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前提下,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构建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既要防止集体“吞食”个人财产的做法,以消除农民谈“合”色变的心理;又要避免个人“蚕食”集体财产行为,预防削弱集体经济实力的现象产生。如果说合理的股权种类的设置可以从定性上明确上述关系的话,那么,股权结构的合理介定则从定量上使上述关系明晰化。股权(证)的流动及股利的合理分配则能更好地调动股东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产权制度构建大致包括股权种类、构建形式、股权结构、股权流动、股利分配等五项内容。 (一)股权(证)种类 从目前各地乡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情况看,所设置的股类不尽一致,有些还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变动改进,就一般情况而言,设如下几种股类: 1.集体股:主要通过对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资产折股而形成的,它来自乡村社区对企业的原始投入及积累所形成的自有资产,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体股是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采用的,是股份合作乡镇企业的主要股份,很多地方在制定有关股份合作制管理条例时规定,集体股占企业股金总额的51%以上,以保证集体的控股权,在实践中,多数股份合作乡镇企业达到了这一要求,有些企业达80%以上。 2.职工(社员)分配股:是把集体企业资产划出一部分并分配给社区内社员职工的一种股份。持股者是本社区内的农民或企业职工,其占有量一般按他们的工龄、职务和贡献来确定。这种股份只有收益权(剩余索取权)即享受分红,一般不能买卖、转让、继承、抵押,这类股东调离或者死亡后,股权应归还集体。 3.职工风险股(或称现金股):它是企业内部职工和本社区成员以现金入股的方式而形成的股份,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办法,允许继承和转让。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乡镇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现金股的发行范围可能会突破社区界限。 4.社会个人股:以现金的形式向社会招募而形成的股份。持股者不受社员资格、户籍和社区的限制,其权益近似于股份制企业的优先股,股东享受优先分红甚至保息分红的权利。当企业清算时,可优先于风险股获得股本偿还的权利,但其股利受到限制。设置这种股份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企业以股份融资的功能,突破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在速度和规模上的限制,从外部开辟了股金来源;同时,借助社会个人股东的监督作用,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鉴于目前乡镇企业资金缺口大,通过这种股份可以尽可能多地吸引社区外资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份额将逐步缩小。 5.社会法人股:本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法人投入的股份。 (二)构建方式 按照股份合作乡镇企业股金来源,可将其组建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即折股型、集股型和参股型。 1.折股型。是指在原乡(镇)村所属集体乡镇企业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并拓宽融资渠道采取的一种形式。通过资产评估━ ━ 折股━ ━配股过程建立该类企业, 其资产评估一般是以企业存量资产的重置价值为基础,参照折旧程度、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现价值。在股权的确定上,一般是把企业资产的净值按照“三、七”比例分别划为职工分配股和乡村集体股。同时,将职工分配股按照职工工龄的长短、工资级别和岗位职务等条件量化到人。对于职工分配股,个人只享受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无所有权,并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职工个人在分得分配股的同时,再向企业投入相同数额的风险股,这样把原有企业转换为股份合作企业。 2.集股型。新办乡镇企业时采取的一种形式,各产权主体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采取法人投资入股,入厂职工“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的形式,按参股各方所投资产的价值,确定股份,按股分红。 3.参股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集资入股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是国有、集体、个体产权之间相互参股,亦有些是外资企业与它们之间互相参股而形成的。其生产要素的组合突破了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在财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法人资产的联合。 (三)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各种股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股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股权表面上是各种股权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结构关系),实际上却隐含着各种产权主体间的权益关系,换言之,股权结构的变动相应地会引起产权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变化。譬如,集体股股份额的比重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表决权和股利分配权等),从而制约着其它股类所享有的权益。规定集体股份额占股份总额的51%以上,实际上就是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护公众的经济利益,防止两极分化。事实上,即使集体股在总股金额中的比重不及51%,但只要集体能控股,比如,一般来讲,集体股占30%,亦可达到上述目的。 对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产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的分析,可借助股权结构指标,即各类股金占股金总额的比重。具体可考虑采用以下5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