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思想家顾炎武谈论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变迁,有一段从“豪民”到“田主”转变的话语,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其文如下: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① 在这段话中,顾炎武指出汉唐时期占有大量田土的“豪民”“兼并之徒”,到宋明时期已经公然号为“田主”。从“豪民”到“田主”,这一称谓的改变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大土地占有者、大土地所有者身份变化的认识。这一变化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历史内涵。但不论是顾炎武,还是近代以来的学者,对这一变化的内涵及其所折射的时代发展与社会变迁均未有契合历史实际的分析论述。笔者对这一历史转变的内涵、深层原因及其反映的时代变迁作一探讨和揭示。 从“豪民”到“田主”转变的内涵 顾炎武所说的“豪民”“兼并之徒”和“田主”,在中国古代时人的议论及各种史籍文献中经常出现。大致来说,秦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前期,人们对大土地占有者一般以“豪民”“豪强”“豪右”“兼并之徒”等带有一定贬抑色彩的词汇相称,而在中唐到宋以后,“田主”的称谓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典籍文献中,以之指称土地的主人。特别是对于占有或拥有大片土地的大田产者,“田主”这一称谓的普遍使用表明人们对其大量占有和所有土地的认可。顾炎武由此指出,汉唐时期的“豪民”“兼并之徒”,宋明以降已经“公然号为‘田主’矣”。他虽未对此展开具体论述,但这一论断确实精辟地反映了唐中期以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这一称谓的转变所体现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至少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人们获取土地主要方式的变化 秦汉至唐前期实行的国家授田制,是以对百姓和勋爵官员等按身份等级授予不同的田亩为主要的内容和特征。在国家所授田土之外,人们常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正如马端临所述,“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②也就是说,由“富贵者”所推动,人们可以凭借“赀”(即财富)和“力”(即权势)获得新的土地。不论以哪一种方式大量占有或获取土地,都会导致土地积累与集中,从而产生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土地者。从秦汉至明清,历朝历代都有大量占有土地的大土地者。大体来说,汉至唐前期的大土地者,其土地除了来源于国家的授受田土之外,主要凭借权势强取豪夺,他们因此被称为“豪民”;而唐中期以后的大土地者,主要通过市场买卖而获得土地,由此进行土地与财富的积累和集中,从而与汉至唐初的“豪民”明显地区别开来。 汉代的“豪民”,除了享有国家“授田”之外,还以其他方式广泛获取田土。尽管其中也有一部分土地是以买卖方式获得,但更多是以权势或强横势力而进行土地的强占、兼并。正如东汉末年崔寔、仲长统所言,他们“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③,“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④“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⑤当普通百姓因各种天灾人祸而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⑥时,这些“豪民”便会蜂拥而上,以极低的价格购入田宅。“豪民”利用各种各样的机会,“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蹙民”,贫民则“日削月朘,浸以大穷”。⑦失地后的百姓迫于生计,不得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⑧,“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接受“豪民”的盘剥。“豪民”不仅强取豪夺普通百姓田宅,对国家所有的公田、荒地等往往依托权势“豪民侵陵,分田劫假”,⑨从而将各类国有田土大量聚集在手中。他们向国家交纳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赋税,却对实际耕种者收取什五乃至泰半的租赋,从中获取巨额财富。“因权势以求利者,入不可胜数也。”⑩正如学者所言,汉代“豪民”获取土地,伴随的词汇往往是强夺、强买、请夺、枉夺、侵夺、兼并、分田劫假等,而这些词汇都含有暴力强权的性质,经济上平等买卖的成分少,而暴力和胁迫的成分多。(11)因此,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士大夫对他们多有贬抑之意。 魏晋南北朝至唐代前期的“豪民”“世家”,在国家授田即身份性占有田土之外,同样以权势为依托,对普通百姓与国家的公田等进行强取豪占。如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诏书所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12)他们之所以能够咨行吞并,莫惧章程,所倚仗的就是权势。可以说,汉代到唐前期的豪民、豪强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不论是以身份获得国家的授田,还是在国家“田制”之外获取土地,基本上都与权势相关联。因此,他们更接近于马端临所说的“贵者”,是“有力可以占田”者。 从唐中期到宋代,尽管存在部分通过强取豪夺而占有、获取田土者,但人们在社会上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是买卖。“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13),唐中叶前后土地买卖日渐频繁,不断冲击和破坏着国家授田制。两税法改革使土地买卖完全合法化,“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14),平等的买卖取代了以身份为依托的强制占田,成为人们获取土地、占有土地的主要方式。斥资购买土地的主要是“富者”,也就是马端临所说的“有赀可以买田”者。在唐宋土地买卖契书以及官私文献中,他们被称为“田主”,这是针对土地占有经济关系的事实陈述。相比于汉至唐前期“豪民”以权势兼并土地、广泛占有大量土地,唐中期以后的“田主”以买卖方式获得土地,这是经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