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国内劳动力的不足,曾从中国各地掳掠了近4万名中国劳工至日本。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国内研究极少, 更缺乏较系统的研究成果。考察与分析日本掳掠中国劳工的历史过程以及中国劳工在日本的遭遇,不仅有助于了解二战中日本在其国内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而且也可丰富日本侵华史及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内容。 一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力即劳动力的缺乏问题越来越严重。尽管日本政府不仅在其本国内进行了所谓“连根拔”的劳务动员,而且还从朝鲜征用了大批劳工,但仍不能满足战时劳动力的需要,日本政府遂决定掳掠中国劳工。实际上,日本的劳动力不足问题,早在“七·七”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时即已出现。“随着事变的发展,作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对策,移入华人劳务者问题表面化,昭和15年(1940年)3月,在商工省燃料局内设置官民共同协议会, 更有陆军省战备课进行积极斡旋,但因为当时从劳务管理、治安等问题考虑,未能实施。可是要求增产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由于朝鲜人劳务者的移入也毕竟是有限度的,所以必须使用华人。对此,陆海军、企画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注:〔日〕《北海道炭矿汽船株式会社七十年代史》,该史编纂委员会发行,1955年10月,第203—204页。)。根据这一资料可见, 1940年3月之际,日本政府与军方以及“民间”就对使用中国劳工问题进行了商讨,其所言的“官民”之“民”,自然是指民间大企业主和大财阀。其实日本企业界在此前一年,即1939年时,就积极推动政府制定掳掠使用华工的政策。同年7月前后, 作为“外地劳动者移入组合”的发起人代表地崎宇三郎就代表北海道土木工业界向日本厚生大臣、内务大臣提交了使用中国劳工的申请书。他在申请书中说:“目前北海道产业,按照扩充生产之国策,不断地显著发展。作为产业基础的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已达北海道开拓以来之最高记录。从而,为了圆满地解决常年深感不足之劳动力需求问题,能给以与推进国运发展相关连的企业成败很大的影响。尽管我等业者日夜为此奔波,然深知全国性劳动力不足,以临时方法难于解决,愚以为只有从支那本土移入劳动者,才为解决此问题之根本方法”(注:〔日〕花冈问题全国联络会(准)编《强掳中国人·黑暗的记录》,该会发行,1991年7月,第7、10页。)。他在列举使用中国劳工的“理由”和好处时还强调,中国劳工不仅劳动力廉价,可以对日本的低物价政策起一定作用,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些劳工回国,对日本“国力”进行宣传,对日军在华的“宣抚”工作发挥作用,使用中国劳工是一举多得的举措。1939年12月,日本土木工业协会在其调查部内设置研究课,以“移入华工”为课题,参照伪满的劳动统制进行研究。这期间该协会理事长菅原恒览曾向递信及铁道大臣提出“移入5 万支那人”的建议(注:〔日〕花冈问题全国联络会(准)编《强掳中国人·黑暗的记录》,该会发行,1991年7月,第7、10页。)。除土木工业界外,煤炭等矿业也不甘落后。 1941年8月,日本煤炭矿业联盟会长松本与日本金属矿业联盟会长伊藤联名向日本企画院总裁铃木、商工大臣左近寺、厚生大臣小泉提出《矿山劳务根本对策意见书》,积极要求使用中国劳工,“只是苦力的使用,从社会上、保安上等其它观点来看,矿山以外的产业部门可待以后再说。对中国苦力,不能拘泥于各种劳动立法,要断然实行特殊的管理”(注:〔日〕强掳中国人事件资料编纂委员会编《草墓碑》,新日本出版社1964年版,第38页。)。这个意见书对日本政府与大企业主之间达到共识起了很大作用。从时间上看,此时距太平洋战争爆发还有3个多月,可见, 由于劳动力缺乏,即使没有太平洋战争,为解决劳动力资源问题,日本也将使用中国劳工。太平洋战争爆发,只不过是加快了这一步伐。 在日本内阁正式决议强行掳掠中国劳工前后,日本政府与企业间多次谋议,为掳掠中国劳工作了周密的准备。1942年夏,掌管劳务动员计划的企画院,对劳动力来源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并针对土木建筑业要求使用中国劳工问题,多次咨询土木工业协会劳务委员会。因为在土木建筑业,曾有过在库页岛铁路工程中使用外国劳工的经验。另外,鉴于伪满洲国每年都有数十万从华北、华中掠来的中国劳工,大都被日伪使用于煤炭采掘和土木建筑业上,并取得了“很好成绩”。所以,企画院认为将中国劳工移入日本国内也并非不可能。日本厚生省还令其官员熊谷宪一前往中国了解劳动力问题现状。熊谷回日本后,在企画院主办的会议上,详细报告了调查结果,认为将华人作为劳动力资源来使用,现在是最适当的(注:〔日〕野木崇行:《华鲜劳务对策委员会活动记录》, 1946年6月,第13页。)。此后日本政府又与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共识,即应尽快地使用中国劳工,以解决劳动力之不足。 至1942年10月,日本政府掳掠中国劳工计划开始具体落实。10月14日,日本煤炭统制会东部支部便收到了企画院转发的兴亚院关于使用中国劳工的指示文件,兴亚院规定将中国劳工使用于土木业、港湾、矿山行业中,劳工的供给地为华北,劳工的组织形式采取“队”的组织,设中国人队长、班长,而高级监督则由日本人担任,使用期限为1年 (注:〔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次日,煤炭统制会东部支部立即向其下属磐城、好间等煤矿下发通知,并传达兴亚院的文件,要求各煤矿上报使用中国劳工的具体计划。10月22日,磐城煤矿即以“磐查第319号”回函,申请使用100名中国劳工,并希望使用期限为2年(注: 〔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10月24日, 煤炭统制会又将“劳秘第290号”文件下发给东部支队及住友矿业株式会社等,要求凡是希望使用中国劳工的矿山, 就移入中国劳工人数、使用场所、使用开始的时间等3项内容,在25日前以电话给予回答(注:〔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可见日本政府与企业落实掳掠中国劳工一事的急迫性。在这种形势下,东条内阁在1942年11月27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向国内移入华人劳工的事项》的决议。这个决议分为“方针”、“要领”和“措施”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方针”中,日本政府毫不掩饰地道出了掳掠中国劳工的用意及目的:“鉴于内地劳务需求日益迫切,尤其是重体力劳动部门劳动力显著不足之现状,兹根据下记要领将华人劳工移入内地,以便使期协力完成大东亚共荣圈之建设”(注:〔日〕田中宏、松泽哲成编《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 全五分册及其它一》,现代书馆1995年版,第139页。)。在第二部分“要领”中,对中国劳工应使用于何种行业、劳工所限年龄、在中国“招募”劳工的机构等12个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1项为:“关于华人劳工的移入时间、人员、运输、防疫、防谍,以及其它移入上所必要的具体细节,务必与有关官厅协议之后决定”(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141、249—250 页。)。这足以说明,掳掠中国劳工至日本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日本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为了贯彻与落实日本政府关于掳掠中国劳工的决议精神,日本企画院第三部于内阁决议通过的当日,便公布了《基于〈关于向国内移入华人劳工事项〉第三‘措施’之规定将华北劳工移入国内实施要领》,在这个实施要领中又作了如下规定:一、产业种类及供出时间:产业种类分为装卸业与煤矿业,待当地(指中国华北)及内地准备完毕即可迅速实行。二、人员分配:装卸业第一次500人,煤矿业500人。三、供出方法:由华北劳工协会负责。四、契约期限:以满一年为限(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141、249—250 页。)。这个实施要领还对运送华工的经费、华工的使用条件等分别作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具体实施掳掠华工计划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