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毛泽东关于农地所有制变革实践的再探讨

作 者:
温锐 

作者简介:
温锐 江西师大历史系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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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毛泽东一生致力的农村经济变革中,农地(指农业生产用地,本文中的“土地”亦指“农地”)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毛泽东半个世纪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作一评价。

      一

      变革中国农村经济,土地所有制应取什么形式?毛泽东在推动农村经济变革之初,即1927年正式开始土地革命,到1931年1月之间,首先选择的是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苏维埃公有制。

      毛泽东之所以一开始就选择以土地公有制取代土地私有制的原因,除当时共产国际的政策对中国土地革命的影响外,主要则是与他的农村经济变革理想有关。农民出身的毛泽东较早注意到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制度下,贫苦农民丧失土地的痛苦(注:参阅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二)。见《湘江评论》第三号1919年7月28日。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香港南粤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114页。),学生时代就梦想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建立财产共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新村”(注:毛泽东:《学生工作》,1919年12月。《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这种理想模式与当时正从俄罗斯传来的马列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基本吻合。毛泽东接受从俄罗斯传来的马克思主义之后,便形成了他为之努力奋斗的共产主义理想。这时,毛泽东的一个根本变化,不是最终奋斗目标的不同,而是达到理想目标的手段不同,即主张通过暴力革命而非改良手段。具体到农村经济变革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上,就是用革命手段,改变旧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废除土地私有制,建立土地公有共用制。即通过平分一切土地,动摇土地私有制,直接实施土地制度的公有制,待革命胜利后实现公有共用制。毛泽东早期制定的几个土地法中,都明确规定:重新平分农村土地,地权归苏维埃政权所有(注:参阅毛泽东于1928年12月、1929年4月和1930年2月、6月、9月、10月、11月先后参与制定的土地法和土地决议案。)。

      但是,毛泽东关于在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后,直接推行土地公有制的政策,到1931年初便被迫停止。关于这一政策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我以为主要不是传统观点所说的来自公有制本身。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相对分离的,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史上,一方面是国家控制一大批土地,通过授田、赐田(唐及唐以前的均田制,实际推行的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等方式交给农民占有或耕种;另一方面是土地一次次向地主阶级高度集中,但集中到地主手中的土地,则又通过出租手段,分散给广大贫苦农民耕种。在这里,不管是公地还是私地,基本都是通过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对分离,调节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尖锐矛盾,维持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保证农业生产的继续进行。在中国农村尤其是江南地区流行的农民永佃权制,则可以说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另一种典型形式。1931年以前,毛泽东发动的土地革命,虽然主张立即取消土地私有制,由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直接进入土地公有制,但同时又认为当时还不具备共同使用土地,组织生产的条件,而把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交给农民个体耕种。这种彻底的土地制度变革,无疑在本质上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土地制度有根本区别。如果所分土地不再随意变动,客观上则包含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合理内核。也正是因为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之后,土地仍交给农民使用并占有,就解决了土地所有权与具体土地经营者相分离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与限制了土地公有政策在生产中的消极影响,从而使广大贫苦农民能在土地革命之初积极投身于土地革命战争。

      其实,那时农民的土地法权观念也是不很清楚的。土地革命前,广大农民是无地或少地,经过土地革命,彻底平分了土地,地租、苛捐、高利贷及其他债务也都废除了,这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满足。至于分配的土地是地权还是使用权,大概他们都没有或者也不可能更多地去考虑。基本的观念是土地分给我,就由我耕种吧!所以,土地革命之初,各地虽然都明确地宣布地权归苏维埃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一些原有部分土地的农民,还“田契换上耕田证”,但大家却感到“土地还家喜连连”(注:孔永松、邱松庆:《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9页。)。土地革命得到农村“大多数农民的拥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空前提高。1929年土地革命后的闽西,“金瓯一片”,水稻普遍丰收。1930年,闽西各县水利普遍整修,夏天“禾稻肥大”(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1、295页。),到处早禾丰熟,一般比1929年“要增加二成收获”(注:同⑤,中册,第216页。)。这些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土地革命之初,农民在土地法权上的这种模糊观念,客观上则便利了土地公有制政策的推行。

      但是,上述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30年下半年,在中央苏区,农民对土地革命开始产生怀疑,土地革命热情冷却。那么,发生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其一,土地革命的主要政策多变。首先,在1930年初之前,主要政策是没收地主豪绅土地及公地进行分配,同时又赞成平分一切土地的主张。这本身就自相矛盾。1930年2月确定没收、平分一切土地,方法是以原耕地为基础,“抽多补少”,“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注:同⑤,下册,第378页。)。4个月之后,即1930年6月,又规定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同时,又把“不得妄想平均”改为“不得把持肥田”,且加上了“何时分田何时得禾”,“分田即分青苗”的规定(注:同⑤,下册,第408~410页。)。政策变化如此频繁,又都规定,没有按新规定做的都得推倒重来,这样就直接动摇了土地革命后政府明确给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其二,绝对平均主义,反复重分土地。因政策多变,使得反复重分有了依据。为加紧反对富农,绝对平均主义观念进一步发展。分了不平又再次重分,这是1930年土地革命中基本情况。以赣西南地区为例,1930年普遍是分三次,绝少分一、二次。比如吉安之水东,1930年2月按人口平分土地,“抽多补少”平分一次,7月“抽肥补瘦”分一次,结果又有许多人认为分得不平均,11月又分一次(注:毛泽东:《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1930年11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5~267页。)。庄稼一年仅有两熟,土地竟分三次甚至四次,土地的使用权何以稳定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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