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本项研究试图改变以往语法研究的传统,建立一个新的研究范式。 语法研究的目标在于对句法结构做出充分的解释,所要解释的问题主要是:1.结构的语法意义,什么样的结构表现的是什么样的语法意义,或者反过来,比如“被”字结构表现的是“被动意义”;2.某一类句法结构内部的结构规律,结构的组织过程;3.结构体的形成(选择)和使用上的规律。 中国现代语法学的研究传统,主要是第一种研究类型;结构主义和转换生成语法主要属于第二种研究类型;功能语法主要属于第三种类型。我们试图综合以上三种研究,力求在了解了某一结构体所对应的语法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这一结构体与使用这一结构体的决定性因素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要了解的是一个运用中的结构体的价值,此时此地为什么它表现的是这样一个结构,而不是另一种结构,这是由什么因素来控制的?说话人根据他所要表达的意思选择了适当的词以后,是根据哪些因素来选择这一结构的? 本文对“把”字句的分析作为一种个案性研究,它同时对计算机的自然语言处理以及第二语言教学有一定意义。 1 “把”字句的结构特征 崔希亮先生(1995)把“把”字句的结构描写为:A把B-VP,并说明其中的VP典型形式是VR或包含VR的谓词性结构;其它形式的VP是动词的重叠或者在动词前面加“一”。V必须能带结果补语、或趋向补语、或动量补语、或重叠、或与介词共现,这些动词表示活动、动作、评价、感觉和生理活动,在“把”字句中使用最多的是动作动词。这一结论是很有价值的,确实比薛凤生(1994)概括的“A把B+C”涵盖了更多的语法事实。因为在薛先生的文章中我们没有见到下面Ⅱ和Ⅲ两种句法形式,尽管从形式上来看“A把B+C”的抽象度更高,可以把崔的结论包括在内,但是这一公式在薛文中所涵盖的句法事实实际上并不包括崔所描写的事实。更何况抽象得越高,其解释的功能价值也就越低。 崔对句法结构的研究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内容,即“把”字句的句法结构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类: Ⅰ.A把B-VR(如:我把衣服洗干净了) Ⅱ.A把B-DV(动词的重叠形式,如:你把衣服洗洗/你把衣服洗一洗)A把B-V(“一”加动词,如:把头一甩) Ⅲ.A把B-V-NM(动词+数量,如:把他批评了一顿)这样的概括和分类基本上包括了所有“把”字句的基本形式。尽管薛先生认为他的抽象“足以涵盖所有的‘把’字句”,但是显然还是遗漏了崔先生所描写的后两类形式。我们认为崔先生的这一分类和概括的价值还在于,它具备了与“把”字句的语义分类之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的可能性(请见以下语义部分的讨论),虽然这种对应性还不严格,还不能说是使用“把”字句的充分条件,但是仍然是很有意义的,而且崔先生对“把”字句中的动词的描写也比以往的研究更为具体细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贡献。 当然崔先生对“把”字句中动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崔先生对动词的分类中,“喜欢”属于“感觉动词”,而“讨厌”、“热爱”属于“性质动词”,分类的标准不太清楚。2)崔先生认为“行为动词”不能构成“把”字句,比如:“游泳”、“压迫”、“帮助”等。但是这些动词变成单音节后,还能不能?对动词的音节是否能影响构成“把”字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们从崔先生的动词分类中看出了一个形式上的规则:凡是能够进入“V得”框架的动词都能构成“把”字句。 受马庆株先生研究的启发,我们觉得能够用于“把”字句的动词大多是“自主动词”,不能用于“把”字句的动词大部分是非自主动词(马庆株,1988),请看附录。 我们知道,任何对句法结构的描写,都仅仅是在结构形式上提供了一种形式上合格的句法框架,它只提供一种使用上的可能性,而永远不可能作为使用这一结构的充分条件,因为在理论上事物本身不可能构成它的运动。构成一个结构的理由必然存在于这一结构之外。所以崔先生对“把”字句结构描写的结论还仅仅是构成“把”字句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 2 “把”字句的语义特征 2.1 对“把”字句的语义分析,崔先生原来分作两大类:结果类和情态矢量类。(金按:“矢量”这个词在数学上有特定的含义,主要指既有方向(“矢”的意义)又有数量关系的现象,崔先生这个词用得不准确。结果类指的是“把脸冻得通红”这一类,而情态矢量类却包括了动词的重叠形式(你把地扫扫)、动词前加“一”(把筷子一拍)、动量补语(把地扫了一遍)三种。然而根据崔本人的研究,前两种具有“情态特征”(尝试态和即时态),后一种只表达动作的量。根据这一点,我们把它们重新作了分类,并且这种分类与第1节中的三个结构类是互参的: Ⅰ.结果类(比如:把脸冻得通红) Ⅱ.情态类(比如:请你把地扫扫、把筷子朝桌上一拍) Ⅲ.动量类(比如:他把这些过程又演了一遍) 对“把”字句的语义特征的研究,不能仅仅是一种分类。无目的的分类研究不会有实质性的贡献,至少目前如此。对“把”字句的语义研究,理论上的目标是:求出若干类语义结构特征所对应的若干类“把”字结构的形式,并且尽可能做到二者之间具有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实际上这一理论目标是很难达到的,因为同一种语法意义可能对应于若干不同的句法形式(金立鑫,1993b)。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也就有责任同时求出,在语义结构对句法结构的要求之外,其它控制“把”字句的结构的因素。如果一种语义结构仅仅是构成某一种结构的必要条件,同时还有其它因素也是构成这一结构的必要条件,那么语法学家就有责任寻求出所有的必要条件,如果能把所有的必要条件相加,就能够得出使用这一结构的充要条件。这是我们在理论上的一种假设。我们想在崔先生和薛先生的基础上对“把”字句尝试作这一工作,实际上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标,还要看我们下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