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调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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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荆州师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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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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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7月,宁汉合流,国民党南京中央政权正式建立, 实行法西斯残暴统治,在工厂、矿山、企业驻扎大批军警特宪,严密监视、控制工人,残酷镇压工人运动。

      刚刚建立政权的南京政府,经济上百孔千疮。1928年12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建设大纲草案》,决定加强经济建设,重点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扶持民间资本,推进工业化。但经济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环境,也离不开工人阶级的参与和支持,一味地镇压工人是不行的。另外,中国的劳工问题也引起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1928年曾多次派人访问中国,考察中国劳工状况,呼吁中国政府批准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局局长Thomas还提议在中国设立一个国际劳工局的通讯机关。1930年7月,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在南京成立, 出版《国际劳工通讯》,报道国内外劳工消息,这也给南京政府一定的压力。

      面对来自多方的压力,国民党当局不得不改变其劳工政策,有限度地开放民众运动,采用一些“合法”手段对劳工进行组织规范和训导,将工会置于国民党的控制之下,同时采取一些措施,改善劳工生活,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巩固其统治。

      (一)宣传劳资合作,反对阶级斗争。

      (二)建立劳资矛盾调解机构。第一,设立工厂会议。第二,设立省县市各级劳资调解委员会。第三,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当劳资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构筑一道防止劳资冲突尖锐化的防线。

      国民党的劳资调和政策,使其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力图扮演一个公平的裁判角色。实际上,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劳资利益是不能从根本上调和的。资本主义仍然是政府的财政基础,因此南京政府的“公正”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超出资本家所能容忍的范围。

      但总的说来,南京政府推行的劳资合作政策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之中,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统治,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任务。劳资矛盾虽然是对抗的,有时甚至还很尖锐,但相对民族矛盾而言,毕竟处于次要地位。在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斗争中,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还是同盟军。在经济利益方面,二者虽然直接对立,但又共同承担振兴民族经济的重任。南京政府的劳资合作政策在实际中也取得一些成效。首先,工人的工资收入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其次,工人的反抗斗争明显减少。第三,工人生活的相对改善和劳资关系的相对平稳,促进了工业经济的发展。

      (摘自《荆州师专学报》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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