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出台的新税制实施以来,企业反映如何?特别是乡镇企业暴露出一些什么新问题?请看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联合调查组在江西省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交通、资源、资金等经营因素具有明显对比意义的南昌、吉安及昌九工业走廊的德安等市、县,对从事制药、轻工、竹木、缫丝、农副产品初级加工、采矿等十多家乡镇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生机勃勃的乡镇企业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希望 近年来,江西省乡镇企业取得了全方位大发展,整体性大提高的新进步,从原来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的“四轮驱动”发展格局,加上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等形式,出现了“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新趋势。到1993年底列入财务决算汇总的乡镇企业已达54084个,比上年增加4636个,其中盈利企业52535个,占汇总企业数的97.14%,亏损企业1549个,占汇总企业数的2.86%;1993年全省乡镇企业完成总产值586.4亿元,乡镇企业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2年的50.3%上升到64.6%,占新增部分的96.1%;产值利税率为9.2%,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交纳税金8.8亿元,比上年增长60.36%,其中:销售税金7.2亿元,所得税1.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3.53%和126.80%,人均利税780元,比上年增长218元;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得到纯收入196元,比上年增加70.7元,占农民增收部分的69.7%。进入1994年以来,江西省的乡镇企业继续保持了全面、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不仅乡镇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较以前有大幅度的增长,而且乡镇企业的布局、组织结构都有了逐步的改观,乡镇企业不断上规模、上等级,骨干企业不断增加。截止到1994年3月15日,全省已有3家乡镇企业的产值达到亿元,千万元、百万元台阶上的企业数量也大大增加。据统计1994年1~6月份,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累计完成593.1亿元,其中乡镇企业工业产值392.4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26.5%和127.2%。一季度实现利润增长75.7%,其中上交国家税金增长69.8%。江西省乡镇企业局领导同志自豪地说,如今乡镇企业的总产值,已占全省社会总产值的1/3,形成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 二、新税制运行后对乡镇企业的影响 在实地调查研究过程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无论是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还是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都非常拥护新税制,他们说; (1)新税制较好地解决了原税制中税负不公的弊端,改变了按不同所有制设置税种的问题,把乡镇企业推到了与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性质企业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为各类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新税制纳税方式比较公平合理,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企业之间通过税票互相制约,防止税款流失,对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新税制比过去纳税方式简单明了。新税制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税率档次,工商税种从原来的32种改为17种,增强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乡镇企业对产品的换算和纳税申报操作。 (4)新税制较好地解决了税收中的随意性,强调依法治税,增强了企业接受税收宏观调控的自觉性。新税制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减免税政策,这必将促进企业正确选择投资方向,改善经营管理,注意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使乡镇企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健康发展道路。 走访中,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厂长、经理们也谈到,由于乡镇企业“小、微、土”的特点,新税制下乡镇企业的税负与原税负比,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变化。他们反映: 一是从事采掘等矿山资源开发的乡镇企业,税负变化较大。例如,德安县付山煤矿1993年销售收入405.1万元,老税制征3%的产品税12.2万元;按新税制测算的以1993年收入抵扣项目专用发票全部取得的前提下,价税分离后的销售收入358.5万元,销项税额按13%计算应为46.6万元,进项税13.6万元,应纳增值税33万元,应纳税额净增20.8万元。又如林泉采石场1993年销售收入20.7万元,按老税制增值税定率征收4.8%,应纳税9936元;按新税制测算不含税收入18.3万元,计算销项税为2.4万元,进项物耗抵扣在专用发票全部取得的前提下,进项税0.33万元,应纳增值税2.07万元,平均百元含税收入负担率10%。 二是从事食品加工的乡镇企业,税负上升也较大。德安县丰林粉丝厂1993年销售收入546.2万元,按老税制应纳增值税27万元,平均百元收入负担率4.9%;按新税制测算,价税分离收入466.8万元,即销项税金79.4万元,每项税豆料为30.5万元,其它12万元,合计42.5万元,应纳税36.9万元,平均百元含税收入负担率6.76%。 三是从事造纸等的乡镇企业,由于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大都来自国营企业的边角废料及直接回收的废旧物资,国营企业在出售边角废料时,一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废物资回收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金额抵扣10%,但生产单位直接回收又不能抵扣,这样一方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使该类企业税负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