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政策与实践述评

作 者:
张生 

作者简介:
张生,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到抗战前关税改革的措施与结果。宋子文就任财长时实施的关税改革提出关税自主、税务行政国有的思想,基本奠定了国民政府关税基本框架,孔祥熙就任财长后施行关税改革及打击走私。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具有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一面,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也存在着许多局限。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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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问题是民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外学者多有涉及,但因史料、观点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有失偏颇。本文拟根据第一手的资料,对此作全面的钩沉,以求有所贡献。敬请方家指正。

      一、宋子文任财长时期的关税改革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刚刚建立时的关税情况,1933年,财长宋子文曾回忆说:“国民政府迁到南京之时,政府和公众对于海关都啧有烦言,诸多不满。人们指责海关已成为国中之国,是使馆街的走卒;总税务司的话成为国家财政上的法律;总税务司还充当了主宰北京每一位财政总长的后台老板角色;关税税款悉数存入外国银行,这只为中国银行增强了信用,而中国的银行则被撇在一边;海关所有的高级职务全为洋人独占,中国人沾不到边。”[1]所有的批评概括起来, 就是关税不能“自主”。所以,南京国民政府在关税问题上的主要要求与民元以来历届中国政府是一样的,就是取消“协定关税”,实行自主。

      1928年7月25日,中美首先订立了《中美关税条约》,到12月27 日,德、挪、比、意、丹、荷、葡、英、瑞、法、西各国先后与南京政府订立《友好通商条约》或《关税条约》,[2]在列强之中, 只有日本不同意中国关税自主,理由是中国仍未履行其在1925年北京关税会议上作出的裁厘承诺。为此,中日双方进行了长期的折冲。1930年5月, 双方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规定由日本进口的棉货类、鱼介及海产品、麦粉三类货物,在三年内,杂品在一年内,维持旧有5%税率不变。 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夏布、绸缎、绣货也在三年内保持旧有税率。在上述条件得到实施三年后,日本同意中国关税自主。[3]

      1929年2月1日,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关税自主以后的国定税则,此次税则,出口税部分未作变化(7.5%),进口税部分, 则将以前均一的5%改为七级等差税率,以1858年税则为基础,加上已在煤油、 卷烟上新增的二、五附税及特税,化散为整。[4]共14类780 目, 最高税率达27.5%。[5]这一次税率的增加,实际上是把附税改为正税, 这七级等差税率是北京关税会议时英、美、日三国提出的七级附税税率, 即22.5%、17.5%、12.5%、10.0%、7.5%、5%、2.5%各加上5%的旧有税率,难怪当时的经济学家朱契说:“所谓关税自主,实有名无实。”[6]

      1929年税则,各国大多承诺中国政府在一年后有自由修改之权力。[7]但一直到1931年再次修改之前,没有大的变动,然而, 海关使用的结算货币却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国海关原系使用关平两为结算单位,其实质是银本位。一次大战以后,银价猛烈地下跌,从1925年到1930年12月,伦敦市场上的银价从33.4375便士下降到16.25便士。[8]由于中国关税大多用来偿还外债, 而外债须用黄金或外汇支付,这样,关税自主带来的好处差不多全为银价下跌所抵销。国内朝野都在探讨寻求避免损失的办法。[9]

      1930年春,美国来华的甘未尔委员会提出了《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

      该草案第二条云:“货币之价值单位应含有纯金60.1866公毫,定为一‘孙’。”[10]此“孙”并不实铸, 而作为一种结算单位,即金汇兑本位,依靠储存在国外、相当于流通量35%的储备金加以维持。[11]虽然在甘未尔委员会的设想中,此项改革政府可从中获益3.5亿美元, 但南京政府对国人从迷信现银转变到使用虚值货币没有信心,财政部决定先在关税上试用此制。

      1930年1月15日,财政部决定,所有进口税自1930年2月1日起, 起用金单位征收(出口税仍用关平银支付,以示体恤)。一海关金单位相当于纯金60.1866公厘、关平银2/3两、0.4美元、19.7256 便士、 0.9025日元,这相当于1929年最后一季的平均汇率。同年3月16日,财政部以1929年底的汇率太低为由,改定一金单位等于100/175关平两,从而使关税回复到1929年2月1日前的比价水平。[12]据统计,1930年以海关金单位直接缴纳的进口关税仅占进口税总额的12%, 1931 年增长到62%,1933年即达88%。[13]

      海关金单位的实施是容易为论者忽略的一件事,实际上,它的作用是巨大的,财政部说:“自金贵银贱以来,偿付关税担保之外债,时有不敷之虞,改用金单位后,关税收入以金为本位,银价虽跌,各项金债仍可按期偿付。”[14]当时上海的一家刊物评论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以海关金单位征税,把国家从财政灾难中挽救出来。”[15]

      1931年1月1日,为配合即将开始的裁厘,进口税则发生了重大更动,此次进口税则为12级等差税率。[16]宋子文为“增进税收计”,“对于进口货一部分(大半为奢侈品)之税率,税为增加。”[17]同时,将货价标准从1930年改为1925年,以提高进口税的计价基础。[18]1931年6月1日,出口税则也发生了大的变化。出口税则起源于咸丰戊午年,沿用了70余年,“至各货税率,其初一律值百抽五,近年附加二·五,共为值百抽七·五。从价征税者,随时依市价估定完税价格,征7.5%; 从量征税者,价格系以数十年前之市价作为根据,所谓值百抽五,事实上大体不过值百抽三而已。”[19]宋子文认为“久欠公允”,[20]因而将货品价格改为按近期物价为难。税目分为6类270目,其从量征税部分,大致为值百抽五;从价征部分,除肠、密制品及罐头果品等25项值百抽五外,余均为值百抽七·五。并规定,茶、绸段、棉纱等30项,废止出口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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