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下)

——对一个老是论误了的问题的驳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簇林 湘潭大学人文学院 教授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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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美的规律”客观性论辨

      诚然,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其审美价值是在审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但它的表现必然是通过审美的实践。因为美是“对象”客体的“人化”、主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离开“人化”和“对象化”的审美实践,便无从表现。所以,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因为没有作为主体的人的审美实践,也就无所谓“美”,这是无庸置疑的。但从严格意义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考察,在人类出现以前的自然界,具有审美属性的自然客体是存在的。如明月、朝阳、清溪、泉流与鲜花等等,这些具有审美属性的自然客体,也有它们自己生存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只是没有对人起作用而已,因为还没有人。然而,那些客体自身生存和发展变化的规律还是客观存在。这只是做点补充说明,我们的论辩是在社会历史领域,坚持“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主客观统一论者对美的规律的客观性的否定,主要不是表现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无所谓“美”,也无所谓“美的规律”的看法,而是表现在社会历史领域改变了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本质规定性,把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元改变为主体和客体所共有的唯心主义的二元,进而把“美”和“美的规律”作了混同,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混同于“美的规律”。下面便分题予以论析。

      1.“美的规律”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在联系中的区别

      上面,我们明确了究竟什么是“美的规律”,通过“美的规律”这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开,我们可以得知,“美的规律”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或者说是在联系中的区别。细究之下,则有这样的四个基本点,即:

      第一个基本点,必须坚持规律的客观性。“美的规律”,如前所述,它是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完满统一的规律,即对象客体自身矛盾运动的表现,也就是对象客体所固有的特征,因而是客观的,只具有客观性。所以,必须把握和坚持规律的客观性。

      第二个基本点,“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特点的表述。其特点,便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按照“对象”客体的尺度进行合规律、合目的的创造而对象化,乃是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对象客体的“人化”在审美实践活动中的统一。

      第三个基本点,“美”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属于同等的概念范畴。“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什么呢?就是为了建造美呀!而美,离开主体的“对象化”和客体的“人化”便无美可言,美是主体人的“对象化”和对象客体的“人化”的产物,即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形象显现。因而,“美”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属于同等的概念范畴,是对主体人的实践特点的表述。所谓“劳动创造了美”,美是“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产物,因而,主体人的“对象化”,对象客体的“人化”,这个实践特点才是主客观的统一。

      第四个基本点,必须坚持“美”和“美的规律”在联系中的区别。既然,美是“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产物,说明美和美的规律是有联系的,要建造美,就离不开美的规律。但美的规律是对象客体自身矛盾运动的表现,是对象客体自身固有的特征,属于客观的规律,只有客观性。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规律是不能创造的,人可以认识和掌握美的规律来创造美,但不能创造美的规律,说明美和美的规律又是有区别的。美的规律是客观的,只有客观性。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或者说“美”,则是主客观的统一。如果把两者等同,说美的规律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也就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二元论,而无美的规律可循,也就无从创造美了。

      坚持“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观统一论者,却抹煞了两者在联系中的区别,而是把两者混为一谈了,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混同于“美的规律”。例如朱立元同志文中限定“美的规律”是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表述,便是这种混同的典型。其要害就是改变了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本质规定性。且看他的行文:“社会历史规律则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才形成的,它虽然同样具有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作用,但它的内容本身包含着人的主观目的意图和能动性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恩格斯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论述:‘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恁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很清楚,后一个‘一般规律’即社会历史规律本身是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的规律,它同样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但这一般规律内包含着每一个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注:《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朱立元《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从而朱立元同志得出了“社会规律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图和目的”的结论。因为他在文中就是把“美的规律”规定为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观的统一,这就是他写此文的主旨。

      我们要问,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社会历史领域的“这一般规律内”是包含着主体的意图和目的的吗?朱立元同志这个离不开主体的主观意图和目的的所谓社会规律还能“同样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吗?非也!朱立元同志对社会规律的理解和作出的结论是不能够成立的。其要害正是在社会历史领域改变了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本质规定性,把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元改变为主体和客体所共有的唯心主义的二元,以致把“美”和“美的规律”作了混同,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混同于“美的规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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