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书号问题的研究报告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诠 孙鲁燕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Z1
分类名称:出版工作、图书评介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书号与买卖书号

  1.书号

  书号是印在图书版权页上作为分配给每一个出版社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标识代码。在旧中国和解放初期,出版单位是不使用书号的,1956年,当时的文化部颁布了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规定,我国出版单位开始使用由“分类——种次号”组成的“全国统一书号”。分类沿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分类法,现改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种次号由出版社代号和出版的图书流水编号组成。1972年12月7日,国务院出版口发布《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 规定统一书号由图书分类号、出版社代号、序号三部分组成。1986年7 月14日,国家出版局发布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规定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并要求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必须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书号”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缩写为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1987年9月23日, 新闻出版署又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出版单位不再用“全国统一书号”出书,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此规定沿用至今。

  书号实际上只是图书出版的登记标志、识别标志。在我国,书号是由出版单位向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无偿使用的。国家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由中国ISBN中心颁发,各出版单位根据需要领取,要求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其出版的每一种出版物一个书号,作为ISBN唯一识别号,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国际标准书号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既有利于出版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计算机化,又有利于维护出版市场秩序和出版者的权益。世界各国在出版管理体制方面虽有审批制和登记制的区别,但是,都要求出版者在出版物上标明书号。书号已成为出版者责、权、利的外化形式之一。

  在我国,只有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单位才允许从事出版活动,有权领取书号。这样,就把书号变成了一种国家赋予的特许权利,变成了出版物的准生证。

  2.买卖书号

  买卖书号在形式上即出版社给社外的一些没有出版资格的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出书,并借机收取书号费(或曰“管理费”、“出版费”等),进行权钱交易,出版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买来的书号出书牟利。由于书号是出版单位向有关管理部门领取,无偿使用的,所以本身没有价格,不能当作有价证券进行交易。出版社放弃了党和国家赋予的出版权力,并将其作为商品出售,对书稿不审、不校、不监督整体印制出版过程,或名义上终审、终校,而实际上放任不管,使出版、印刷、发行等经营活动脱离出版社,非出版单位或个人通过购买书号,掌握了图书编辑、印刷、发行的权力,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损害国家利益。这种交易行为就是买卖书号。

  二、买卖书号问题出现的原因

  买卖书号可以说是我国独有的现象。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都没有买卖书号的行为发生。只有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尚未配套建立,出版业的精神产品性质和承担的思想宣传任务,使得出版业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同时,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已不可逆转,而出版业这一文化产业又不得不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不规则,以及竞争的无序等等,都成为买卖书号产生的复杂和深刻的原因:

  1.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整体发展历程有关

  买卖书号现象出现的时间大概是在80年代中期。在经历了十年“文革”的破坏和拨乱反正,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当时,为了解决市场需要和出版生产的矛盾,一些出版单位采取了协作出版的方式,来弥补社会上对学术著作的出版和阅读的需要以及出版困难的矛盾,得到了管理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但由于政策和措施不配套、不完善,更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版业的管理在市场需求和原有的计划管理之间衔接不上,出现了畸形发展。协作出版被一些人利用,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买卖书号的形成。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一现象。1985年《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了在协作出版中出现的“卖书号”、“卖牌子”的现象,并严令禁止。这是在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提到“卖书号”、“卖牌子”的现象。买卖书号实际上是协作出版的异化。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逐步走上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这一过程需要磨合,一些制度和措施需要尝试,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碰撞和失误,会出现一些非正常的现象。买卖书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扭曲的非理性现象。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出版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面临着种种矛盾和需要适应的地方,从出版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到出版生产运作的新形式,都在不断地探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调整。无论是社会大市场,还是图书市场,都远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竞争。正因如此,才形成了买卖书号行为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2.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力和出版力量与社会需求存在矛盾;丰厚的出版垄断利润对社会资金产生强烈吸引力

  我国出版业实行的是审批制,只有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单位才拥有从事出版活动的资格。新近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从业资格也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在思想宣传战线和文化领域的贯彻和执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物的生产计划、发行销售和社会需求全部按照国家的计划完成,当然也就不存在出版生产在市场中的自行运作和竞争。而当出版业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出版单位也要面临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出版生产的市场运作。同时,社会的出书和阅读需求与出版社的出版力量、流通渠道之间存在着既相互需要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在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出版政策又没有与业已存在的图书市场需求及时衔接、配套,导致了转轨时期管理的漏洞和买卖书号这种非正常现象的产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