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要不要单独立法始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为此,本报乡镇企业专版将开展《乡镇企业法该不该出台》的专题讨论,希望经济界、法律界、乡镇企业家关心支持,并踊跃来稿。 ──编者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国家计委、农业部等单位起草的《乡镇企业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和完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努力,争取使这部关系到2000多万个企业和1亿多职工的法律早日出台。 然而,关于乡镇企业要不要单独立法的问题,在经济界、法律界以至立法机构内部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包括一些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坚决反对乡镇企业立法。他们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以公司、合作、合伙、独资4种企业基本组织形式立法,而乡镇企业法是按所有制立法的,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种观点产生了影响,使《乡镇企业法》一度未被列入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草案。 对此,大多数专家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坚定地认为,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兴办的经济实体,它在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基本任务、人员就业、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与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有很大不同,有很多特殊性。因此,乡镇企业法是其它立法所不能代替的。 乡镇企业立法的问题早在十年前就已明确地提出来。1984年彭真同志就指示要组织起草《社队企业法》。此后农业部受人大委托起草了《乡镇企业法》草案,于1988年报国务院审议。当时,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认为在制定《乡镇企业法》之前应先制定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好。为此,农业部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于199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实施几年来,对于统一认识、稳定政策、保护权益、规范行为、促进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条例》只适用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乡镇企业不仅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包括联户(股份合作)办企业、户(个体、私营)办企业以及农村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等。同时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承包、租赁经营,也有集团、股份经营等。因此,《条例》已不能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是由于当时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条例》或多或少地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的需要。 三是由于《条例》力度不够,一些部门贯彻执行不力,一些地方平调、上收、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1992年11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经验交流会上,各省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也一致建议制定《乡镇企业法》。 农业部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制定《乡镇企业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乡镇企业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二是乡镇企业发展形势很好,全社会对乡镇企业地位作用的认识已逐步取得一致;三是《条例》实施几年来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农业部和各地根据《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四是乡镇企业迫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呼吁,领导同志已有明确的指示。1984年以来,对《乡镇企业法》调查、研究工作也一直未停,已有了很好的基础。 事实上,自1993年8月《乡镇企业法》起草小组成立以来,关于这部法律的调研、讨论便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农业部召开座谈会,征求全国乡镇企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召开座谈会,征求乡镇企业家的意见。 据了解,《乡镇企业法》已于去年1月正式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起草小组加紧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20易其稿。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人日前坦率地说,关于《乡镇企业法》应不应该出台,目前仍有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