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无疑给乡村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目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企业虽然有了一些基本规范,但在运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若不加以解决,股份合作制,就有可能会变形走样。 一是风险共担问题。有的企业的职工只分享利润,不承担风险。企业亏损,股息照发。 二是同股同息问题。在有的企业,个人股实行保本、保息、保分红,红利高于资金利用率,出现集体股和个人股同股不同息的现象。 三是股息列支问题。从道理上讲,股息是资产收益,理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但有些企业为了保息,将股息纳入成本,这样便失去了股份制的根本属性,职工投股成为变相集资。 四是股息范围问题。企业融资渠道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二是法人、职工出资投股。银行贷款利息受国家宏观经济因素制约,而股息也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否则,充分运用直接融资手段的股份合作制,其经济效果未必一定比支付利息要经济。为了既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资产的不断增值,目前股息和红利之和可按银行当年同期储蓄利息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国库券利率。超过部分可按职工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 五是个人股金管理问题。职工利用私有资金对企业进行投资,确立了自己在企业中的资产地位。这时,私有资金已变成资本,对集体资产来说,具有了不可缺乏性和不可分割性。一旦职工投股,清算就将永远进行下去,在企业破产前不允许退股。如想收回投资,其拥有股份可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而有的企业却规定达到某一期限,职工便可退股,这显然破坏了集体资产的整体性。 六是分配顺序问题。按照股份制的一般规范,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1.偿还到期贷款;2.提取用于发展再生产的公积金(公积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3.按股派息分红。切忌先分红,然后再进行其它列支,最后将剩余部分看作公积金。 七是董事会构成问题。在有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由企业原来的一班人马担任,普通股东往往被拒之于董事会大门之外。因而不能形成干部代表(董事或经理)和职工代表(普通股东)共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领导新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八是董事长人选问题。由于企业的绝大部分资产属乡村所有,因而乡村行政领导应该成为董事长的当然人选,但这一人选必须以懂经营、善管理为前提。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可委托有经验的企业家作为集体股权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由职工信得过的厂长(经理)任企业董事长。但不少企业在董事长人选问题上搞一刀切,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九是企业的自主权问题。有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统得过死:如对干部、职工的投股数目进行硬性规定,对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人选进行行政干预,对试点企业进行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等。为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主管部门一定要将所有权力下放给企业。放权并不排斥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宏观调控。 十是股份合作制与承包制能否并存的问题。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对乡村进行承包,这显然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为借鉴承包制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可改企业对乡村承包为经营者对企业董事会承包。 十一是资产评估问题。有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产评估,没有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从而使公有资产受到程度不同的侵害。为了切实维护公有资产的完整,对于企业的有关产权应进行严格界定,不能将国有资产和属于集体的资产(职工集体劳动积累除外)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和个人。 十二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属乡村集体所有,而不少乡村仅关心固定资产的收益权,而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这显然不利于资产的增值。为此,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并以契约的形式与企业董事会签订合同。资产管理机构应协同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