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文学审美论有力地推动了文学理论研究重点向文学自身特点、特殊规律和独特价值的转移,继承和发扬了“五四”新文学运动的人文精神,对新时期文学理论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文学观、文学理论学科意识和文学理论研究方法上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理论难题。本文着眼于我国文学理论学科建设的未来,主要从方法论角度对新时期文学审美论所存在的“知性方法”问题作一番讨论。 一 审美自律论 文学审美论的基本价值指向是排斥工具论,建立自建论,要求文学以美为目的,强调文学理论应该回归文学本身,主张文学理论研究偏重于内部研究。一句话,就是要澄清文学的本来面目,确立文学的独立地位,构筑一个自我确证的文学理论系统。应该说,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这种文学自律论对于“拨”极端政治工具论之“乱”,“反”文学特殊性质和规律之“正”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由此而构筑起来的独立自主的文学“审美城堡”却处于相对封闭、孤立的境地。 由于把文学视作封闭的审美系统,因而无法揭示文学本来具有的意义的丰富性和复杂性。随着新时期文学理论研究从“外部研究”向“内部研究”、从关注内容向关注语言形式的两度重点转移,在审美自律论驱使下的文学理论逐渐走上了一条自我封闭、疏离社会历史和文化环境的狭路,对文学意义的理解愈来愈稀薄。由于把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分离开来,偏重内容研究,文学理论自然侧重乃至局限在文学的结构层次、语言形式、叙述方式等方面。当然,新时期文学审美论中把形式与内容完全对立起来的激进形式主义并不多见,但是把作品的语言组合和结构层次独立出来,注重在语言层面上理解作品意义的温和的形式主义却相当普遍。这种在追求美或审美价值冲动驱使下的文学理论往往对文学意义作比较狭隘和空疏的阐释,并常常把文学的认识、伦理、政治、社会等因素排除在文学意义之外,或稀释于文学审美形式之中。然而,文学的意义是丰富、复杂和多元的,仅仅用“意味”、“意蕴”、“深层结构”、“审美价值”等审美化概念无法作全面概括。从历史上看,有的文学名著或具有十分显露的认识意义(如曹雪芹的《红楼梦》、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或具有突出的伦理价值(如高明的《琵琶记》、易卜生的《玩偶之家》),或具有不可抹杀的政治意识(如《伊索寓言》、孔尚任的《桃花扇》),而新时期诸多有影响的文学佳作也是如此,这些认识、伦理、政治因素都不可能被相对稀薄的“审美意蕴”或“形式意味”所包容,也并不都是历史积淀的结果。 在中外美学史上,美与善、审美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难题,对此,曾产生过两种相对立的观点:道德论者认为,美的实质是善,艺术是进行道德教化的途径、手段或工具,一切艺术都直接或最终隶属于道德判断;审美论者认为,美是独立自足的,美与道德无涉。美学中的极端道德论干脆认为,艺术的美可能导致道德上的堕落,特别是有不良道德内容而在审美上却非常出色的艺术品更有可能产生恶劣的道德影响。柏拉图下面一段话是有代表性的: 我们要请荷马和其他诗人们不必生气,如果我们勾销去这些以及类似的段落,这倒不是因为它们是坏诗,也不是因为它们不能悦一般人的耳,而是因为他们愈美,就愈不宜于讲给要自由、宁死不做奴隶的青年人和成年人听。(注:柏拉图:《理想国》,引自朱光潜译柏拉图《文艺对话录》,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36页。) 极端审美论则认为,艺术中的道德因素不仅无助于美,而且对艺术是有害的,王尔德就曾在他的《道林·格雷的画像》序言中宣称:艺术家的道德同情是一种不可饶恕的个人风格癖好。 当然也有试图调和这两种对立观点的理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朱光潜在《文艺心理学》中给出的折中方案。根据这个方案,审美和道德被分别安置在文艺创作的不同阶段:在审美经验产生的瞬间,审美与道德无关。但在审美经验产生之前和之后,文艺与道德是有关联的。因为,无论是创造还是欣赏,审美的心理活动只是知觉,“道德问题自然不能闯入”;而在审美经验产生之前,艺术家有一个长期的生活经验积累过程,当然要“思量道德、宗教、政治、文艺种种问题”,而且,读者的道德修养和见解,也必然影响他的趣味,所以说,在审美经验之前,“文艺与道德密切相关”。在审美经验之后,一方面对作品的价值评判不能完全抛开道德尺度,另一方面作品所产生的道德影响是不能被抹杀的,“它伸展同情,扩充想象,增加对于人情物理的深广真确的认识”,“所以没有其他东西比文艺能帮助我们建设更完善的道德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朱光潜在讨论文艺的价值评判时所显示出来的一个理论上的矛盾。他说: 文艺作品原来不可以一概而论,有可以完全从文艺本身定价值的,如陶渊明的《桃花源记》,韩愈的《毛颖传》,谢灵运和王维的写景诗以及柳宗元的山水杂记之类纯粹的想象的或状物的作品都属于这一类(这类文学在中国实在太少);也有不能完全从文艺本身定价值的,如屈原的《离骚》,阮籍、嵇康、白居易、陆游、元好问诸人的诗,大部分元曲,以及一般讽刺作品。在这些实例中,作者原来有意地或无意地渗透一种人生态度或道德信仰到作品里去,我们批评它的价值时,就不能不兼顾到那种人生态度或道德信仰的价值。比如我们批评屈原和杜甫的诗,不能把他们的人格和忧世忠君的热忱看作与他们的艺术毫无关系。(注:详见朱光潜《文艺心理学》中第8章“文艺与道德(二):理论的建设”,《朱光潜美学文集》第1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