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

——乡镇企业制度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凤荣 农业部办公厅 北京 100026

原文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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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是伴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发育起来的,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特征及内涵为一体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国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它对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以及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背景与动因

      回顾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股份合作经济在我国有着历史的渊源和深厚的土壤。早在50年代初期,在农民生产互助合作基础上普遍发展起来的生产合作社,就是以承认财产个人所有为前提,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入股为特征,实行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合作经济形式;其后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通过农民入股建立起来的,带有股份和合作的双重因素。然而,由于后来追求“一大二公”,刮“共产风”,搞“穷过渡”,初级社很快过渡到高级社、人民公社,供销社和信用社也逐渐演变成官办机构,股份合作的因素彻底消失了。

      股份合作经济的重新兴起,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实行全面改革以后,其发育过程及发展状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和自发发展阶段(1980-1984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农民自发地进行探索:几家几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以资带劳、以劳带资等形式,各投入一定资金,推举一个挑头人,合伙办企业,入伙人既参加生产劳动又参与经营管理,企业内部除按劳分配外,又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改革刚刚开始,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处于转变之中,乡镇企业创业之初对产权制度创新的要求也不迫切,因此,股份合作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基本上处于萌芽状态。

      第二阶段:有组织地试验、指导和初步发展阶段(1985-1991年)。这一时期,随着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整个社会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股份合作制已逐渐确立了合法的地位,并纳入了党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通过有组织地试验、加强具体指导,促其稳步发展起来。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股份合作制已经扩展到村办、乡办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集体、社会、个人等多元股权,不仅普遍实行“股份等额、股权平等、按股分红、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原则,而且建立了比较正规的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以后)。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发表以后,在全国掀起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热潮。特别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排除了姓“资”姓“社”争论对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困扰。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此后,中央在有关文件中,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股份合作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因此,从1992年起,农村股份合作制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各级党政部门将推进股份合作制列入了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议事日程,广大农民、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对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热情骤增,股分合作制企业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规范化上,都有较大的飞跃。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全国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达13万个,约占全国乡村企业数的10%,总产值为2122亿元,占全国乡村企业总产值的11.55%。一些发展比较早,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如广东省1993年各种类型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9万多个,约占全省乡、村两级企业数的75%。

      股份合作制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是:

      (一)农民脱贫致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以后,广大农民由单纯的生产劳动者变成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但由于土地规模狭小,产出和收入极其有限,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又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生产条件;从社会来看,资源、资金、劳动力、信息等要素相互分割,处于游离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规模。如何在保持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将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和积聚起来,将消费资金变成生产资金,从事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以尽快脱贫致富,农民选择了股份合作制。几家几户集资投股,联合经营,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使剩余劳动力得以充分利用,使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组合。因此,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应运而生。

      (二)维护集体财产和社区利益的需要 自合作化运动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其产权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名义上归社区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实际上是“人人所有,无人所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少数人对集体财产的侵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由于取消了集体生产和分配,民主监督事实上已不存在。乡村干部凭借职权无偿占有集体资产;承包、转让过程中的低值处理;有关部门对集体财物进行平调;乱收费、乱摊派等等,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除西藏外的29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近300个固定观察村点的调查,改革初期,这些村的集体所有制生产性固定资产明显减少,村均拥有量由31万元减少到17.1万元,减少44.8%。实行股份合作制,一方面能够健全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外部对其利益的侵犯。

      (三)对集体企业制度创新的需要 乡镇企业虽然是改革的产物,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公有经济发展理论和模式的影响:乡村集体企业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仍然是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附属物。后来,受“一包就灵”理论的影响,乡村集体企业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在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对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明确责权利关系、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承包经营责任制未能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产权模糊不清,政企不能真正分开,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能确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能象关心自己财产那样关心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负盈不负亏、资产流失、损失消费等现象严重,有的承包者甚至利用手中的经营权来实现个人的目的,即所谓“乡镇企业产权灰色私有化”。因此,提高乡村集体经济的运营效率,关键是要改革传统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促使其产权明晰化,要达到这一点,股份合作制是现实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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