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进步知识分子民主观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志敏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

原文出处:
北京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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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时期进步知识分子的民主观念及其演变,是涉及到马克思主义传播和中国第一批共产主义者形成之历史的重要因素,因此是中共党史和中国近现代史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已出现一些新的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例如,在党史研究领域富有影的两部著作《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和《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在认定“五四”以前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等人宣传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之后,前者认为:“在十月革命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并且逐渐代替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而在中国先进思想界中居于主导地位。”〔1 〕这意味着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也就是抛弃民主主义的过程。后者认为,中国的先进分子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并没有抛弃民主精神,“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赋予了它“新的更加深刻的内容”,即“民主不再是指狭隘的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指多数人的民主,劳动阶级为主的民主”。〔2 〕这意味着先进分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后发展了民主。笔者认为,有关这一问题实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余地。

      一

      人们通常认为,“五四”前期新文化运动宣传的民主〔3 〕与科学思想有力地批判了封建主义文化,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扫清了阵地。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的宣传当然是有利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的。但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是陈独秀、李大钊在前期新文化运动中的民主观念,或者说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民主的某方面内容的强调,比起其他人来是否更有利于他们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此问题的提出基于这样的事实:“五四”前期新文化运动中从事启蒙运动的知识分子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

      陈独秀的民主思想来源复杂,它大体上是吸收了法国大革命时代天赋人权思想和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兼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社会主义色彩,同时融进了他本人对于时代的思考,其特点是强调人的独立自主意识和摆脱压迫、注重平等及多数国民的权利与实现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正如人们所见到的,陈独秀创办《新青年》,根本目的在于唤起国人“伦理的觉悟”,为实现所谓真正的民主政治奠定基础。这个“伦理的觉悟”,在他看来,就是认识到“自由、平等、独立”原则为共和立宪之本,正如传统的纲常伦理观念是专制政治之本;国家要进步、富强,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人就必须用“自由、平等、独立”意识代替传统的纲常理观念。陈独秀理解的“自由”是指个人的自由,他认为只有高扬个性自由,造就有强烈的个性自觉意识的共和国民,才会有真正的共和政治、民主国家。这是他不同于前一代从事启蒙的知识分子严复、梁启超的地方。后者虽然也大谈自由,但他们认为在国家面临危亡的形势下,个人的自由应当从属于团体的自由、国家的自由。〔4 〕在陈独秀看来,国人之所以缺乏独立自由意识,主要原因是长时期专制政治和以儒家纲常名教为主体传统学说的压迫、束缚和毒害,因此,获得自主的人格首先意味着摆脱压迫、束缚,实现个性解放。“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他把欧洲人民争自由民主的历史称作“解放历史”,反映了他的这种思想倾向。这种注重自由的摆脱压迫、束缚意义的思想倾向虽然并不妨碍于冷静的理性思考的要求,但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推翻压迫、打破束缚的意志因素,而这种因素通常会导致革命的要求。陈独秀以伦理革命、文学革命的认识和姿态来从事启蒙运动可以说明这一点。这种革命态度是有利于他后来接受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

      陈独秀高扬个性解放的旗帜并不是要为资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和追求财富开辟道路,同时,尽管他也强调个人能力的发展,但并不把完善个人,追求个人幸福做为唯一目的。他要求人们敢于思想,敢于认识和追求真理,敢于破除迷信和用自己的价值观进行判断,敢于同腐朽势力、陈旧观念做斗争。所谓“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自居征服地位,勿自居被征服地位”;“自觉者何?自觉其新鲜活泼之价值与责任,而自视不可卑也。奋斗者何?奋其智能,力排陈腐朽败者以去,视之若仇敌,若洪水猛兽,而不可与为邻,而不为其菌毒所传染也”。〔5 〕他是要人们认识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同时也是国家的主人。作为自己的主人,应当享受天赋的自由权利;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承担起对于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样,陈独秀提出的个性解放主张,便仍然是与国家、社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自然仍旧是传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数。不过,这里的“修身”不再是用传统的价值观念来武装自己,有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而是要个人具备近代西方的自由民主意识,去努力建立西方式现代国家。从这一点来说,陈独秀宣传自由确实带有功利的或功能的考虑。即对于他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只是建立理想国家的一种工具。这样,个性解放的自由本身在陈独秀那里就不是一种崇高的不可取代或一成不变的价值观念。这意味着当他发现对于建立理想国家更有功效的思想观念时,便有可能放弃前者而接受后者。

      强调个性自由意味着对个人能力和作用的重视,对于当时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来讲,这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事实上总是一小部分人最先产生现代意识的觉悟,当知识分子考虑到这种现实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矛盾时,便不能不对意味着有限民主制度的“贤人政治”产生兴趣。从严复到曾给予陈独秀以不容忽视影响的章士钊,以及张东荪、胡适、乃至于孙中山等,都有过某种形式的“贤人政治”思想。“五四”前的陈独秀也不止一次地提到所谓“优秀国民”或“优秀国民政治”的概念,但是他却明确表示不赞成“贤人政治”,甚至不赞成政党政治。他用“国民政治”这个名词称呼民主政治,反映了他对民主政治以多数国民的参予为原则的强调:“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这与他对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的强调密切相关。在他看来,儒家“三纲”之说的根本含义,“阶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制度者也”。〔6 〕“别尊卑、明贵贱”的结果,一方面是为君、为父、为夫者是主人,为臣、为子、为妻者为附属品。为附属品者即是奴隶,社会上于是有主人和奴隶等级之别;另一方面,天下之人没有不为臣、为子、为妻的,因此,遍天下之人的独立自尊人格和意志自由全部丧失。很明显,要使人们成为独立自由之人,就要使他们摆脱“三纲”教条的束缚,而摆脱束缚的最有利的理由便是“天赋人权”。依据“天赋人权”学说,人人都是平等的,自由之权对于每个人来说,即使不是生来就有的,至少是成人以后,每个人都应有的。其表现在政治上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把他人当作自己的奴隶的权利,也没有把自己当成他人奴隶的义务。因此,陈独秀把平等和自由、独立看得同等重要。从这一点看,他的“优秀国民”之说,更多的是针对国民是否认识自己的自由平等权利说的,并没有以生理智能的高下来区别国民优劣的意味。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国民中的每一分子都应当成为“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的国家主人,只有多数国民做了这样的主人,“国民政治”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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