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创新。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高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又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践和发展。 一、五十多年前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提出用“民主”来打破历史“周期率”的新路。1945年7月毛泽东在延安同黄炎培谈话, 黄先生谈到:“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注:参见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148页。)其实,早在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讲,除进一步阐述中共关于民主宪政的立场主张外,还对国民党政权假宪政之名、行独裁之实的行径作了揭露的批评。(注:《毛泽东选集》第 2版第2 卷,第731—739页。)“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475页。)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进一步地概括了中共为之奋斗二十八年而建立起来的新的全国政权的性质,这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阐述的观点相比较,前后是一致的。历史的进程证明,人民民主,作为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民主主义政治方案,一旦付诸实践,就具有巨大的政治吸引力和变革旧事物的力量。在民主与专制的决战中,人民民主最终战胜了专制独载,从而把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推进到一个新纪元。这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作出的历史抉择。纵观毛泽东同志一生的“民主”思想,有一个最核心的概念贯穿于其思想的始终,这就是“人民”二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人民”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他的民主观的核心内容。毛泽东同志民主思想在他晚年时最显著的转变是“群治思想”,表现在民主实践中,便是大规模地搞“群众运动”。这种“群治思想”及其政治实践便是毛泽东本人曾提出的以及为后来学者所分析和概括的“大民主”观及“大民主”运动。“大民主”观是无视法制、秩序,甚至排斥法制的“民主”观。(注:《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第7—15页。)总之,毛泽东同志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完成了打破历史“周期率”理论探索的第一步,在探索中有重大成就,也有严重失误,剩下的任务将由他的继任者去完成。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接过了毛泽东的未竟事业,继续在民主政治问题上进行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最大的理论贡献是找到了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厉行法制,其精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邓小平认为: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他说:“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从而,明确提出了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任务,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民主的法制,也就没有无法制的民主。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他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针。指出依靠法制惩治腐败,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进步。强调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63页。)等。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在新时期的重大发展和创新。邓小平的贡献是将民主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邓小平同志重视“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强调了“法制建设”,从而回答了国家生活中,历史教训中的种种重大问题,诸如靠什么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靠什么防止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靠什么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利,靠什么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靠什么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一不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三、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他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早在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该年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依法制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任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江泽民倡导:“学习邓小平理论,既要坚持它的基本观点,又要通过实践使它不断丰富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列宁对待马克思主义,毛泽东同志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采取的就是这种态度。”(注:江泽民:《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纪念邓小平同志逝世一周年》,载《求是》杂志,1998年第4期。)在十五大报告中, 江泽民同志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字之别,却有着重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