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陈独秀反孔思想平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宾长初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编审,博士,桂林,541001

原文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五四时期,陈独秀发表了许多反孔排儒的文章,对涉及孔教、儒学的诸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判,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对孔学的文化批判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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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独秀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非常活跃,是五四主流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创办并主编《新青年》,公开打出“排孔”旗号,发表了一批反对孔教和批判儒学的文章,在思想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21年,胡适在《吴虞文录序》中把陈独秀和吴虞称作“近年来攻击孔教最有力的两位健将”(注:胡适:《吴虞文录序》。),对他们激进的反孔思想大加赞赏。70多年过去了,我们回过头来检视陈氏的言论和反思这段历史,仍会有许多新的认识和体会。

      一

      五四时期,陈独秀对当时与孔教、儒学有关的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和评判,内容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孔教的本质问题。陈独秀认为,孔教有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贯穿在这个体系之中的中心思想是“别尊卑、明贵贱”。他在《吾人最后之觉悟》中指出,儒家三纲之说,是我国伦理政治之大原。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制度也”(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五四时期,有一个尊孔派,认为孔教不应否定,因为三纲学说为宋儒伪造,非原始孔教的本义。陈独秀列举史实,驳斥了这种观点。他说,三纲五常之名词,虽不见于经书,但其学说之实质已显于言辞之中,所以他认为,“三纲说不徒非宋儒所伪造,且应为孔教之根本教义”(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7页。)。作为一种系统的伦理学说,孔教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既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又与封建时代相始终,维系着封建帝制的存在。即他所说的“孔教与帝制,有不可离散之因缘”(注: 《独秀文存》, 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所以,他认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消除封建余毒影响,首先必须反孔,而且必须“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对孔教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清算,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只有攻破这一学说,我国的政治、法律、社会道德等等,才能走出黑暗而步入光明。

      (二)关于定孔教为国教问题。陈独秀对康有为上书总统、总理请将孔教定为国教的言论进行了有力批驳。首先,从宗教的实质来看,孔教是教化之教,非宗教之教。“宗教的实质,重在灵魂的救济,出世之宗也。孔子不事鬼,不知死,文行忠信,皆入世之教,所谓性与天道,乃哲学,非宗教。”(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根据对宗教实质的考察,“孔教”之名都不能成立,因为“儒以道得民,以六艺为教”,儒者以孔子为中心,“其为教也,文行忠信,不论生死,不语鬼神。其称儒行于鲁君也,皆以立身行己之事,不一言近于今世之所谓宗教者”(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既然孔教之名都不能成立,强将其定为国教,岂不荒唐?其次,从宗教的功用看,宗教几近虚诞。“一切宗教,无裨治化,等诸偶像。”“人类将来真实之信解行证,必以科学为正轨,一切宗教,皆在废弃之列。”(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宇宙、人生的奥秘,只有通过发展科学才能得以解决,如果迷信宗教以求解脱、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把戏,终究是“欲速不达”。因此,陈独秀提出了“以科学代宗教”的论断,否定了宗教存在的基础,更不用说把孔教定为国教了。再次,从宗教信仰来看,定孔教为国教以显尊崇,实际上是否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不管信不信教、信何种宗教,任人自由选择,国家及个人不加以干预,对信教和不信教的民众要一视同仁,不加歧视。陈独秀指出,信教自由已成为近代政治的定则,任何强迫信教,不独不能行诸本国,且不能施诸被征服之属地人民。因此,以专横的态度,“欲以四万万人各教信徒共有之国家,独尊祀孔氏”,势必引起宗教战争。(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4页。)同时也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例如,如果定孔教为国教,学校中信奉佛、道、耶、回各教的学生,不祀孔则违背校规,祀孔则毁坏其信仰,以致于无所适从。可见,定孔教为国教,蔑视他宗,独尊一孔,严重地侵害了宗教信仰自由。

      (三)关于孔教与宪法问题。袁世凯将孔教之文附于天坛宪草,导致了其后是否将孔教写进宪法之争。陈独秀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并申诉了不能将孔教写进宪法的理由。其一,“宪法纯然属于法律范围,不能涉及教育问题,犹之不能涉及实业问题,非以教育实业为不重也;不能以法律规定尊重孔子之道,犹之不能以法律规定尊重何种科学,非以孔道科学为不重也。”(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故于宪法中加入孔道修身之说,较之定孔教为国教,尤为荒谬。其二,“法律与宗教教育,义各有畔,不可相乱也。”(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盖政教分途,已成定例,宪法乃系法律性质,全国从同,万不能涉及宗教道德,使人得有出入依违之余地。”(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宪法中不能规定以何人之道为修身大本,否则就会闹“万国所无之大笑话”。不仅如此,将孔教写进宪法里,还有可能导致天下大乱。因为把孔教写进宪法里,“倘发生效力,将何以处佛、道、耶、回诸教徒之权利?倘不发生效力,国法岂非儿戏?政教混合,将以启国家无穷之纷争。”(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其三,“宪法者,全国人民之保证书也,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教一党一派人之作用。”(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5页。)以法立国的最根本精神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分。而孔教以三纲为本,别尊卑、明贵贱,与民主法制国家的精神大相径庭,怎么能将其写进宪法里呢?所以他认为,“以宪法而有尊孔条文,则其余条文,无不可废;盖今之宪法,无非采用欧制,而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吾见民国宪法草案百余条,其不与孔子之道相抵触者,盖几希矣,其将何以并存之?”(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四)关于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问题。陈独秀认为,孔子生在古代社会,其道德、伦理思想是封建时代的产物,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了。在许多文章中,陈独秀列举了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不相符合的种种实例,并进而指出,儒教教孝教从之义的最大危害是扼杀个人的人格独立,从而影响到政治上的个人信仰自由、妇女参政、男女交往以及丧葬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因为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所以用孔教来挽救世风,维系人心,不过是扬汤止沸、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目的。正因如此,陈独秀觉得有必要把孔教伦理完全排斥掉。他说,“吾人所不满意者,以其为不适于现代社会之伦理学说,然犹支配今日之人心,以为文明改进之大阻力耳。且其说已成完全之系统,未可枝枝节节以图改良,故不得不起而根本排斥之。”(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第697页。)如何评价古代学术和古人思想?陈独秀提出了一个衡量标准,即“吾人讨论学术尚论古人,首当问其学说教义尚足以实行于今世而有益与否,非谓其于当时之社会毫无价值也”(注:《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78页。)。研究孔教也应坚持这个标准。 如果孔教实行于今世果然有益于社会,作为数千年之国粹,我们又怎能忍心废弃它呢?如果将其实行于今世,不徒无益反而有害,我们当悍然废弃它,不应有所顾惜。由此,陈独秀得出这样的结论,孔子别尊卑,明贵贱,注重阶级纲常,严重地违背了现代生活准则,所以它在现代生活中已毫无价值可言,应该彻底地摒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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