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满蒙一家”到“五族共和”:内蒙古在清末民初的政治转型历程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临希,文化和旅游部清史纂修与研究中心、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80)。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内蒙古王公由特权性“满蒙一家”转向平等性“五族共和”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清朝与民国政府适时的衔接运作。清朝分治蒙旗以防范王公联合形成地方势力,但清末新政削减其传统特权、辛亥革命骤起以及对“共和”的陌生,迫使王公们产生联合自主的趋势。外蒙古库伦当局趁机拉拢内蒙古各旗,俄日两国也在“满蒙”重划势力范围,导致部分东部王公联合举事、西部王公消极对待民国,边疆危局亟需应对。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京政府参酌前清旧制恢复王公特权,又提高内蒙古宗教领袖地位以抵御外蒙古当局的拉拢,使总统府取代紫禁城的中心意象;在应急处置方面:北京政府趁俄日互相牵制之际,借助清末新政时期在内蒙古所设州县布防新军平复危局,遏止俄日干预,再组织慰问员深入蒙旗宣传共和,并顺势于1912年10月、1913年1月依次召集东部、西部王公会议,促使内蒙古拥护民国,成为边疆制度建设的样本。在此意义上,清朝“非共和”旧制度为民国“五族共和”新观念提供了转型支撑,让中国的多民族统一方式告别封建皇权纽带,迎接平等共建原则。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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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至二十世纪,欧亚大陆诸多传统帝国被“单一民族原则”瓦解,分散成若干面积较小的国家。此转型过程通常遭遇内部民族主义和外部力量干预的双重碰撞,如安德森总结:“十九世纪晚期的帝国太大而且散布范围太广,因此不是一小群本国人所能统治的。”①与此对照,中国曾面临相似问题却走出不同道路,这得益于民国初年北京政府稳定了内蒙古。②

  辛亥革命前后,“帝制—共和”转型不仅冲击内地,更引起蒙古剧变。通常认为南北双方适时推出“五族共和”政策稳定了边疆,但“共和”意味着政治、文化新秩序,在实践中有一定接受过程。内蒙古王公们在清朝“满蒙一家”的政治方针下,长期拥有特权,难以骤然接纳“五族共和”所倡导的平等,加之外蒙古库伦当局拉拢、俄日两国渗透,造成内蒙古动荡。亲历者科尔沁亲王阿穆尔灵圭极度担忧“各蒙旗万一无力抵制,一旗失败则各盟均生疑惧”,③日本更断言:“采用共和政体……不愿屈居汉人共和制之下的满、蒙、回、藏各族势必分裂出去,甚或依附其它强国。”④

  边疆危机消弥的过程同样也是民国重塑多民族统一格局的过程,对此问题学界已有关注,但既往研究或围绕孙中山思想、或以俄日影响为主线,⑤忽视了边疆对“五族共和”理念的接纳过程。学界在利用日本外务省、俄国、蒙古国档案的同时,却对中方史料尚欠挖掘,因此尚未理解北京政府在困境中如何重塑多民族统一,如日本学者橘诚直言现有研究“尚不能揭示袁世凯的怀柔方法”。⑥就此,本文关注“五族共和”理念以外的实际政治运作,探讨清末政治转型如何引发内蒙古王公分歧?东北亚各政治力量如何在内蒙古角逐?在辛亥革命力所不及之时,民初北京政府又如何利用清朝旧制使内蒙古接受新政体?

  一、清末“满蒙一家”的分歧

  在地理上,内蒙古是长春、沈阳、北京、西安、兰州等北方首要城市的靠背,对维护国家安全极其重要。在历史上,内蒙古是中国各民族区域制度建设参照的样板:无论清初的盟旗制度、民初的“五族共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都首创于此,其对确立边疆政策极其重要。盟旗制度下,清朝将漠南蒙古分散为六盟四十九旗,极力避免各旗王公联合。分散原则下的蒙旗很难联合在一起,更难出现核心人物。在蒙旗内,王公世袭担任扎萨克(旗主),对旗内经济具有支配权,自治性较强。但清廷通过年班、内廷当差和联姻制度对外藩蒙古进行笼络,许多蒙古王公家族世代与宗室通婚,并担任御前行走、乾清门行走等荣誉性差事,与皇族亲如一家。通过以上政策,很多蒙古贵族长期驻京:“世世有甥舅之戚,宿卫内廷,宴赉如诸王。其额附专爵,班次在民公下,侯伯上。而京师府第,城中相望。”⑦因满蒙政治联盟而身份优越。

  清末内外交困,朝廷打破传统平衡,在内蒙古大规模官垦游牧地,使之纳入全国财政体系。新政降低了蒙旗自治性,不仅使中央政权干预蒙旗经济,更使内地行政系统向蒙旗扩张。朝廷为吸纳内地劳动力开垦边疆,在移民较多地区设立州县,甚至迫不及待先设治所招民,导致“新设之厅州县,则以官招垦,故官虽设而垦尚寥寥也”。⑧于是在清末十年间,府厅州县如雨后春笋般在内蒙古腹地冒出,如表1:

  

  随着内蒙古的州县官吏增多,当地“行政、司法之权,均责地方官吏,……以政事分权限,不以蒙汉分权限”,⑨使朝廷对蒙古地方管理由单一走向多重。⑩站在朝廷的角度讲,这是充实边防的便捷方法。俄国政府观察到“以中国人开拓蒙古土地,……内蒙(注:指东部)已变为黑龙江省和奉天省所属区”,认为该政策“是为作好长城以北与中国内地统一之准备”,(11)必然威胁俄国的远东利益。清廷解释放垦是“发展该地区文化和经济,既无政治背景,也不针对俄国和俄国之利益”,(12)但蒙古王公们不这样看待新政,他们的自主性和优势地位消退,因此强烈要求朝廷“切勿破坏自古建立的蒙古制度”,(13)激进者海山更明确指出:

  在盟旗境内所设的州县,对于蒙旗的权力侵蚀甚大,尤其是司法权……判决死刑的权力,则是操之于在北京的官府。对于汉民的诉讼,更是无权处理。其审判必须移交,由临近州县执行……蒙古人的诉讼永不会得到公平的判决。所以必须设法争取蒙古盟旗司法权的完整,这样才可以保障蒙古人民的权益。(14)

  由此从新政开始,朝廷与蒙古地方显现出分歧。

  由于清廷长期实施的分散治理政策,在蒙古地区与在北京的蒙古王公面对这种分歧反应不同。长期居住蒙古地区的王公,尤其是内蒙古西部王公较为保守,消极抗垦一番便被动接受朝廷举措;(15)内蒙古东部王公接触风气较新,以他们为主的驻京王公意识到,只有联合起来自主表达需求,才能协调朝廷与蒙古地方关系,方可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担当角色。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五日(1911年12月24日),贡桑诺尔布、博迪苏、那彦图等人在京发起“蒙古王公联合会”(或称“蒙古同乡联合会”),并拟在蒙古各处设立分会,规定各旗均需参加,以求及时互相联络。联合会宗旨第一条“开通蒙古风气、改良政治”,赞成新政以来推行的改良;宗旨第二条“保存权利、联络全体”,谋求蒙古王公联合对蒙古进行统一领导。(16)这个团体打破了二百年来清廷对蒙古的分散管理策略,谋求集体性,是蒙古联合性尝试。而联合的目的,更多的是以自身为主导发展蒙古地区政治经济面貌,而非消极接受朝廷新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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