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十年来语言学的发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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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流溪 北京师范大学 通讯地址: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外语系

原文出处:
外语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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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语言的动态研究

      对于使用中的语言,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动态的观察,因而开拓了语用学、语篇学、社会语言学等研究领域。

      2.1 语用学(Pragmatics)

      直观地说,语用学是研究语言具体使用的一门学问。但它的起源必须追溯到符号学。美国哲学家莫里斯(Charles Morris)在30年代提出符号学分为语构学、语义学和语用学。1946年他在《符号、语言和行为》中说明语用学研究符号的来源、用法及其在行为中出现时所发挥的功能(按:该术语包含希腊语词根pragma‘行为、行事’)。现代逻辑学不仅研究抽象的推理公式,而且力求顾及认识过程中真实存在的复杂情况;这使逻辑学和语用学建立起密切联系,即把注意力转向信息交流行为或言语行为。另一方面,语言结构方面的研究由于转换生成学派坚持只探讨人的语言能力(按即潜力,指关于语言结构的知识)而不管语言运用,越来越脱离实际,反过来却激发了对语言运用的研究。70年代以来,语用学因受到各派语言学家的关注而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研究领域。1977年在荷兰正式出版了《语用学杂志》。1986年成立国际语用学学会。1983年列文森出版《语用学》,利奇出版《语用学原理》,为本学科提供了能与其他学科相比的高规格教科书。不过,语用学到底是语言学的一个部门还是一种功能研究视角,这问题并未解决。一般说来,语用学研究以下这些问题。

      2.1.1 直示(deixis )。 卡纳普的学生巴尔—希勒尔(Y.Bar- Hillel

      1954 )首倡在语用学中进行这类研究。 他把直示词语(deictic expressions)称为标引词语(indexical expressions)。如果不知道使用这些词语的语境,便无从得知其确切意义。按列文森所说,直示分为人称直示、时间直示、 处所直示、 话语直示(例如英语可用this指上面的一段话)、社交直示(敬语之类)。另外,必须区分直示语的不同用法,即指示用法(身势用法、象征用法)和非指示用法(非照应用法、照应用法)。

      2.1.2 预设(presupposition,又译前提)。 语言哲学家们早就注意到预设与蕴涵和断言的异同。预设关系反映了语句的逻辑—语义关系;但只按逻辑—语义分析又不能彻底解释它,因为它也反映语句在不同语境中的语用关系。语用预设有两个特征:共知性(mutual knowledge)和合适性(appropriateness,felicity)。 共知前提是说话双方已知的常识,或至少是可以依据语境推知的信息。合适性常有赖于语境;但共知性有时只存在于说话双方之间,第三方仅依靠语境未必能了解。预设是一种半规约意义。

      2.1.3 语用隐涵(implicature)。 它与逻辑蕴涵(implication)相关,常称为会话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这是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意义分类体系中的一种意义。 格赖斯从50年代到80年代提出了一整套意向意义理论。他将意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是有交际者参与的交际意义。会话隐涵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在说话时偏离了通常的行为原则。格赖斯提出:为了成功的交际,谈话双方都必须遵守“合作原则”。它包括4 条准则:数量准则(适量)、质量准则(真确)、关系准确(关联)、方式准则(简明)。但不同的说话人或在不同的场合把这些准则实行起来可能各有侧重,有时会出现违反某条准则的情形。这时说者可能有言外之意(隐涵意义);听者要能领会它,否则交谈就会失败。英国学者利奇(1983)提出:人们有时违反合作原则,最根本的考虑是他们要遵守另一条原则——礼貌原则。礼貌原则下有6条准则:圆通准则、大方准则、赞扬准则、 谦逊准则、同意准则、同情准则。利奇认为礼貌原则可以补救合作原则之不足。但为什么要有礼貌原则呢?列文森(和布朗)(1983)提出“面子”说,即人们都设法在交际中树立正面形象(有面子)、避免负面印象(丢脸),为此必须注意危及面子的行动。

      2.1.4 言语行动(speech acts)1。50年代, 英国的语言哲学家始创这项研究。 先是斯特劳逊(P. Strawson )提出要区分语句(expression)、语句的使用(use of expression )、 语句的讲说(utterance of expression )三个概念。 接着奥斯丁(John Austin1962)提出要区分讲述性言语和施为性言语,并最后形成说话就是行动的完整理论。他认为一句话可以包含多个行动,即发话言行(locutionary act)、示意言行(illocutionary act )和成事言行(perlocutionary act)。奥斯丁和斯特劳逊的弟子、美国学者塞尔(J.R.Searle 1969)修正了奥斯丁的理论并使之具体化;他精细分析了言语行动的内部结构,并提出了实现言语行动的适意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包括命题内容规则、先决性规则、真诚性规则、实质性规则。塞尔还提出间接言语行动之说,即人们可能用“间接施为句”表示某个言外之意(也就是行动)。这又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动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动两种情况。言语行动理论揭示了:单靠用逻辑——语义分析判定命题真值的办法去理解言语(这是一个传统观念)是不够的;许多话语并无分别真假的必要和可能,但它们在适意条件下是有意义的,并且会产生一定的效果(这是语用的效力force/effect)。因此, 这个理论提出后便成了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末,巴奇(KentBach)和哈尼什(R.Harnish)提出言语行动图式说, 从说者的意图和(特别是)听者的推论两个方面进行了模式化的描述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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