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题元理论关于动词的一些研究 3.1动名之间的复杂关系 3.1.1语法结构中哪些名词是“价语” 汉语动名配价关系讨论得更多的是动词性成分。具体说这又有两个相反的观察角度:一方面是怎么从动词看名词;另一方面是怎么从名词看动词。前者指的是,某个结构中有多少个和什么样的配价名词,实际上是作为结构核心的动词(或广义谓词)决定的。前面讨论汉语一共有多少配价名词类和某个具体语义类如何定义有困难,说到底也就是动词比较复杂所致。所以汉语主要就是解决如何从动词入手确定不同的结构中配价名词的数量和类别。目前讨论较多的大致有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哪些名词类型在哪些动词和结构的条件下可以确定为配价名词,哪些名词类型需要排除?其次,在可能确定为配价的名词中根据动词的性质是不是还有核心名词和外围名词、必有名词与可选名词等区别?再者,在可能看作是核心名词或必有名词的配价成分中,相对于动词有没有共现限制、出现条件等的差异? 应该承认配价理论也很注意这类问题,因为要定出某个动词是几价的就不能不考虑动词支配名词的不同性质。(注:关于这一点的表述略有不同。比如有人说主要根据结构框架,有人说主要根据词义搭配。参看韩万衡(1997)。)举例说,德语“Mich friert (我冷)”可出现一个名词,“Ich wohne dort(我住那儿)”可出现两个名词,虽然在传统语法看来“frieren”和“wohnen ”都是不及物动词,但由于二者联系的名词数量不同,从配价角度就可分别定为一价动词和二价动词。又如德语动词“kaufen(买)”可以在结构中与“买者/卖者/货物/价格/方式/时间/地点”等若干名词发生关系,但由于只有“买者(第1格施事名词)”和“货物(第4格受事名词)”是结构上和语义上同时不可缺少的“必有成分”,其他名词都是可以删略或不能独立与动词搭配的“可有成分”和“说明成分”,因此“kaufen”仍可算作二价动词。(注:也有人从语义上考虑把“kaufen”定为4价代词。不过其中仍然是2个必有配价,2个可有配价。 参考韩万衡(1997)。当然再进一步说,虽然“wohnen”类和“kaufen”类都是二价动词,但由于后者可以联系“可有名词”的数量和类型较前者多,各自可能构造的现实句型也就不一样,比如前者只能有一种句型,后者就可以有多种句型。)这套程序当然不是不能拿到汉语中来用,现在有人就建议采用类似的“删略法(elimination)”, 即根据简单动词完整结构中的名词能不能彻底删除确定动词的价;或采用“定性法(determination)”, 即硬性规定与动词搭配的名词是或不是“必有成分(或称核心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但不难发现,这套方法和概念对德语可能够用了,但用来说明汉语配价名词的数量、类型和动名结构形式就不一定很灵验。比如本文(2 )的例子就可能有下面相当多的变化形式: (32)今天(时间)午饭(受事)每人(施事)食堂(处所)五块钱(工具)吃(V)一份(数量)快餐(方式) →A.今天吃快餐/午饭吃快餐/食堂吃快餐/每人吃一份/五块钱吃一份/午饭吃了/吃了 →B.今天吃了/午饭吃了/食堂吃了/我们吃了/吃午饭/吃食堂/吃快餐/吃一份/吃五块钱 →C./今天午饭吃食堂(-五块钱/一份/快餐/)/每人快餐吃一份(-五块钱/午饭/食堂) (32A)说明如根据“删略可能性”来确定动词支配的配价名词,汉语名词的删略常常是任意的,即使只剩下动词也能构成自由结构;(32B)说明如根据“搭配合格性”来确定动词联系的必有名词,汉语动词差不多与任何类别的名词都可以自由搭配;(32C )说明如根据“语义选择性”来确定配价名词等级,有时看起来语义上不重要的名词能与动词共现,而语义上重要的名词反倒不能与动词在同一结构共现。因为汉语有这样一些特点,所以简单套用德语的办法来确定汉语中哪些名词是与动词联系的配价成分事实上一定会遇到困难。 3.1.2带介词的名词是否算题元 在类似问题上题元理论的研究也要深入些,或者说更多考虑到了各种语言中动名支配关系的复杂性。首先的问题是根据什么说某个名词是动词的题元,而另外某个名词不是题元。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普遍看法是,虽然一般说动名结构形式的合格性或动名语义联系的重要性都可以作为确定题元的依据,但二者毕竟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因此确定题元就应首先把动词的语义选择和句法选择区别开。Grimshaw(1979)曾论证很多语言的动词在语义上能带什么和在句法上能带什么是两回事。Chomsky(1986)用“S选择(S-select)”和“C选择(C-select )”来定义这两种关系。概括说就是动词与名词的关系可以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动词与名词的语义关联,即“题元角色”;另一种是动词与名词的结构形式,即通常说的“子语类化特征”。(注:暂不考虑动词带从句的情况。例如动词“说服”,语义上除主语名词题元外,还需要一个“目标/对象(Goal)名词题元”和一个“命题(proposition)”, 即“说服什么人干什么”;句法上分别选择一个NP(什么人)和一个S/IP(干什么)来担任宾语和兼语小句。这样如果定义“说服”为二价动词当然在句法和语义上也会不一致。)这两种关系有时一致,有时可能并不一致。例如英语的动词“melt”,在句法上既可以选择名词“ice”在前作主语(The ice melted),(注:主语名词严格说不是由动词选择的,但也可以认为句子结构必须含有主语(Chomsky 1982)。)也可以选择它在后作宾语(Bill melted the ice”,但语义上“ice”作为该动词的“Theme(客体)”题元却是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