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仓库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建录 宁夏大学西夏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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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9年俄国探险家П.К.科兹洛夫从我国内蒙古黑水城掘走大批西夏文献,现藏俄罗斯科学院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这批西夏文献除大量佛经外,还包括字典、辞书、类书、法律文献以及译自汉文的兵书、类书等。它们极大地丰富了西夏研究资料,拓展了西夏研究领域,为西夏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述文献中,《西夏天盛律令》是我国历史上继《宋刑统》之后,又一次公开刊印颁行的王朝法典,也是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西夏天盛律令·译注说明》(以下简称《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它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全面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为研究西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宗教,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特别由于它是出自西夏王朝的最原始的资料,倍受西夏学界的重视。然而长期以来,对于这样珍贵的历史资料,我国研究者只能从前苏联学者的著述中了解只爪片麟。1987至1989年,苏联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在相继出版的四卷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苏联科学出版社,莫斯科,1987-1989年。),公开刊布了俄译本和西夏文影印本。史金波等先生在1994年出版了汉译本。从此,我国学术界直接利用《天盛律令》中的资料进行研究成为可能。本文就是以《天盛律令》中的资料为主,结合其它西夏文文献和汉文资料,对西夏经济史进行系列研究之一。这是要说明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由于资料的缘故,本文所论述的仓库包括贮粟麦之属的仓,贮器杖绢帛之类的库,以及贮柴草杂物的积聚,因而种类繁多。从地域上看,分京师库和地边、地中库;从库藏物品上看,有专藏农产品的地租库、粮食库、杂食库、草库、蒲苇库、细柳库,有专藏畜产品的酥库、买肉库、皮毛库、买羊库,有专藏手工业品的砖瓦库、木工库、造作库、纸工库、出车库、绣线库、衣服库、铁柄库、绫罗库,有专藏工商税收和专卖品的酒库、踏曲库、卖曲库、茶钱库;从仓库性质来看,有专供皇室的内库、行宫库,有专供军队的军仓和军杂物库,还有专用于国内外商业交换的转卖库和馆驿库。

      一、库藏钱、谷、物的来源与分配

      西夏库藏钱、谷、物的来源主要有如下数端:

      1.租赋 土地租赋是西夏仓储农产品的重要来源。《天盛律令·收纳租门》明确规定:“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除谷物外,租户家主还要按田亩缴纳柴草,“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袋囊中二袋,各自依地租法交官之所需处,当入于三司库。”(注:《天盛律令》卷一五《收纳租门》。)

      2.和籴 《天盛律令·农人权益门》所载的“征余粮供官家食用”,即为和籴。同书《急用不买门》对此有较详细的记述:“除送葬、生养而临时设筵以外,官之每年须用种种食物,预先当依时节低价买而置之,用时供给。若价低不买,须供给而无之时,管事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库主、出纳等有官罚马二,庶人十五杖。”

      3.和买 和买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种种生产生活用品,它在法律上买卖双方自愿。“诸司有应派人买种种官之物、杂财产、树草炭等,及临时买畜、物等,诸家主双方情愿,可买卖,不许强以逼迫买取。”(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诸库供给种种官物时,“若自处不足,则依前法当于何卖处买之。倘若库内实有物,而局分库主、出纳、司吏等不察其情,不供给实有物而使另买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

      4.苛捐杂税 苛捐杂税即通过官方谕文的形式,强迫老百姓缴纳种种钱物,如果“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于租户家主收取钱物、红花、麻皮等种种及摊派杂事。若违律摊派时,已纳官库内,则以纳租法判断,自食之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五《收纳租门》。)。

      5.官牧收入及牧业税 官牧收入是库藏畜产品的重要来源,《天盛律令·畜利限门》对此有详细记述:大公训骆驼交纳项、腿绒八两,大母训骆驼三两,旧训骆驼公母一律二两;母骆驼一仔纳二斤酥。“羖春毛绒七两,羊秋毛四两;羔夏毛二两、秋毛四两,羔绒不须纳;母羖以羔羊计,一羊羔三两酥。等大犛牛十两、小牛八两、犊五两春毛,于纳羊绒之日交纳。”

      除官牧场缴纳利润外,个体牧民所属牲畜也是要缴纳牧业税的,只是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直接材料。

      6.商税 西夏商税名目繁多,仅《天盛律令·缴买卖税门》就载有“小店开业前后征税”、“各地买卖税之缴纳”、“牲畜乘船税”、“与异族首领买卖”、“通过各司于边中买卖”等。“与异族首领买卖”,大致是征收对外交易税,宋人文彦博对此也有记述,“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利”(注:文彦博:《奏西夏誓诏事》,《文潞公文集》卷一九。)。另外,还有过路税,回鹘商人入境,“将吏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注: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一五。)。西北远蕃卖马于宋,也须于“德明榷场内每匹纳买路绢一匹,大茶十斤”(注:《宋会要辑稿》兵二四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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