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朝“国家课役农”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臧知非,陕西师范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战国秦朝农民是人身、土地、事役三位一体控制体系下的封建国家课役农。在战国秦朝普遍授田制之下,农民受田于国家,人身隶属于国家,纳租完事于国家。兵农合一,兵徭同一主体,但性质有别,标准亦异。“更卒”“屯戍”“力役”是农民受田于国所承担的义务,是秦朝徭役繁重的制度因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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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至战国普遍化,其特点是土地私有,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农业和家庭副业相结合,自给自足,身份自由,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的代名词。但现有研究表明,国家授田制是战国秦朝土地制度主体,其性质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所谓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的个体小农是国家授田制的产物。①国家授田目的是最大可能实现国家赋予农民课役,农民受田于国,必须完成课役义务,其身份与土地私有制下的自耕农不能相提并论。因而,重新考察春秋土地关系变动性质、分析战国秦朝农民的历史特性,是当代史学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这既是历史问题,又是理论问题,是揭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特色和发展规律的重要一环。

  春秋是西周土地宗族贵族所有制向战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转变时期,②战国秦朝实行普遍授田制,农民是“国家课役农”:国家授田是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征之以田租、课之以事役,农民受田的性质是国家“课役田”,纳租、服事是农民本职。“租”以田计、按户计征,“事”以人起、“事”大于“租”,人身、土地、事役三位一体。此体系源自西周,发展于春秋战国,至秦朝成为统一制度。西汉授田制瓦解,国家授田职能退场,但授田制所赋予农民“租”与“事”的义务没有改变,区别在于“事”的实现方式货币化,是人口税的由来。本文将历时性考察农民人身隶属关系、周秦土地关系、课役结构的演变过程,从国家形态演进层面揭示人身、土地、课役三位一体关系的历史基础,说明战国秦朝农民身份——“国家课役农”的由来、内涵及变化,为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身份蜕变及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特点提供参照。

  一、土地“族有”转为“国有”

  古代历史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旧社会孕育新要素,新社会保留旧基因,趋势是新要素突破母体束缚而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亦保留旧传统,春秋战国社会转型是为典型。在此过程中,国家力量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控制社会是中国古代历史特点,在封建社会初期尤其突出,国家几乎担负组织生产、规范生活、规训臣民的所有职能。因此,考察战国秦朝土地关系、小农经济形态、农民身份特征,要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置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场域中分析。

  在历史语境下,自耕农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式、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土地私有制下固然有自耕农,非土地私有制下同样存在。战国时代,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男耕女织式劳动组合登上历史舞台,并非土地私有的结果,而是国家授田制使然,是土地国有制下的自耕农,不能与土地私有制下自耕农混而为一。至于“自由平民”的概念,系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由民”,谓战国秦朝农民是“自由平民”,实际上是古代欧洲“自由民”一词的套用。古代欧洲“自由民”特点是经济独立、人身自由、参与国家政务,是国家公民。在中国历史上,只有西周时期的“国人”具备参与国政的权利。西周“国人”属于统治阶级,有参政权,大凡立君、迁都、危难应对等关系国本的大事均需征询“国人”同意。至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野人”,只有集体耕作贵族“大田”的义务,没有政治权利可言。至战国,以个体耕作为特征的农民较之西周耕作于“大田”上的农民,虽有人身自由,但该“自由”是生产需求使然,和政治权利无涉,与欧洲古代社会的“自由民”不可同日而语。就春秋农民而言,即使耕作技术进步带给农民“自由”,此“自由”仅是相对于西周耕作于统治阶级“大田”上的“农夫”而言:由集体耕作变为个体耕作,脱离宗族血缘关系束缚而获得耕作自由。不过,该“自由”转瞬即逝,随着国家力量循迹而至,所开垦的土地和人身相应纳入国家直接控制之下,“自由”随之失去。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③既是统治阶级的观念,也是被统治阶级的普遍意识。农民本来隶属于“王臣”“君臣”,自行开垦的土地名义上是“王土”“君土”,复归于“王”“君”,理所当然。这是国家强化社会控制的必然结果,农民土地是否私有、身份是否“自由”,不是决定于农耕技术和农民的主观选择,而是取决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控制方式和强度。因而,要明确春秋土地关系性质和农民身份特点,首先要说明西周国家与土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认识。

  西周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井田制,文献多有记载,既有西周历史遗存,又有后世思想家的规划,相互矛盾者甚多。传统学者囿于经学思维,多据《周礼》《孟子》讨论其内容,极尽弥缝之能事,皓首穷经,试图给出完整的历史拼图。现代史家或因孤立地就井田论井田,或因既定的理论束缚,对井田制认识差异巨大:或以为字字千金,或以为是历史漫画。其实,打破传统经学思维和既定的理论束缚,遵循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不是将土地制度仅仅视为人与地的关系,而是从社会结构入手,分析国家力量与社会变动的关系,就不难把握井田制的核心为人口、土地、课役三位一体,即国家通过控制人口、分配土地、人地合一、以地治民实现课役的制度体系。所谓“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既是土地分配单位,又是“国人”和“野人”的编制单位,“国人”和“野人”分别以“助”法和“藉”法提供军赋和田租。“国人”是统治宗族成员和国家公民,执兵作战、保卫家国是其权利,“九夫”是“国人”提供军赋的基本单位。“野人”是被统治阶级,只有劳作义务,“十夫”是其提供劳役地租的基本单位。④这是春秋各国土地赋役制度变革的前提。以此为基础,分析春秋各国田赋变革和土地关系变动的性质、作用,不难得出合理的认识。

  春秋土地关系变革,齐国首开其端。齐桓公以管仲为相,“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⑤“定民之居”是通过国野(鄙)分治将民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使民“居”与身份一致。“成民之事”是按照民的身份规定事役义务。国中居民分为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士是国人,故士之乡行政与军事合一,“作内政而寄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⑥行政组织里—连—乡—帅与军事编制小戎—卒—旅—军相对应,组成3个军,分属五乡之帅率领,计3万名士兵。普通农民居于鄙野,没有当兵资格,以农耕为职,由国家分配土地,“相地而衰征”:一是“陆、阜、陵、墐,井田畴均”,⑦即按照井田制下每夫百亩的标准,把陆、阜、陵、墐等恶田折合成良田授予农民,良田百亩,非良田增加授田数量,或二百亩、三百亩等,以授田数量调节土地质量差异,统一征收百亩之税。“衰征”之“衰”是恶地与良田的折合比例,是为“治地,分民如一”。⑧二是统一行政组织,30家为邑,10邑为卒,10卒为乡,3乡为县,10县为属,总计“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⑨按照邑—卒—乡—县—属编制鄙野之民,计50个县45万户之民。揆诸春秋齐国的国家形态,整齐划一的行政、军事编制是后世制度设计,并非管仲改革的实录。据传世文献和金文,春秋齐县或名为邑,用作赏赐单位,一次赏赐达数十百个。这些县邑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居民点,三五十家即为县(邑)。⑩据此分析,管仲时代的鄙野之地不可能有50个九千家之县,但谓“作内政而寄军令”“相地而衰征”是管子思想则基本可信:将陆、阜、陵、墐等地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分配给农民,“定民之居”、使民不能“移”,确保“征”的实现。在此看不到“土地私有”和农民“自由”的痕迹,而是原本与身份不合之“居”、四处游“移”的“国人”“野人”,均被纳入国家权力控制,成为国家授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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