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表达关涉身份认同形成、公共价值流通以及社会现实建构等过程,是社会主体对世界认知方式、价值判断和情感经验的象征性呈现。置身于平台社会,文化表达正被纳入算法设定的可计算框架之中。从用户生成内容(UGC)、专业生成内容(PGC)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算法不仅定义了文化内容的可见性和传播路径,也规训了文化表达的符号系统、生产策略与审美风格,逐渐将其转化为标准化、可预测和可消费的数字劳动。文化不再以差异性、多样性和批判性为旨归,表达受限、审美趋同和内容同质化泛滥等多维度、深层次文化风险日益突出。 算法所塑造的文化形态已非纯粹的“虚拟”(virtual),而是成为“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并将社会主体卷入其中。[1]本研究立足数字内容生产的平台环境,围绕文化表达实践,讨论算法机制如何发挥规训作用,使文化表达陷入新风险,并提出兼顾文化多样性与技术治理效率的治理路径。这一探讨不仅为数字时代的文化治理提供新思路,更具有规避技术垄断下文化失序情境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溯源 就理论意义而言,“文化表达”提供了理解文化主体能动性、社会意义建构和文化权力再生产的重要理论入口,“平台社会”则成为分析文化表达行动场域、技术逻辑和制度约束的关键语境。选择“文化表达”和“平台社会中的文化表达”两个领域作为文献综述主轴,能够厘清“去中心化—再中心化”[2]双重张力下,技术与文化如何拉锯,形成新的数字内容生产生态问题。 (一)文化表达 文化本身是一个内涵极为广博、无所不包的概念范畴,许多宏大的社会与历史问题,包括文明冲突、文化复兴、民族主义等都跟文化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3]“文化表达”是文化在特定社会技术条件下的呈现方式与实践形式,是文化价值、认同和意义在媒介化语境中的外化与再生产。“文化表达”这一概念源自文化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强调文化的可见性与象征性。弗朗兹·博厄斯(Franz Boas)与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等学者通过民族志方法开展文化符号研究,将文化表达定义为群体认同、价值观念与社会意义的显现。[4-5]进入20世纪后半叶,文化研究兴起,对“文化表达”的理解逐渐由中性表述转向权力介入实践。霍尔(Stuart Hall)在其“编码/解码”理论中指出,文化表达从来不是一个中性过程,它总是嵌入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中,表达不仅仅是内容的呈现,更是意识形态的生产与再生产。[6]库尔德利(Nick Couldry)则将表达权(right to voice)视为现代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认为文化表达权的获得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资源,关系到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与能动性。[7] 国内关于文化表达的研究更加偏重具体文化实践。早期多聚焦于民族文化[8]、地方认同[9]等研究,强调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身份。随着“讲好中国故事”“文化扬帆出海”等国家文化战略的推进,文化表达被纳入国家形象建构、文化软实力等宏观话语体系。[10]与此同时,城市文化研究[11]、旅游叙事[12]、文创实践[13]等议题也拓展了文化表达在空间建构、社会参与和价值重构等方面的内涵。总体而言,关于文化表达的研究主题经历了由“文化呈现”向“表达权利”的变迁,跨学科融合的理论发展趋势愈发明显。 (二)平台社会中的文化表达 平台社会深刻改变了文化表达的发生场域、参与机制与意义结构。关于平台社会的文化表达研究,呈现出“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两大领域交织并行的图景:一方面,表达手段大幅扩展并呈现“去中心化”特征;另一方面,表达结构经过隐形的平台规训趋于“再中心化”。这种“去中心化—再中心化”的矛盾张力,催生出平台社会文化表达研究的三大议题。 一是平台技术重塑文化表达专业性特征。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降低了数字文化表达的“进入门槛”,使原来的用户角色从内容消费者转向生产者,形成短视频[14]、弹幕文化[15]、虚拟形象[16]等新表达形态。以青年群体、边缘社群为代表的亚文化和地方性文化能够借助平台技术获得表达可见性。二是算法机制无形中规训数字内容生产结构。平台算法通过“可见性机制”[17]对数字内容生产进行规训,使文化表达主体呈现“被编码的能动性”。也就是说,只有在算法支持的范围内,表达才被鼓励、传播和再生产。算法赋予数字内容“快消品”特征,压缩了文化本身的复杂性,催生“浅表达”“伪表达”“扭曲化表达”等文化现象。[18-19]三是平台治理机制深刻影响文化表达的边界。国家将主流价值观导入平台内容生产,实现“国家—平台—用户”的协同治理。[20]同时,平台通过内容审核机制,对亚文化与边缘文化表达进行选择性呈现与制度性规训,不仅压缩了非主流文化的话语空间,也加剧了表达自由与文化权力再分配之间的矛盾。[21-22]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较为充分地呈现了平台社会中文化表达领域的变迁图景,但关于内容生产的研究主题相对匮乏,存在重案例描述、轻系统理论建构,重国外理论套用、轻本土化概念阐释等问题,对数字内容生产过程中面临的新表达风险缺乏客观认知。本研究尝试从数字文化内容的“生产端”切入,梳理平台社会背景下文化表达的生成机制,关注数字内容生产存在的系统性、结构性风险,并提出相应治理建议。本文中的“平台社会”延续范迪克(Jose van Dijck)所作的定义,指“以平台为基础设施、算法为治理逻辑、数据为核心资源的数字化社会结构”[23]。文化表达,则指文化个体或群体借助平台媒介进行身份建构、价值陈述、社会互动与政治参与的实践过程,既包含表达的“内容”层面,也涵盖表达“能动性”“权力结构”与“技术逻辑”的复合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