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香港统治方式评析

作 者:
徐舸 

作者简介:
徐舸:解放军南京海军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邮编:210093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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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12月25日,香港人民迎来了一个“黑色的圣诞节”。驻港英联邦军队18天的抵抗宣告失败,港英总督杨慕琦向日军投降,9000多英军士兵被迫放下武器。太平山上,猩红的太阳旗代替了黯淡的米字旗,英国在香港“百载繁荣一梦消”。在日本的军事专制统治下,香港居民度过了三年零八个月的黑暗岁月,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劫难。

      就日本的全球战略而言,香港乃华南一弹丸小岛,实在没有必要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第一天,派遣3个师的精锐部队, 配合着绝对的空中优势,去攻占香港。因为只要日军攻下新、马,进占越、泰,英国在香港的军政人员非撤退不可,香港便唾手可得。但日本最高统帅部认为,香港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攻占了香港,就切断了中国军需物资供应的唯一海上通道,加强对中国的军事和经济封锁;同时可以充分利用香港的优良海港,把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物资源源不断运往南洋各地和日本本土,实现“以战养战”。因此,日本统帅部迫不及待要攻占香港,并逐步确立了对香港特殊的统治方式。

      一、香港是日本的独立占领区

      攻占香港前,日本天皇的开战命令(大陆命第572号), 已命令中国派遣军司令官:“若攻克香港,应确保该地区,并实施军政。 ”〔1〕据此,占领香港的日本陆军第23军,自举行入城仪式的翌日就发布命令,在九龙半岛南端的半岛酒店设立军政厅,开始了由军司令官酒井隆中将所统理的香港军政。

      然而,在占领香港后不久,日本陆军部、海军部及其他有关方面,对占领区行政的主管问题,即有关香港占领区的军政、行政的实施方式,与现行行政机构的关系,防止军事干预政治等问题,发生激烈的争论。有人提议应由天皇派任防卫司令官作为军司令官的下属机构,以处理广泛复杂的业务;亦有人提议由军司令官兼任总督;又有人提议由军参谋长兼任政务总监等,意见纷纭。

      参谋本部参照各方意见,经与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大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于1942年1月10 日提出《有关香港之军政实施机关案》,作为参谋总长上呈陆军大臣的文件。该案列举并分析了实施香港军政的三种不同方案:

      一、设置香港防卫司令官,隶属第23军司令官之下,以担任香港之防卫并掌握军政案;

      二、设置香港总督,在军政上由大本营直接管理案;

      三、派第23军司令官兼任香港总督,实施军政时,直接接受大本营之督导案。〔2〕

      参谋本部倾向于第一种方案,主张在战争时期,应一切以有利于作战为原则。设置香港防卫司令官,对防卫香港和今后作战有利;一旦战局发生变化,平时纳入同一指挥系统易于应变;香港作为在南方的重要补给基地,隶属关系一致,有利于补给单位的设置和管理;第23军已奉天皇命在香港实施军政,继续由第23军统理军政,顺理成章。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大将在1月21日日记中写道:“有关香港问 题的处理,认为可在第23军司令官之下设置天皇任命之香港防卫司令官以综理军政,并向中央提出意见申具,但不知何故未被采纳。”〔3 〕大本营最后敲定的是第二种方案。决定设置政务处直属陆军大臣,其他则受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监督之香港占领区总督统治。

      大本营决定组成中央直辖的香港占领区总督部,主要基于政治上的考虑。

      日本最高当局拟定把香港与中国分离,将来作为日本帝国在海外的领土,而非属地,使之成为“大东亚防卫之据点”。〔4〕因此, 不能采用属地化管理办法,而应采取领地化控制手段,在行政上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鉴于香港占领区的特性与中国占领区截然不同,将其与中国派遣军分离,洞察未来变动实施行政,对日本有极大利益。在这一战略背景下,作战上便于指挥,后勤上便于供给等军事因素理所当然要让位于攫取领土主权,确保有效控制等政治上的考虑。在这里,政治上的筹码比作战上的要求更受重视。总督部为纯粹之统帅机构,与一般军司令部同一性质。由于香港占领区之防卫及军政的实施与中国派遣军在华南的作战、补给、情报搜集等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香港总督对中国的军事防卫、实施封锁及收集情报、沿海运输、大陆通信等有关事项,受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之监督。尤其与第23军作战有关之军政的实施,兵站的运作等,香港与广东两方面在作战方针和政治谋略上必须统一者甚多,故该军与总督部应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1942年1月28日,日本天皇发布的大陆命第592号,对香港占领区总督正式下达执行防卫及实施军政的命令:

      一、香港占领区总督担任香港占领区(原有英国属地及租借地)之防卫及实施军政。

      二、香港占领区总督对有关防卫及交通等事项中必要之事项应受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之监督。

      三、香港俘虏收容所由第23军战斗序列中剔除,归香港占领区总督管辖。

      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担任香港占领区总督所属及指挥管制下部队的兵站业务。

      五、参谋总长得依实际需要,派遣其所属之部分船舶部队,归香港占领区总督指挥。〔5〕

      2月1日,日本统帅部任命的香港占领区第一任总督矶谷廉介中将(备役军官)及参谋长有末次大佐(参谋本部战争指导班班长)由东京出发,6 日到达南京接受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大将之管制命令及指示,于15日抵达香港就任。

      1942年2月20日,东京正式宣布香港为日本占领地。同日, 香港占领区总督部在香港岛中区汇丰银行总部宣告成立,接收第23军军政厅之业务,开始着手处理繁杂的军政业务。

      首先,设置行政机构,稳固统治秩序。总督府下辖总务部、民事部、财务部、交通部和防卫队。整个占领地划分香港、九龙、新界3 个地区,每个地区设一事务所,管理区内一般行政事务;地区下设区一级行政机构,计香港岛设12区,九龙设6区,新界设10区, 由总督任命日本人为区长;区下设町一级类似保甲制度的基层组织,加强对民众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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