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历史作用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志廷,河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邮码:071002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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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所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深刻的农村大革命,也是一场意义深远的社会大变革,在当时曾形成“前方打蒋军,后方挖蒋根”的壮观的历史画面。但迄今为止,史学界多停留在关于土地改革运动对革命战争的重大作用的阐述上,而关于其对中国农村由传统农业向工业文明社会转变中的作用,则未予足够的分析详述。对此,本文试作探讨,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

      能否实施正确的土地政策是解放区土地改革胜利的重要环节。而正确的土地政策则是在总结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抗战胜利后,和平建国的可能与内战的危险同时并存,为了团结各民主党派、中间势力及各阶层群众避免内战,争取和平民主,中共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1945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在《关于日本投降后党的任务的决定》中指出:“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如对此不予注意,“将破坏农村统一战线,使我党陷于孤立,有利于国民党。”同年11月7 日又强调“目前我党的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173页。)

      然而,这时的减租减息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已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其指导思想是“放手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去满足群众的迫切要求,”以“十倍百倍壮大人民力量”(注:《解放日报》1946年3月26日、6月7日、3月26日。)。其次, 是与抗战胜利后开展的反奸清算斗争相结合,包括没收日伪土地,查减租等内容。反奸清算是新解放区所开展的群众运动。当时的新解放区是指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大反攻后收复的地区。这些地区广大群众曾饱受日伪的压榨摧残,对日伪官吏,汉奸、特务、恶霸土劣的罪行实行清算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所谓清算包含两层内容,一是从政治上清算其罪恶活动;二是经济上清算其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一般包括清算霸占负担、租息等内容。这场斗争自1945年冬到1946年春夏在各解放区形成了高潮,其结果是使农民获得部分经济利益。比如,在苏皖解放区的淮北,有30万农民从汉奸恶霸手中夺回被侵占的土地7.6万亩,得到减租粮3000余石(注:《解放日报》1946年3月26日、6月7日、3月26日。)。在山东解放区的蒙阴县,退回赔偿的土地约3.2万亩,粮食47.6万斤。与此同时, 各解放区民主政府大都开展了没收日伪土地工作。1946年3月, 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布了《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规定东北全境内一切日伪地产——开拓地及日寇、大汉奸之地,应立即予以没收,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和贫民,该指标在东北普遍贯彻。

      在反奸清算运动的基础上,各新解放区还普遍深入地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减租主要是“清算过去违反减租法令的额外剥削,实行退租与订立新约”(注:《解放日报》1946年3月26日、6月7日、3月26日。)。运动中,广大农民利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等,迫使“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即以合法名义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里。在一些运动深入开展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问题,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每一农户都得到3亩地(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81、377、395页。)。

      由此可见,抗战胜利后的减租减息斗争(包括反奸清算)创造了解决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部分问题,在当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巩固了解放区,为“五四指示”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46年四五月间,国民党反动派准备内战,全面内战的危机十分严重。在此严峻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广泛听取了来自群众斗争第一线的领导干部的报告和各阶层的反映,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该指示明确宣布:“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规定解决地主土地的方式,“一般不是无偿没收,而是通过清算和购买实行有偿转移”(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81、377、395页。)。这标志着党的土地政策从实行减租减息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转变(注: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0页。)。“五四指示”是“为群众创造,为中央所批准的适当方法”(注: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1946年5月8日。)。“五四”指示”发布后,使清算运动的内容和方法更为广泛和灵活多样,目标也更直接。如,晋冀鲁豫边区接到“五四指示”后,“对地主清算相当彻底,普遍的办法是出题目做文章,把地主土地全部搞出来,组织管理委员会,实行平均分配”(注:解放军政治学院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0册,第173页。)。另外还采取献田、征购、 没收等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特别是在1947年春开展的土改复查中,土地改革运动在实际上已突破了“五四指示”的规定。被毛泽东概括为“一条批准,九条照顾”的“五四指示”最后只有一条批准了。这正反映了农民迫切需求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愿望和农村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的表现。

      1947年6月,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 形势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以便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在全面内战尚未爆发时制定的、带有明显过渡性质的“五四指示”,因其对地主照顾过多,允许地主可以保留的土地等于中农两倍(注: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6页。);富农的土地财产原则上不动;特别是并没有全部废止减租减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而各地开展的群众运动大都突破其规定,要求彻底废除封建剥削制度。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原则上采取平分土地的办法,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注:《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7、518、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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