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新时期已经整整二十年了。如果说,二十年前新时期是作为一个一次性的假想图景存在的,那么它今天则是作为一个现实的历史过程存在的。 经过这个历史过程,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根本性的变化。一个被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犹如浮出水面的冰山,露出了它璀璨而棱角分明的面目,使得人们有可能去实证地而非臆测地研究它的一切方面。本文试图对新时期审美文化冲突进行一种特定角度的分析,即意识形态解读。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定义、原则出发,这是本文的学术立场。 一、作为方法论的意识形态解读 新时期审美文化是由一系列冲突构成的,如传统文化与先锋派、民族特色与西方化、坚持崇高与“躲避崇高”、人文精神与“痞子文化”、社会功能论与审美目的论等等。这些冲突有没有意识形态意义呢?如果有,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意识形态意义呢?这涉及到能不能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来分析审美文化现象的问题。我认为,通过认真、客观的实证分析,答案是肯定的。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1956年至1976年二十年的“左”的错误,“文革”尤甚),进行意识形态解读在人文知识界是有困难的。在许多场合下,人们都把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作为一个过时的贬义词来使用,比如有论者称:“我们已经落后于人几十年了。到了我们彻底抛弃这些过于热衷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的激情的时候了。我们也不需要任何新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只需一步一步走向我们的目标,争取人民的幸福生活。”(注:李银河:《必要的冷淡》,《读书》1993年第9期。)还有论者分析新时期先锋文学时,一方面肯定这种文学具有“对抗原有的旧式意识形态”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指责对艺术现象进行社会政治分析是“社会学话语和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的“误读”(注:张清华:《启蒙主义到存在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可见,即使人们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意识形态分析时,也忘不了把这种方法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去。正如一位学者所揭示的那样:“在文学界,‘意识形态’成为僵化的社会政治的理念性符号,向这种符号的告别成了八十年代文化——文学运动的内在意义。”(注:许明:《“第三种批评”——新意识形态批评是广义的人文批评》,《当代人》1995年第2期。) 这种厌弃与恐惧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原有的意识形态分析模式盛行于“左”的时期,存在种种谬误,主要在于:1.当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在经济上趋于平均化,意识形态分析中的阶级性内涵失去最普遍的基础时,却坚持从政治观念而不是从经济出发,牵强附会地进行阶级意识形态分析,将意识形态等同于政治;2.否认意识形态在性质上的复杂性,只承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对抗性存在,将所有中性的、过渡性的意识形态简单地归之于姓“社”或姓“资”;3.在价值观念上,不承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历史上的进步性,不承认其与人类基本精神的相通性,错误地提出“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口号;4.只承认意识形态是一种自觉性的阶级行为,要求意识形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否认意识形态有非自觉性。 对“文革”时期的意识形态批判怎么谴责都不为过,但执拗地“告别意识形态”却是不可取的。须知,第一,意识形态分析作为马克思主义精神现象学的核心,它的真实内涵与那种“左”的理解和运用是大不相同的,“回到马克思”便能恢复其科学方法论的本来面目;第二,在20世纪的思想史上,当意识形态分析被某些人宣布“终结”,予以抛弃时,更多的不抱偏见的思想家却认真研究了这一理论,不同程度地丰富了它,使之能合理地运用于当代社会。早先有马尔库塞(H·Marcuse)、阿尔都塞(L·Althusser)诸人,晚近有弗·杰姆逊(F·Jameson)、特里·伊格尔顿(T·Eagleton)诸人。匆促宣布“告别意识形态”,至少是与世界性学术课题“脱轨”而不是“接轨”的。这里,先重点谈谈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则将在解读过程中有所涉及。 据考察,“意识形态”(I deology)这个概念最早是由18、19世纪之交的法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托拉西(Destutt de Tracy)提出来的,当时是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的。马克思开始接受这个词时,也是从“虚假意识”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后来,马克思为了更准确地说明精神现象学的社会性,逐渐把这个概念改造成为一个中性的科学术语,即一个一般的、总体性的概念。作为科学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分析的重点应当是: 1.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最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它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经济结构中不同关系的人们的意志、愿望、利益等,即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页。); 2.意识形态不是一个单纯的认识结论,而是一个价值论结论,它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引者注)并力求把它克服”的各种精神形式之总和(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即是说,人们总是借助意识形态来对根本性的社会变革作出积极反应,以至“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页。); 3.一定的意识形态可能真实地说明一个时代,也可能虚假地说明一个时代,因而它不能作为判断时代的依据,但对它自身的说明,却必须“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即意识形态嬗变的发源地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