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价研究与题元研究 近几年国内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研究汉语“配价/价”的论文和文集。大致上说,汉语配价研究中讨论较多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受动词支配的“名词”的某种性质:比如配价名词是句法成分还是语义成分;作为配价的名词可以分成“施事/受事/处所/工具”等多少类;又如这些名词的类别概念应该怎样定义;等等。二是研究支配一定数量和一定类型名词的“动词”的某种性质:比如不同动词分别可以支配多少个名词,结构中哪类名词算动词的配价成分,哪类名词不算;又如根据支配名词的数量和类型,动词内部可以分成什么样的类,以及动词类别对结构分析和语义解释有什么作用;等等。(注:汉语学界也有一些文章研究汉语形容词与名词或名词与名词的配价关系。这实际上是动名配价关系研究的延伸:前者可归入“广义动词(谓词)”的配价研究;后者可归入“复杂名词词组”的配价研究。) 汉语的这类研究一般以为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德国的“配价理论(Valence Theory)”。这个说法并不算错,即欧洲配价理论确实部分地涉及上面那些问题,汉语的这类研究也可能最早是受了配价理论的某些影响才发展起来的。(注:这方面的看法参见吴为章(1993),范晓(1991),陆俭明(1995)等。不过,朱德熙(1978)开始提出“向”的概念时并未提及与配价理论的联系。还有一些相关的汉语研究一直使用“格”或“元/论元”的概念,似乎也不直接涉及配价理论。)。但假如我们不去细究汉语这类研究在“名称”上的来源,而更多注重它们在“内容”上与现代语言学理论的联系,那么不难发现,目前汉语配价研究关注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早已超出了欧洲配价研究的范围和目标。(注:法国、德国的配价理论更多关心的是用配价概念编写用于信息处理和语言教学的词典。这其实只是一种基于词语(主要是动词)的词库研究或词典研究。另外欧洲的配价研究也几乎没有关于汉语语法现象的讨论。)。相反,一些并不使用“配价”这一名称的研究倒更注意类似上面提到的那些问题。不要说较早Gruber(1965)和FiLLmore(1968)提出的“词汇结构(Lexical Structure)”和“格语法(Case GraMMar )”就已经在某些方面比配价理论讨论得更多;(注:60-70年代“格语法”兴起,一度曾在国际语言学界产生很大影响,其地位远远超过欧洲配价理论。当时从事配价研究的语言学家急忙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讨论格语法与配价语法的关系。会上的发言收入Abraham(1978)编的专题论文集。 许多德国、法国的配价语法学家也承认,格语法对以后的配价理论和配价研究有重要的影响。参看朱小雪(1989)、袁杰(1991)等的介绍。)而且近年作为“原则与参数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题元理论( Theta-Theory,Thematic Theory)” 更有大量论著对相关语法现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这些研究的目标也不像配价理论那样仅仅是编写词典和用于教学,而更偏重于对类似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则推导和抽象解释。从这一角度说,目前汉语的配价研究与这种“题元理论”的讨论倒更接近些。可是汉语学界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却往往封闭在“配价”的圈子中,不去参考有关题元的研究。例如沈阳、郑定欧(1995)各篇文章列出的参考文献中就几乎都未包括题元研究的文献,这不能不说是有点儿攀错了“亲家”。题元理论在现代句法学和语义学研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虽然这些研究的一部分意见可能不完全正确,在有些问题上目前还有争议,有的结论也不一定就可以直接拿过来用于汉语语法分析。但既然它和汉语配价研究关注的是差不多的语言现象和句法语义问题,那么了解这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包括这方面的一些争论意见,对于深入进行汉语的相关研究肯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文将根据前面提到的近年汉语配价研究涉及的问题,介绍评论题元理论在同样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讨论意见和研究成果:如对动名题元关系中名词性质的讨论;对动名题元关系中动词性质的讨论;另外简单提及题元理论直接处理汉语语法现象的一些初步的研究情况。 2.题元理论关于名词的一些研究 2.1题元是句法和语义的接口 2.1.1句法概念还是语义概念 汉语动名配价关系中名词性成分的讨论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配价名词是一种句法定义还是一种语义定义?目前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配价名词需受到结构构成条件制约,是结构形式的组成成分,因此应主要考虑与“主语/宾语”这样特定句法单位的联系,只有能进入这种结构位置的名词才是配价名词。另一种意见认为配价名词需满足结构意义搭配要求,是语义表达的所需成分,因此应主要考虑与“施事/受事/对象/工具”之类特定语义单位的联系,只要与结构中某个谓词具备这些关系的名词就是配价名词。还有一种意见试图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认为既然分别占据“主语/宾语”等特定位置的成分也就分别有“施事/受事”等特定语义性质,因此配价名词就应该是指两方面对号入座的成分:比如“施事+主语”的名词是配价名词,“其它语义类型+主语”的名词作为配价的资格就差一些;又如没介词当主语的“工具”名词是配价名词,有介词而当了状语的“工具”名词就可以不是,等等。 汉语中引起争论的这种情况在配价理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问题。虽然一般地说配价研究也讨论配价名词是句法成分还是语义成分,不过因为像该理论较多处理的德语那样形态严格语言中的动名联系可以直接表现在名词的强制性形态标记上,这往往就确定了名词在结构中相应的句法位置和语义关系。所以很容易用配价把名词的句法和语义性质统一起来。(注:事实上目前德语的主流配价理论就是这样来看待“配价名词”的性质的。参看袁杰(1991)。)例如: (1)A.Ich habe das Buch gelesen 我读过这本书 B.Das BucHHabe ich gelesen 这本书我读过 (1)中的两个名词无论处于哪个结构位置,第1格名词/代词是施事,也总是主语;第4格名词/代词是受事,又总是宾语。 所以德语决不会需要用“主谓结构作谓语”之类的分析法。而汉语动词与名词缺少形态制约和一致变化,名词的句法位置和语义关系也经常不对应,所以如果也要在“主宾语”和“施受事”之外再搞出一套兼顾二者的“配价名词”来,在句法和语义上就难免顾此失彼或相互制肘。比如下面这种在汉语中常见的简单主谓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