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西方外交制度的传入,晚清官员在对外交往时陆续拥有全权大臣等新身份。晚清全权大臣在对外交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议订了包括《辛丑条约》在内的所有重大条约。在外国强权的影响下,除清廷的任命和授权外,全权大臣的身份获得外国政府承认也非常重要。中日甲午战争中清军作战失利,户部左侍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署湖南巡抚邵友濂在光绪二十年(1894)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清廷任命为全权大臣,随后携带国书赴日谈判。日本政府认为二人缺乏完备的议约凭证,不信任他们的身份和权限,拒绝进行议和。学者结合国际法对这次“广岛拒使”进行了详细分析,他们敏锐意识到由于晚清官员不熟悉近代国际规范,导致其实践和西方外交制度存在着距离。①不过把视线拉长,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事实上,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始对西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和常驻使节制度加以运用,从而于19世纪中期产生全权大臣,②并向国外派遣出使大臣。清廷任命的全权大臣可以与外国全权代表议订条约,出使大臣能够长期驻扎英、美等国,两项职官的身份表现形式由各自的官衔(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钦差出使大臣)与文书凭证(全权敕谕、国书)两部分组成。由于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熟悉,清廷在对外交往时往往将全权敕谕与国书这两种代表不同职能的身份凭证混淆在一起,以致朝野上下长期未能形成对西方外交规范的正确认知。而在此情况下,外国官员又多次承认晚清官员的全权大臣身份,愿意议订条约,由此彰显出中西外交制度的接轨过程颇为复杂,难以用清政府封闭保守来简单概括,更不能将其定性为西方的“课业”。③甲午战争后,晚清全权大臣的身份凭证不仅符合西方外交规范,还在清末复杂的中外局势下有所创新,使全权大臣制度趋于完善。本文将综合中、英、日等多种史料,从晚清全权大臣的身份出发,围绕其文书凭证——全权敕谕在晚清时期的变化展开论述,通过分析清政府不同时期理解与运用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加深对晚清外交制度转型的理解。 一、两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对西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的模糊认知 两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不仅遭受英法等西方列强的侵略,在议订条约时也被迫按照西方外交规范行事。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前后两任全权代表义律(Charles Elliot)和璞鼎查(Henry Pottinger)都要求清廷派遣全权大臣进行谈判,引发中英官员的多次交涉。清朝议约官员耆英、伊里布遵照谕旨,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六月向璞鼎查表示“本朝向无全权大臣官名”,“凡有钦差大臣字样,即与贵国全权二字相同”,④最终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议订《南京条约》。⑤由于对西方国际法知之甚少,清政府接触相关外交规范的初始路径即为观察英美外交官的身份与行为。在中外交涉和晚清文书上传下达的过程中,清朝君臣了解到“全权大臣”是西方的一项官衔,负责议订条约。随着侵华国家日益增多,英、美等国派遣来华的“全权公使大臣”因为肩负着不同使命,导致了清政府对西方外交官的身份认知出现混淆。之所以如此,主要受到两项因素的影响。 一是与西方外交制度发展中的弊端有关。从13世纪西欧各国的议约交涉开始,当某位外交官被授予全权证书(Full Power)后,就拥有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的身份和谈判缔约的权力,全权代表议约制度初步形成。⑥伴随着常驻使节制度在16世纪从意大利城邦国家中扩展到西欧各国之间,⑦两项外交制度逐渐产生一些交集。17世纪后期,一些国家将Plenipotentiary作为荣誉头衔授予某些常驻使节,全权公使(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应运而生,而且其并不参与议订条约。⑧这一做法在欧洲各国间传播开来,法国有时将特命公使与全权公使两种头衔授予同一人,形成了“特命全权公使”(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这种新的职衔,并得到各国的认同。⑨然而直到18世纪初,特命全权公使仍没有明确的级别,此时已存在大使、代办等使节,所以新职衔的出现严重加剧了各国的位次纠纷矛盾,引发种种冲突。尽管主权平等的原则已逐渐确立,但是国家的位次仍被视为关乎君主尊严的重要问题,各国使节间的地位和优先权之争正是其表现。⑩直到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特命全权公使被英、法等与会各国正式确定为第二等级的外交使节,这一局面才得以改善。(11)此时第一等级的大使被认为是国家元首的个人代表,享受特别礼遇,很少出现在各国交往中,所以特命全权公使更多承担了常驻外国的重任。特命全权公使会被授予国书(Letter of Credence),在初次觐见驻在国君主时呈递,将它作为其常驻该国的身份凭证。如果特命全权公使需要在驻在国议订条约,则不具备相关身份和权限,必须被授予全权证书,成为全权代表。(12)Plenipotentiary同时存在于议订条约与驻扎外国两方面的官衔中,这不仅反映出西方外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弊端,亦极易造成清廷对此时西方官员的身份误解。 二是翻译误差的影响。考虑到交往频率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结合英、美两国进行分析。就英国而言,鸦片战争前后,马儒翰(John R.Morrison)肩负着翻译中英往来照会的任务;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则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负责该项任务。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在鸦片战争爆发后被任命为全权代表,其中文职衔是“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后来接任的璞鼎查同样如此。(13)当英国侵占香港岛后,璞鼎查的职衔中又新增了“香港总督”一职,直至19世纪60年代,历任英国在华外交官都是如此。这些外交官的本职身份,以及他们在中文照会中显示的官衔颇为复杂,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趋于稳定。本文参考相关史料与研究,(14)将鸦片战争至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外交官,包括义律、璞鼎查、德庇时(John F.Davis)、文翰(George Bonham)、包令(John Bowring)、额尔金(James Bruce)、卜鲁斯(Frederick W.A.Bruce)、阿礼国(John Rutherford Alcock)、威妥玛的信息归纳如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