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王公由特权性“满蒙一家”转向平等性“五族共和”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清朝与民国政府适时的衔接运作。清朝分治蒙旗以防范王公联合形成地方势力,但清末新政削减其传统特权、辛亥革命骤起以及对“共和”的陌生,迫使王公们产生联合自主的趋势。外蒙古库伦当局趁机拉拢内蒙古各旗,俄日两国也在“满蒙”重划势力范围,导致部分东部王公联合举事、西部王公消极对待民国,边疆危局亟需应对。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京政府参酌前清旧制恢复王公特权,又提高内蒙古宗教领袖地位以抵御外蒙古当局的拉拢,使总统府取代紫禁城的中心意象;在应急处置方面:北京政府趁俄日互相牵制之际,借助清末新政时期在内蒙古所设州县布防新军平复危局,遏止俄日干预,再组织慰问员深入蒙旗宣传共和,并顺势于1912年10月、1913年1月依次召集东部、西部王公会议,促使内蒙古拥护民国,成为边疆制度建设的样本。在此意义上,清朝“非共和”旧制度为民国“五族共和”新观念提供了转型支撑,让中国的多民族统一方式告别封建皇权纽带,迎接平等共建原则。
随着内蒙古的州县官吏增多,当地“行政、司法之权,均责地方官吏,……以政事分权限,不以蒙汉分权限”,⑨使朝廷对蒙古地方管理由单一走向多重。⑩站在朝廷的角度讲,这是充实边防的便捷方法。俄国政府观察到“以中国人开拓蒙古土地,……内蒙(注:指东部)已变为黑龙江省和奉天省所属区”,认为该政策“是为作好长城以北与中国内地统一之准备”,(11)必然威胁俄国的远东利益。清廷解释放垦是“发展该地区文化和经济,既无政治背景,也不针对俄国和俄国之利益”,(12)但蒙古王公们不这样看待新政,他们的自主性和优势地位消退,因此强烈要求朝廷“切勿破坏自古建立的蒙古制度”,(13)激进者海山更明确指出: 在盟旗境内所设的州县,对于蒙旗的权力侵蚀甚大,尤其是司法权……判决死刑的权力,则是操之于在北京的官府。对于汉民的诉讼,更是无权处理。其审判必须移交,由临近州县执行……蒙古人的诉讼永不会得到公平的判决。所以必须设法争取蒙古盟旗司法权的完整,这样才可以保障蒙古人民的权益。(14) 由此从新政开始,朝廷与蒙古地方显现出分歧。 由于清廷长期实施的分散治理政策,在蒙古地区与在北京的蒙古王公面对这种分歧反应不同。长期居住蒙古地区的王公,尤其是内蒙古西部王公较为保守,消极抗垦一番便被动接受朝廷举措;(15)内蒙古东部王公接触风气较新,以他们为主的驻京王公意识到,只有联合起来自主表达需求,才能协调朝廷与蒙古地方关系,方可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担当角色。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五日(1911年12月24日),贡桑诺尔布、博迪苏、那彦图等人在京发起“蒙古王公联合会”(或称“蒙古同乡联合会”),并拟在蒙古各处设立分会,规定各旗均需参加,以求及时互相联络。联合会宗旨第一条“开通蒙古风气、改良政治”,赞成新政以来推行的改良;宗旨第二条“保存权利、联络全体”,谋求蒙古王公联合对蒙古进行统一领导。(16)这个团体打破了二百年来清廷对蒙古的分散管理策略,谋求集体性,是蒙古联合性尝试。而联合的目的,更多的是以自身为主导发展蒙古地区政治经济面貌,而非消极接受朝廷新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