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乡镇企业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发展,在1978~1992年的十几年间,以年均增长33%的速度持续高速发展;至199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农业总产值比重达50%左右,占据了本省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纵观福建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年是乡镇企业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缺乏国家投资和大量物资支持的情况下,乡镇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起来,乡镇企业数发展到7.05万个,总产值28.46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1.1倍和2.1倍。 第二阶段:1984~1988是年乡镇企业的第一次起飞阶段,这一阶段虽然社会各界对乡镇企业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在宏观管理上进一步紧缩银根,原材料没有纵向计划而且涨价的经济环境中,1988年乡镇企业产值达164.14亿元,比1983年增长4.8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42%。 第三阶段:1989~1991年是乡镇企业的调整阶段,由于全国经济发展出现过热现象,国家决定进行历时三年的治理整顿,乡镇企业由于高速增长及其产生的问题成为治理整顿的一个重点,经过整顿,乡镇企业中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淘汰,而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继续得到发展,增强了乡镇企业的竞争力,这一时期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6.82%,仍然高于全省国民经济增长水平。 第四阶段:1992年以后是乡镇企业第二次起飞阶段,这一阶段宏观经济环境较前几个阶段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但市场竞争更加剧烈。1992年乡镇企业产值达到544.25亿元,比1991年增长65%,1993年总产值1102.52亿元(现行价),比1992年增加547.90亿元,增长94.1%。 福建省乡镇企业在以上四个发展阶段中的艰辛可见一斑,在诸多不利因素中它仍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发展开放的政策环境,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条件。二是具有风险自担的发展机制,高效快速的决策机制,能者上与竞争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合理的分配机制,灵活的自我调节机制等面向市场的企业运行机制。三是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力支持。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与乡镇财政紧密相关,乡镇政府作为乡镇集体企业的缔造者和拥有者,自乡镇企业诞生之日起就给予它极大的关注和爱护。 从纵向看十几年来本省乡镇企业发展的成绩是巨大的,但是从横向看,以华东六省一市的乡镇企业发展为参照值,据1991年统计数字:总产值福建省为121.59亿元,排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之后,为倒数第三位,与数额最高的江苏省1317.73亿元相差甚远;上缴税利,福建省为4.35亿元,略胜江西省而列六省一市的倒数第二位,与江苏省39.71亿元也相距甚远;在企业平均总产值、企业平均税利、企业人均税利等效益指标上均列倒数第三。由此可见福建省乡镇企业的活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一是人们的观念和行动往往落后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实践需要。这一点在本省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山区地带尤为明显。二是目前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是一种有别于城市工业的管理体制,实行以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即乡镇企业局),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党和政府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多部门综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两个方面的弊病:一方面管理部门间管理职能重复交叉、协调性差造成乡镇企业婆婆多、政出多门难以适从,同时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人为地割断了城乡工业之间的联系,使乡镇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中。三是产权不明,经营机制弱化。四是资金短缺。五是规模小布局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六是人员、技术素质低,设备老化严重。七是产业结构及地区布局不合理,乡镇企业中加工业超前发展,地区间差距较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领导的重视和宏观政策的支持是福建省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灵活的经营机制则是乡镇企业的生命力之源;雄厚的资金技术、富裕的人才、规模经营、外向型发展则使乡镇企业如虎添翼。因此要保持本省乡镇企业的持续高速增长,既要改善乡镇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又要加强内部管理,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变观念,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走城乡工业一体化的道路 改变各级各部门领导先国有企业后乡镇企业的观念,把对乡镇企业的重视落实到行动中。(1)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发展战略时必须把乡镇企业的发展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抓乡镇企业的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树立乡镇企业兴旺发达则农村经济繁荣富裕、全省经济飞速发展的新观念,及时调整现行不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加强对经济效益好、产品有竞争力、污染少的乡镇企业的扶持,为本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2)改革乡镇企业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打破城镇、乡村工业界限,实行城乡工业一体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切实为乡镇企业办实事;在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让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处以平等的地位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