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问题的回顾 中国改革的经验已清楚地表明,国有企业不是实现现代化和发展的最理想形式,除私营企业外,乡镇企业是一种被广泛推崇,带有半公有制性质的,可供选择的企业形式。在1981-1993年期间,乡镇企业总产值以超过30%的平均增长速度超高速增长,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然而对此所做的研究却相对较少。到1990年,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职工总数超过了9000万人,约占中国劳动力总量的19%。乡镇企业职工中约有60%工作在工业行业,这其中又有60%(约3200万职工)工作在附属于乡村政府的乡村集体工业中,这些企业的产值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80%左右。如果没有特别地指明,本文将集中讨论乡镇企业中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这部分。 乡村集体企业第一个特征是它的混合制度形式。尽管名义上它属于本地区所有,但它与常规的私营企业及雇员所有的工业合作社有着共同的制度特征,对后者的研究是本文分析的起点。在乡镇企业中职工的收入是与企业运营相联的,特别是对企业的短期决策,尽管当地政府密切指导着企业战略决策。但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也有着相当的发言权。那么,乡镇企业这种独特的制度特征是否仅是中国在改革初期由计划向市场转轨中的一种临时状态?它具不具有使中国长期受益的一些特征?实例表明,乡镇企业的实际产权制度是与西方公司制度,而非中国的国有企业更为接近。然而,乡镇企业的增长如此稳定和持久,难以用彻底的市场转制来解释。这些充满生气的效率明显高于在东欧所见到的任何类型的企业。文化的解释可以提供深层次的认识,但也并不充分。 其中一种解释是乡镇企业对其职工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奖励。其奖励方式与西方经济中实际的,而不是理论上的雇员所有制企业相似。这些企业通过部分或全部雇员所有制,来改善企业效率,使其实际产权更加清晰,并且保持长时期稳定。这种理论认为:具有雇员所有制或其它财务参与安排的企业可以受益于来自个人努力和集体合作的推动力。通过资本收益的剌激加强相互间平等监督。但另一种产权理论认为,雇员的有效监督需要满足其对企业净收入的全部剩余索取权。雇员所有制冲淡了剩余索取权,从而冲谈了有效监督对生产率的剌激性。而博奕论则认为:雇员所有制能否剌激生产率的提高,将取决于雇员是否能够加强自身间的合作。因此,尽管用理论定义出分析的框架,但最终问题的解决必须是通过实践。 在进行分析中,我们将所有权分解成以下三个组成部分:1、决策参与权(如,投票权);2、利润分享权(全部或部分利润);3、资产(企业净值)支配权。 这种分析方法是很有益的,它为分析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选择提供了基本框架,例如,决策参与权与雇员所有制有关,因为资产所有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决定资产使用方式的权利;利润分享权及一定程度的利润分配形式也与雇员所有制有关,资产所有权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对资产的收益权;资产支配权是资产所有权的第三个特点,在雇员所有制中,这个权利是受到禁止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限制雇员利用其所有者的身份去过分地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这样,雇员所有制就只同所有权的两个特点即收益分享权和决策参与权是联系在一起的。 发达经济中的雇员所有制:决策参与权和利润分享权的效果 一、利润分享 大量证据一致表明,利润分享能够提高生产率和利润率。在近期众多的研究结果中很少有象这个结论那样如此准确地证明了应用微观经济学的一个规律。最综合的一份文献是对216个统计分析的调查(这些资料收集于80年代期间,发表在16个独立研究论文中的统计分析),它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都表明利润分享改善了企业运营。作者的结论是:“唯一的争论”是其作用“似乎太巨大了”。近期对美国工业“利润分享与生产力”的一个经济计量学的研究中,在更大的样本范围上证实了这一联系。此外,近期研究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采用利润分享或股份所有制计划(或两者均具备)的企业具有明显低缺勤率和辞工率”。 但利润分享对保持就业稳定的作用是较模糊的。尽管大量的讨论提出它能够创造出较高的就业率或较低的解雇率,但新近对美国利润分享与就业变化的综合研究表明“利润分享企业在经济下滑期间的就业减少量比其它的制造业企业相对较小。”在日本,在利润分享红利占其工人报酬总额25%的企业中,就业表现出较强的周期性,随着高速增长期迅速增长,而在经济下滑期下跌。这种周期性的浮动,使人联想到利润分享可能是日本就业稳定的一个因素。在台湾和韩国,红利支付额也十分显著,平均占工人总报酬的15%,相比之下,美国的红利分享通常不超过总报酬的3%,而且随经济周期的变动很小,它通常是用于支付雇员的养老金,而非作为现金红利直接支付给雇员。这样,利润分享在美国的激励和就业效用是很弱的,但在美国经济中将有目的的收益分享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是较为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利润分享是被企业最普遍采用的,它不需要任何雇员股份所有制作为前提。但据此可以推论,对于中国的乡镇企业来说,含有利润分享的明晰的产权对生产率将产生积极影响,雇员能够将利润分享作为一种激励而努力工作,并从长远考虑开展技术革新,对那些有了工作安全感的雇员,在“企业大门仍旧敞开”时,也会避免他们把利润从企业抽出。雇员能够更好地监督是否已得到了他们应得到的报酬,它不仅有利于激励雇员,而且也有利于提高雇员的士气。另外,一个清晰的收益分享合约能够帮助有关监督部门,如当地政府,去更好地监督企业是否对雇员的补偿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