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理论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益康 浙江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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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集体所有企业在目前中国乡镇企业中占着主体的地位,所谓乡镇企业产权模糊,主要指的也是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主体工程和难点也在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化。当前,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浙江农村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并也取得明显成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瞩目。从其改革动因上看,就是针对现实中乡镇集体企业普遍存在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内部凝聚力下降,灵活机制优势减弱等问题,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这种改革途径,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应该说这一改革思路和方向是对头的,发展也是健康的,在明晰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上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随着这一改革的普遍推开,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思想认识不太一致,具体政策不够明确,操作程序不很规范以及“换牌没转制、新瓶装旧酒”等问题。总结分析前一阶段改革的实践,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这项改革的理论和政策准备不足,改革的理论指导落后于改革的实践。本方针对前段时间浙江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政策难点和理论困惑,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究竟模糊在哪里?

      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不问”或者说“产权虚置”是现实中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的主要病症。应该说这种看法确实是比较形象地概括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若再深入地加以分析,就能发现,这种说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说清楚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究竟模糊在哪里。并且有一部分人就把企业财产的社区乡村集体所有制当作了问题的根源,因而提出要清晰产权关系就是要改集体所有制为个人所有制或私有制,其实这是一种更大的误解。要真正搞清楚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还需从了解发展历史,剖析现实情况入手。笔者认为所谓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错位,法定的乡镇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制变成了事实上的乡镇政府所有,导致行政权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侵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全乡镇农民集体,由该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或代表全乡镇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代表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现实中绝大多数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代表都变成了乡镇政府,由乡镇长及其乡镇政府工办行使着所有权职能,法定的乡镇农民集体企业变成了事实上的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事实上目前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并不亚于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厂长都由乡镇长任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由镇政府工办签订,所得利润也由乡镇政府分配使用,企业投资决策由乡镇领导作出,当然资金筹措也往往要由乡镇领导出面。然而企业投资风险却只能由乡镇农民集体来承担。这种所有权主体事实上的错位是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首要之点,也是导致不少地方出现乡镇集体企业盲目投资决策和行为短期化、行政化倾向的主要原因。也正是这种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使作为法定所有者的广大农民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是企业的财产主人,当然也失去了对财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的监督权,以致各地都存在十分严重的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侵占。分析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八十年代政社分设的改革不彻底,许多乡镇没有按照中央政社分设的改革要求去执行,在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镇府机构时,没有实行政社分设,政企分开,没有相应的建立乡镇经济联合社这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则是建起之后又把它撤销了,因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财产也就没有了所有权主体代表,分散的农民谁也成不了企业集体财产的主人。

      二是企业产权主体权责与企业经营主体权责不清,相互约束不严,出现企业所有者代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扰与企业所有者权益被经营者侵犯的现象并存的混沌状况。这也是目前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又一个极重要的方面。显然,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是十分显见的,就是乡镇集体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产权关系。导致现实中一些以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产权主体代表身份出现的乡镇政府领导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预乡镇体企业的经营活动,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同时,由于许多地方企业所有者主体代表也不是真正的有严格利益机制和权力机制约束的产权主体代表,也缺乏对企业资产经营收益的责任和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有效的监督,导致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和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屡有发生。这也是许多乡镇集体企业活力下降、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的内在原因。

      三是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地位和权责模糊不清,企业缺乏内在凝聚力。现在包括理论界和党政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乡镇集体企业内涵的解释和理解都不太一致。有的认为乡镇集体企业就是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职工理所当然就是企业的主人;有的则认为国家法律明确确定乡镇集体企业是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企业,不是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企业职工只是企业聘用的劳动者而不应是企业财产的主人;有的则认为,如果职工本身是本乡镇社区农民,则其应有主人地位,如若不是本乡镇农民就不是主人,这么说同一企业中就有了二种不同身份的职工,因此究竟职工是企业主人还是企业雇工很难说清楚。而在现实中,随着乡镇招工的非社区化和实行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加之有相当一部分厂长经理缺乏民主管理意识,没有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也没有完善的企业集体福利和养老退休保险制度等,因此,事实上很多集体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和利益共同体意识比国有企业职工还要淡薄,企业内部凝聚力不强,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的问题十分突出。

      由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在以上三大方面都比较模糊,因而就出现了那种所谓“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不问”的问题,并且也使得乡镇集体企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国有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面临市场竞争优势减弱的危险。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要点和难点在哪里

      从乡镇集体企业现实的情况出发,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可以说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明晰化确实是改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激发乡镇企业生机活力的关键环节。这一改革并不是改革集体所有制,更不是化公为私,而是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所有制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们要搞清楚,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要点究竟是什么?产权明晰化的难点又是什么?还要正确选择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这是保证改革方向正确性的重要前提。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对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究竟模糊在什么地方的分析,再对照学习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就可以发现,产权明晰化的要点有以下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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