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补充,自古以来就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这在渔业资源丰富的中国南方地区尤然。对于中国古代渔业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学界业已取得丰硕成果。而以本文所论六朝渔业生产及其商品化问题论,则专题性研究迄未之见①。兹不揣翦陋,对此略加讨论。其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六朝捕捞渔业的两种面相 立国于中国南方的六朝,以其河湖众多,水系密布的地理优势,助力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又因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其传统捕捞渔业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面相,即淡水捕捞业发展的相对滞缓和海洋捕捞业的快速前进。 (一)淡水捕捞渔业发展相对滞缓 六朝时期,淡水捕捞渔业虽续有发展,然与快速发展的海洋捕捞渔业相较,却呈现出相对滞缓的态势。造成淡水捕捞渔业发展相对滞缓的原因,大要有二:一是永嘉之乱以后,随着北方南下侨姓士族求田问舍、占山护泽的盛行和加剧,许多原本可供自由捕捞的水域变成强宗豪族的私产,从而造成普通吏民捕捞水域的相对减少;二是南朝政府致力于农业垦殖,积极推行决湖圩田、徙渔为农等举措,在导致捕捞水域客观上萎缩的同时,从事渔业生产的人口也有了一定规模的减少,从而给传统淡水捕捞业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述第一个原因而言,豪强士族封山占水并非始于东晋,而是自孙吴立国江南即已存在的老问题,只不过东晋以后,情况日益突出②。东晋建国伊始,晋元帝为取得侨姓士族的支持,于建武元年(317)颁布“驰山泽之禁”的法令,允许豪族封山占泽,由此形成了豪强士族封山占水的第一波浪潮。例如刁逵,“素殷富,奴客纵横,固吝山泽,为京口之蠹”③。又如谢玄,在始宁封禁川泽,建立“北山二园,南山三苑”④的巨大庄园别墅。晋宋易代,山泽占领依然。尽管刘裕在执掌晋末政权时已关注到封山占水的社会危害,并颁布禁断诏令,但收效甚微⑤。此后,宋文帝、宋孝武帝亦曾相继颁布过类似诏令,其中羊希提出“今更刊革,立制五条”的“占山”法令,本意为遏制权贵无限扩占山泽,但在实际上承认了山泽占领的合法化,故而六朝的封山占水非但没有稍歇,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时至萧齐、萧梁,山泽占领的情况并未改观,如南齐高帝萧道成甫一即位,便颁布诏书,明令:“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⑥然而,竟陵王萧子良“于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⑦。梁武帝大同七年(541)亦曾下诏:“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⑧萧梁对官僚、僧尼等越界扩占封地的行为,采取“军法从事”的严苛措施,充分表明当时侵山占水的猖獗现实。总之,豪强封山占水乃是六朝长期存在而又无法祛除的痼疾,尽管历朝政府采取诸多举措试图解决这一难题,但始终未能奏效。 六朝封山占水问题始终存在而又无法解决,对以渔为业的普通吏民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不可避免,进而也影响到淡水捕捞渔业的发展。如东晋王胡之在《与庾安西笺》中所言:“此间万顷江湖,挠之不浊,澄之不清。而百姓投一纶下一荃者,皆夺其渔器,不输十匹,皆不得放。”⑨万顷广阔的水域中,没有可供渔民自由捕捞的空间,私自捕捞一旦被发现需要缴纳十疋布的罚款。晋末,“先是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⑩,被豪族所圈禁的湖泽,渔民捕捞需缴纳额外的“渔税”,渔民捕捞成本加重。这一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究其原因,豪族对江河湖池的垄断,致使渔民自由捕捞的空间受到挤压。正如西阳王刘子尚阐明山泽占领之积弊:“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11)足以说明豪族大肆圈禁湖泽为私有,导致可供渔民自由捕捞的水域范围削减。虽然宋孝武帝多次下诏禁令,但“前诏江海田池与民共利,历岁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12),山川湖泽仍为豪强所禁锢。萧梁时,随着封山占泽的群体由贵族官僚向僧尼扩张,越界占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意味着渔民捕捞空间的相应缩减,以至造成捕捞渔民“措手无所”的境况(13)。而丹阳、琅琊二郡,“捕水之客,不惮风波,江宁有禁,即达牛渚,延陵不许,便往阳羡,取生之地虽异,杀生之数是同,空有防育之制,无益全生之术。”(14)更为鲜明地诠释了豪强大肆圈占湖泽致使渔民捕捞水域资源减少,继而被迫辗转的生存困境。诸如此类,在东晋南朝比比皆是。 六朝政府曾推行“决湖圩田”的农垦之策,这在客观上对淡水捕捞渔业造成一定掣肘。自孙吴立国江左,为抵御曹魏而大兴屯垦,至东晋北人南迁,大量人口涌入,南方人地矛盾日渐凸显。尤其是三吴地区,人多地狭的客观环境使得该问题更加突出,于是决湖圩田以扩大农田面积,就成为解决人地矛盾的重要方式,但这无疑压缩了渔民捕捞水域的空间。永安三年(260),孙吴在金钱湖、古丹阳湖的围湖造田,遂成六朝时期江淮圩田的首创之举,尽管因“功佣之费不可胜数”及“百姓大怨”而以失败收场(15),但其决湖圩田的实践却为东晋南朝提供了可供取资的经验。晋元帝时,晋陵内史张闿曾命百姓挑土筑堰,泄芙蓉湖水于太湖,围圩成田(16),便是决湖圩田的一次尝试。刘宋丹阳尹孔灵符,因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而建议将“无赀之家”迁徙至“余姚、鄞、鄮三县界,垦起湖田”(17),这里“垦起湖田”显然也是将湖水排尽,然后开拓成田。又谢灵运,曾在会稽东郭回踵湖,“求决以为田,太祖令州郡履行”,得到了宋文帝的许可。但是遭到了会稽太守孟顗的反对,孟顗反对的理由是,“此湖去郭近,水物所出,百姓惜之,顗坚执不与”,后来谢灵运又“求始宁岯崲湖为田,顗又固执”(18)。从谢灵运两次提出决湖圩田的请求,可知决湖圩田实为当时较为常见的土地拓展方式。而孟顗坚决反对,固然是因为他是一名佛教徒,担心决湖多杀生,同时也是因为他身为会稽太守而关心民生,决湖圩田容易导致水域减少进而影响渔民捕捞水产。如著名的娄湖,在刘宋时已被士族所占,史载,沈庆之,“有园舍在娄湖……广开田园之业”(19),表明娄湖可能已被垦殖为田(20)。除决湖圩田的方式之外,修建塘浦也是当时排水造田的一种方式。即如荻塘,“晋太守殷康所筑,围田千余顷,后太守沈嘉重修……作史者以为开塘灌田,盖以他处例观,易开为筑,易灌为围”(21),这显然也是围湖成田的一个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