中明显有原经营者应承担部分存在,这一部分应划归原经营者承担。 9.企业中形成固定资产的贷款,原则上应作为原投资者的股份,为“带债入股”。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可把贷款投资适当划一部分由经营者承担。其原则是大头归集体,小头归个人。 10.对带债入股的股东承担的债务股,要从严管理:(1)不论集体或个人股东都必须向企业打欠款手续,企业向股东颁发“带债入股”股金证,随着债务的归还,手续每年变更一次;(2)承担债务股的个人股东,最好实行股东联保制,一旦在债务没有还完时,企业亏损停办,其债务要连带联保股东家庭资产责任;(3)每年债务股份的红利,由企业统一掌握,首先归还银行贷款,在股东本人承担的债务还清之后,再分红利,才准享受;(4)利用债务股分红归还债务的资金,为股东在企业的积累股金。对此股金,股东有所有权,企业有使用权,永远不准退股。 三、股权设置及管理 11.为了充分体现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体现谁投资归谁所有的产权政策,在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必须设立投资股金、积累股金和工龄股金。必要时,还可增设技术股金。 12.投资股金。即不论集体或个人的物资设备作价或用现金入股的资金,均为投资股金。为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在一个企业中,提倡个人股金超过集体股金。对企业内部职工的股金,人在股在,人走股可退,人和股必须在企业长期共存;企业以外群众的股金,可按股东委员会的年届,规定不到时间不准退股,但途中允许转让,双方必须到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入股的企业职工和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若不愿享受企业权利,不愿承担企业风险者,可将其普通股金转为优惠股。优惠股的办法是,本着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事前确定一定比例的死股息。不管企业经营盈亏,对优惠股金都要按时兑现。 13.积累股金。股份合作制企业,每年的资产积累增值部分,要按投资股金多少,划到股东名下,归股东所有,为“积累扩股”。此股金股东有所有权、继承权、收益分配权,但永远不准退股,合作权长期归企业;如果本人自动离厂或表现不好被辞退者,取消积累股金所有权。 14.工龄股金。为了充分体现合作制的作用,解决资金与劳力的分配关系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要设工龄股金。工龄股金是从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之年开始,职工每在企业工作一年,记多少钱为工龄股金。工龄股金的分配原则,以十年以内不要超过一股投资股金的金额为原则。对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个企业可根据其技术高低和责任大小,再划分三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可高于一般职工一年的工龄股金。对工龄股的管理,原则上是在企业工作连续计算,离开企业终断权利,再来企业重新开始计算,以促使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