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的实施机制研究

作  者:
任虎 

作者简介:
任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内容提要:

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和国内立法、法律绩效评估等同属于“法律规范”的评估范畴,欧盟、韩国和美国等自由贸易协定的评估实践证明,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之实施机制是在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由评估主体收集、分析评估对象之国际贸易协定相关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进行评估活动的规律性模式,是履行评估的核心。主要包括评估主体、对象、标准和方法等评估方案的确定,以及收集、分析评估所需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实施评估等两个阶段。建构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的实施机制符合新一轮对外开放的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但在确立评估标准、方法等具体实施机制的建构方面,须坚持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合作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原则。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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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社会科学领域,机制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事物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指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中发挥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是带规律性的模式”①。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机制也就是协定履行评估的“规律性模式”,是指协定履行评估的程序和作用原理。②

  国际贸易协定的评估可分为缔约前影响评估和缔约后履行评估。其中,前者主要是就条约可能会给本国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可以明确希望通过条约可能获得的总体利益,判断条约对国内不同行业或人群的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好相应的谈判准备;后者是就条约已经为本国带来的影响进行总结,明确条约利益的实现情况,总结得失,为条约的修订或缔结新的条约进行准备,或者考虑其他补救措施。③

  近年来,国内学界也开始关注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问题,对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机制的构建之现实重要性已普遍取得共识。比如,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实施方面,建立“一带一路”特有的贸易评估机制被指出为未来重点改革方向④,但是如何建立履行评估机制则尚处于探索阶段。

  因为国际贸易协定的评估和国内立法、法律绩效评估等同属于“法律规范”的评估范畴,所以可借鉴在国内法律绩效评估实践中已形成的启动、准备、实施及回应等四阶段评估机制,构建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之触发、实施和回应等三个机制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其中,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之实施机制是在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由评估主体收集、分析评估对象之国际贸易协定相关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进行评估活动的规律性模式,是履行评估的核心。主要包括评估主体、对象、标准和方法等评估方案的确定,以及收集、分析评估所需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实施评估两个阶段。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欧盟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实践,探索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的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并为我国相关机制的建构提出建议。

  二、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方案之确定

  (一)评估主体和对象之确定

  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中的主体是指决定是否对已缔结并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国际贸易协定进行评估,并决定如何进行评估的机关或组织。从欧盟、美国、韩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评估实践来看,评估决定权普遍由负责国际贸易协定的协商和缔结的机构行使,如欧盟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部,以及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从而基本遵循了“谁缔约,谁评估”的原则。但“决定评估”并不意味着“实施或参与实施评估”,评估主体主要承担评估时间、评估方案、评估标准等重要事项的确定职责,具体评估活动的实施则普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

  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中的对象是指被确定评估的国际贸易相关具体协定。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A)、(B)和(C)三个协定来看,作为评估对象的国际贸易协定,从内容上至少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等三个贸易协定之一,亦可能是三个贸易协定的不同组合结果;从形式上可能是多边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亦可能是诸边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但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⑤,此外也包括对特定国家贸易优惠政策的履行评估⑥。

  (二)评估标准之确定

  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能否客观、全面和真实地实施,其关键在于确立科学、客观、可行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⑦,评估标准不一,对同一评估对象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标准是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⑧

  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主体对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结果进行评估时所要遵循的准则,不仅要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等一般标准共同特性⑨,而且要具备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特殊属性⑩,以及具备主权性、国际性、可持续性等国际贸易协定实施效果评估的具体属性。(1)一般标准的共同特性。科学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标准的制定能够真实反映国际贸易协定履行中基于事实数据、统计方法和理论逻辑确定的规律属性;客观性是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标准不以评估主体的观念或评估方法的差异而存在的有序结构属性;稳定性是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标准一经确定则保持不变的规定属性。(11)(2)法律规范评估标准的特殊特性。经济性是在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中投入和成本之间的最小化属性;效率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中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最大化属性;效益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中产出和效果之间的影响力属性。(12)(3)国际贸易协定评估标准的具体属性。主权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不受他国干涉的国家权利属性;国际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关涉协定或贸易相关国家利益的国际关系属性;可持续性是国际贸易协定履行评估活动关涉国际贸易发展的结果回应属性。

  基于上述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应遵循的特性,结合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履行评估实践,本文认为中国国际贸易协定的履行评估标准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一致标准。一致标准是评估国际贸易协定同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政策的相符程度,尤其是同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政策中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等承诺的相符程度。《欧盟和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23)履行协定的评估报告对FTA与欧盟的整体贸易政策、欧盟对可持续发展目标、体面工作议程的承诺,以及欧盟签署FTA协定时环境政策的相符性作出了评估,并得出“一致性很高”的结论。(13)(2)效益标准。效益标准是国际贸易协定所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程度,包括依据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成效、争端预防效果等指标评估贸易协定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之间的比率程度。在《欧盟和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23)履行协定的评估报告中,从实现关税自由化、货物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以及技术援助与贸易能力强化等指标评估实现FTA所确定的目标的程度,并提出采取进一步措施来促进贸易、扩大数字文件的使用、提供技术援助以确保卫生检疫措施要求所涵盖产品的出口商能够继续受益于协议提供的优惠等经验或建议。(14)(3)效率标准。效率标准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作为一项有效率的活动,要么以一定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要么实现一定的产出使用最小的投入。(15)在《欧盟和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23)履行协定的评估报告中,国际贸易协定的效率评估分为实现FTA目标相关的效率、机构效率,以及成本和收益的相称性等三个部分。其中,目标相关的效率被评估为高,优惠利用率高,贸易转移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一致;机构效率被评估为复杂,贸易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发挥了交流信息和意见论坛的作用,但双方在解决贸易刺激因素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对协议的不同解释时表现参差不齐等;成本和收益的相称性和分配被评估为积极,尽管年度会议和后续行动产生的缔约方行政费用相当可观,但与协议的总体效益相比,这些费用被评估为并不过高。(16)(4)影响力标准。影响力标准是评估国际贸易协定的实施对缔约双方的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权状况等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结果的比例程度。在《欧盟和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23)履行协定的评估报告中,该协定的总体影响被评估为积极的,尽管相对有限。在经济影响方面,协定导致所有缔约方和全球的国内生产总值略有增长;在社会影响方面,部门就业变化跟随经济变化。比如,在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方面,尽管安第斯伙伴国政府已采取措施提高工作质量,也得到了欧盟资助项目的支持,但在劳动监察、工会运作和选定(农业)部门的特殊劳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在环境影响方面,该协定的环境影响非常小。比如,关税削减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略有积极,对生物多样性的总体影响微乎其微,但秘鲁的鳄梨和厄瓜多尔的虾等特定产品产量的增加可能会对当地/地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在人权影响方面,该协定对安第斯伙伴国人权状况的影响是有限的,在欧盟无法确定任何影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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