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随着屯驻军队与戍边机构日益壮大,士兵与军马的用盐数量增多,而全国分布产盐地的军镇不足一半,如何保障食盐供给成为一个问题。除州县管理产盐地之外,国家允许军防体系直接经营一部分盐资源。一是参照屯田经营方式设置“州镇诸军盐屯”,由屯兵和屯丁在盐田生产食盐,所产池盐、海盐供军队使用。盐屯有确定的产量基准,池盐与海盐数额有所不同,除幽州、大同军、横野军的盐屯以外,国家在关内道北部盐池等地也设有其他的盐屯,但不能满足全国军队的用盐需要,仍需要州县供应。二是参与防戍的州镇“防人”供给、运输官盐,发挥防人自产自供与中央调配州县供应的双重作用。大规模、专业化的“州镇诸军盐屯”和小体量、分散性的“防人供盐”,二者共同构成了军防体系对盐资源的两种经营方式。这些制度条文记载于《屯田格》和《天圣令·唐令》之中,在唐代上升为法律文本,体现了中国古代军事经济史上的制度创新。
由表1可知,北庭、河西、朔方、河东节度使所在的州县辖有盐池,生产池盐;范阳节度使、岭南五府经略使、长乐经略使、河南道地处滨海的州县,生产海盐;剑南节度使辖有盐井,生产井盐。从《旧唐书·地理志一》的节度、经略使可知,拥有产盐地的军镇占全国军镇总数不到一半。⑨而这些有产盐地的军镇,则需要考虑如何将食盐提供给兵马。 供给食盐之前,需要先计算军队所需的食盐数量。盐有日常食用、饲养牲畜、药用、祭祀等各种公用。⑩唐代丁男每日给盐2.5勺(0.0025斗),而丁男、中男、大女、小男的人均食盐比例为1∶0.75∶0.45∶0.3。(11)但这些是太仓署支给“公粮”(12)的食盐比例,不能代表军队。军队用盐不仅包括士兵用盐,还有军马用盐。军马用盐的数额高于御马和官马,因为军马食用和疾疗用盐比重更大。(13)唐人李筌撰写的《神机制敌太白阴经》对士兵与马匹用盐的每日数量有所记载:“一人日支半合,一月一升五合,一年一斗八升……马盐,一马日支盐三合,一月九升,六个月五斗四升。”(14)按唐律的一年360日为计,则每名士兵每日支用0.005斗盐,每年支1.8斗盐,是丁男的2倍;每匹军马每日支用0.03斗盐,每年支10.8斗盐,高于御马和官马的数额。 在军队人均、马均用盐数额基础上,可以估算出唐前期军队的年均用盐总数。《旧唐书·地理志》载:“大凡镇兵四十九万人,戎马八万余疋。”(15)司马光将其置于天宝元年(742年)条目下,考异指出:“是岁天下健儿、团结、彍骑等,总五十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三。”(16)兵员总数57.4733万人,其中镇兵49万人,军马8万余匹,因此可算出用盐总数:天下兵员每年用盐总数为10.345194万石(其中镇兵每年用盐约8.82万石),军马用盐8.64万石,人马每年合计用盐18.985194万石,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为了随身携带食盐,士兵应配有“盐袋”,以便长期储存和使用。《通典》记载:“每队驴六头,幕五口,每火锅一……刀子,错子,钳子,钻子,药袋,火石袋,盐袋(用夹帛)。”(17)敦煌文献中亦有记载,P.3391《杂集时用要字》:“刃子,火
,火石,塩(盐)袋。”(18)可见,西北的驻军亦有盐袋,所以当地常用字才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