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应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导 对于大部分乡镇企业来说,目前面临着上规模、上档次的迫切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开放经营、集团作战的战略,以改革为突破口实现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组,从而促进乡镇企业本质发生四大变化。 一是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通过面向社会的招股引资,吸纳大量的股金,促使乡镇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变过去的粗放经营为追求利润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职工投资入股,形成双生身价。职工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各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彻底堵绝各类资产流失渠道。 三是通过社会各界的参股,协调了产、供、销诸方面的关系,给企业自身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另一方面也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和优化组合,多渠道的调剂盘活存量资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推动乡镇企业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 四是产权主体明晰,责权明确。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用灵活多变的经营机制和经营形式,广泛投入社会经营,解决过去经营形式单一,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逐步向大规模、跨区域、多元化乃至集团化的现代企业模式发展,彻底打破以往一地一乡兴厂富民的企业发展格局。 二、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应健康、规范的实施 (一)实事求是进行资产评估。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以有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应对准备投入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评估,根据国务院9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在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后,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递交评估申请,经其审批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交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必要时也可委托县(市)级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严格界定资产产权。乡镇企业的外延较宽,有的是乡镇办的,有的是村办的,有的是个人和几家联办的,在组建(或改组)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必须对乡镇企业进行整体资产清理,分清各种资产形成的原始资金渠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实行明确的产权界定。总体来说,乡镇企业的资金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乡镇自筹资金,它包括乡镇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积累基金,乡镇农民自行集资办企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以原始投入为起点,考核计算追加收入或原始投入收益形成过程,按照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定为非国有资产。二是国家拨款,它主要是指政府拨人和乡级财政投放的周转金,应综合考核这部分投入形成的收益,一并界定为国有资产。三是借入资金,根据承担各项贷款责任和风险的真正主体,明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分别界定为各自所有者的资产。四是在乡镇企业经营期间,其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所生和国家减少免税费所得,应一并界定为国家所有。 (三)严格审核投入股本。乡镇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采用招股引资方法扩大生产规模,但对各方投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包括货币或实物),无形资产等必须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并作出审验报告,方可有效。 三、乡镇企业股份制改组应把握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两个关键 (一)严格规范地设置股权 1.为促进乡镇企业股份制改组能规范、健康的进行,根据产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设立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商股四种,不准以任何方式变相设置其它股种,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置普通股、优先股和名誉股等,优先股、名誉股的总额分别不应超过总股份的20%,同时应鼓励企业干部职工购买普通股,以实现乡镇企业改革的初衷。 2.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需在其入股资产评估确认后,报财政、国有资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投资入股通知书,明确国有资产产权数额。 3.对其它形式股东股权设置,各股东必须提交足以证明产权的法律证明和认缴入股凭证,并经会计事务所验证,方可确认其股权。 (二)科学合理地配置股权结构 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发挥乡镇企业的特色实行股权分散制,国家没有必要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在乡镇企业股份制改组时,依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入股,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权持有单位向股份公司出租或有偿转让,鉴于一般土地使用权价值较大而且所有权属国家,若折价入股则可能影响其配置股权结构失调,因此,我们认为乡镇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改组企业的占用“土地使用权”最好以出租或有偿转让为主,同时乡级土管部门应负责收取其租金或转让费,并严格行使其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