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最近,农业部就乡镇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强调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乡镇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改变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的状况,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成为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就是要承认企业有法人财产权,承认企业有法人财产或独立的企业财产。第一,企业全部资产应视为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即使是乡或村授予企业经营的资产,也不能随意收回和平调;如果企业是联户、合资合作、各种形式联营企业,企业资产是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抽回,以保证法人财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第二,企业对其经营的资产有充分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可以转让、租赁、承包和投资等。第三,企业对经营的资产有充分的受益权,在上缴税收后,剩余部分归企业自行支配。第四,企业以所经营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是确定法人财产权、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企业作为法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企业财产,以独立的财产对经营活动负责。出资者所有权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对其中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利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通过法律形式给予确认,均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 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合一,他们是乡镇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地位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 二、建立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目前乡镇企业按所有制划分的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体是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其特点是,经营者自己出资,自己经营,收入归自己所有,风险也由自己承担;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经营灵活,决策迅速,开业和关闭的手续简单,产权可自由转让。独资企业倒闭,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主体是乡镇企业中的联户企业。其特点是,由两人以上签定协议组成,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合伙人共同出资,筹集的资金较多一些,可以从事一些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十分关心,经营者也有很强的责任心。合伙企业实行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主体是由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企业或联户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和产权的重组而组成。其特点是,企业财产由乡村集体、社会法人、个人、外资等多方出资形成,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法人地位,有专门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自己的主导产品,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公司企业,主体是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改组而形成。其多数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可过渡为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一开始就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利润分配都有协议和章程规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改造,也就比较容易一些。股份制企业,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织和建立的,是典型的公司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企业,组织结构一般如下: 股东。股东依出资比例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重大问题;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被聘为厂长(经理)的优先权;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优先认购企业的新股份,按出资比例分享企业收益。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简称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改选、罢免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财务决算、投资、收益分配及企业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可临时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推选董事长;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并规定其报酬和待遇;监督企业经营者正确行使职权。董事长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全面领导,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不实行乡村行政组织任命制。公司总经理有下列职权:设置企业的管理机构;聘任、解聘企业副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制订企业副经理以下人员的计酬方式、计酬标准和奖惩方法;招聘或辞退企业的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