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我国经济的三次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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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旺 山西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党的文献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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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曾经进行过三次重大调整,即:1961年至1965年的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为指导方针的第一次调整;1979年至1984年的以“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为方针的第二次调整;1988年至1991年的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调整。三次调整都是中国共产党人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的几项重要工程,并且对于克服经济困难,保持社会稳定,使国民经济发展走上比较长远的健康道路,起了重大的作用。

      作为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的成员、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党和国家主要决策人之一的邓小平,参与主持、或统领全局亲自指导我国的经济调整工作,在制定调整措施中提出的许多富有独到见解和战略眼光的理论思想,以及在调整过程中导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道路而做出的积极努力,代表了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的主导方面。

      一

      由于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在1959年以后遇到了严重的困难。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中共中央1960年7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8月底正式形成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我国经济工作的一次重要转变。

      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是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邓小平,不仅是中央决策的参与制定者,而且是中央决策的坚决执行者。他敢于面对现实,正视工作中的失误,大胆提出问题,为推动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在理论上提出了许多有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思想主张。

      调整工作在初期阶段存在着极大的阻力,处于被迫的和被推动的状态。党中央对经济工作中的失误虽然有所察觉,并期望通过具体措施扭转局势。但是,对于不顾客观条件和客观经济规律盲目搞“十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这一“左”的错误决策,没有从指导思想上加以认识,相反还期望稍加调整后重新进行“大跃进”。加上情况不明,一些中高级干部对困难的经济形势和调整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压缩生产建设规模、降低发展速度认识不一致。因此,“八字方针”虽然提出一年多,进展缓慢,成效不大。主要表现在没有果断地把基本建设规模和工业生产规模压缩到可行的程度,该退的指标没有退下来,因而,经济调整最终没有迈上新的台阶,尤其是北戴河会议提出“保钢”的要求和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1961年高指标计划,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情况更加严重。

      面对上述调整工作停滞不前的状况,1961年8月9日,邓小平在中央书记处讨论两年计划安排的会议上,批评了调整不力的状况。他说,去年北戴河会议提出“八字方针”,究竟怎样贯彻,一年多了,还没有具体化,各部、各地区计委都没有具体的安排。去年钢1840万吨,还是一马当先,影响了“八字方针”的贯彻,今年又是高指标1800万吨钢,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还是影响“八字方针”的贯彻。指标定高了,大家为完成指标而奋斗,对贯彻“八字方针”、“填平补齐”的劲头就小了。要确实贯彻“八字方针”,调整什么、巩固什么、充实什么、提高什么?各部、各地区、各行业都要搞清楚,具体安排,不要再拉长战线了。现在的提法是:保农、保轻、保国防。邓小平的讲话,旗帜鲜明,显示了他的品格和胆识,对人们认识和扭转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对大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跃进’的框框中摆脱出来,切切实实贯彻‘八字方针’,集中精力搞好调整,是个极大的支持和帮助。”〔1〕

      邓小平上述关于贯彻“八字方针”必须以调整为中心,抓住重点,坚持“退够”的思想,在9月初中央在庐山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与会者对经济调整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庐山会议后,在周恩来主持下,中央开始考虑对国民经济进一步全面调整、综合平衡的问题,这为扭转国民经济继续滑坡的被动局面,为即将召开的“七千人大会”和动员全党贯彻执行“八字方针”铺平了道路。

      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中央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解决农业问题。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农业六十条》)。与此同时,中央采取紧急措施以缓和严峻的、迅速恶化的工业生产形势,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草案)》。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是在邓小平的亲自主持和具体安排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由邓小平多次主持会议逐条修改、讨论,最后经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于1961年9月16日颁布试行。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尤其是“大跃进”以来在领导企业方面的经验教训,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这个《条例》确定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和使用期限),从而在当时的指令性计划体制下把国营企业的生产秩序稳定下来。《条例》还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和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运行和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是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用于克乱求治、整顿工业企业的一个重要文献,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章程。它的颁布和试行,对于扭转当时由于“左”的错误造成的企业管理严重混乱局面,对于贯彻执行“八字方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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